理论教育 CIF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CIF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CIF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采用该术语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完成其交货义务。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任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其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

CIF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一)CIF的含义

CIF术语的全称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具体用法如下:We make you an offer for Haier Brand Washing Machine 1 000 sets at USD 200 per set CIF New York,Incoterms® 2020,shipment during June,2020.(我方报价1 000台海尔洗衣机,每台200美元,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目的港为纽约,2020年6月装运,适用《2020通则》。)

CIF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采用该术语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完成其交货义务。卖方须自行订立运输合同,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在货物交付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货物交付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交付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须订立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合同。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二)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规定

1.卖方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3)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5)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自己安排的船只上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负责提供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买方义务

(1)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

(2)负担货物在装运港交到卖方安排的船只上之后的风险。

(3)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三)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1.租船订舱问题

卖方负责订立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因此,通常情况下,卖方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船舶,就是所谓的按通常条件(on usual terms)订立运输合同。但有时,买方会对船龄、船籍、船级、船型以及指定某某航运公司的船只等提出限制性条件。对于这些要求,卖方要慎重考虑,自己可以办到,又不会增加麻烦或额外开支,可以接受;否则,可以拒绝,但是一旦接受,就必须严格办理。

采用CIF条件成交时,作为合同的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还应该注意所租用的船只是否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所谓适航性(Seaworthiness),是指载货的船只在装运港启运时,从船舶的性能和船上人员的配备情况来看,已具备了将货物从装运港运抵目的港的能力。适货性(Cargoworthiness),是指船舶从其性能和设备情况来看,适合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货物。

如果没有相反的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通常条件下习惯的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

案例分析3-4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一批化工产品。该产品在常温下呈小颗粒结晶状态,但在高温天气下就会熔化,并对品质产生影响。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曾发传真给卖方。提醒注意装船时的温度,避开高温天气,并且要求采用集装箱直达运输,中途不转船。卖方回电表示会照办的,请买方放心。到了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即当年的7月底,卖方租用了集装箱发运货物,但未能租到直达船,于是该船在香港转船。转船期间,在香港遭遇到高温天气。货物运抵目的港,在卸货过程中,买方雇佣的工作人员发现部分包装箱底部与集装箱粘连,仔细查看原因,发现是由于货物发生熔化渗漏出来所导致的。而造成货物熔化的原因,则是在运输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买方就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认为其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卖方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合同并未明确规定。根据《2020通则》,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解析:采用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时,要注意所租的船只是否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本案中,在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曾发传真给卖方,提醒注意装船时的温度,避开高温天气,并且要求采用集装箱直达运输,中途不转船。并且卖方回电表示会照办的。这说明双方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合意,卖方应该照办。后来,卖方没有遵守合同约定,在高温天气下中途转船,导致买方损失,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装运港、目的港和航线问题

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目的港的名称,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如果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改变,属于违反要件,构成重大违约。如果合同中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卖方只是负责按“惯常航线”(usual and customary route)将货物运往目的港。(www.daowen.com)

3.CIF条件下的交货方式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方式。所谓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与象征性交货相对而言是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实际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的人,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属于单据买卖。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的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绝付款。但是,必须指出,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任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其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至于货物在途中损失或者货到后发现质量不符合要求,买方可根据情况分别向船方、保险公司或卖方提出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买方除了要备齐合同所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还要及时向买方办理交单。如果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交单时间,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的解释,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卖方应在提单签发之后的21天内交单,否则,银行可以拒收单据。

案例分析3-5

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一批货物。货物自装运港,启航不久,载货船舶因遇风暴而沉没。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仍将包括保险单、提单、发票在内的全套单据寄给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进口方是否有义务付款?为什么?

解析:买方有义务付款。因为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象征性交货。卖方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了装运,并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任务,而不需要保证到货。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付款。卖方将有关单证交给买方后,使买方与轮船公司、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的关系,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买方可以凭货运单据或保险单据与船方或保险公司交涉。

案例分析3-6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工艺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B公司依约开来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货物最迟装运期至9月30日,提单是受益人A公司应向银行提交的单据之一,信用证到期日为10月15日,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A公司于9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提单的日期为9月13日。10月5日A公司向银行交单议付。问:A公司能否顺利得到货款?为什么?

解析:A公司不能顺利得到货款。因为信用证未规定交单期的,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的解释,除非信用证有相反规定,卖方应在提单签发之后的21天内交单,否则,银行可以拒收单据。本案中,应在装船日后21天内交单,即应在9月13日后的21天内交单,也就是10月4日交单。因此在10月5日交单银行可拒付。

4.办理保险问题

CIF术语从价格构成来讲,包含保险费,即卖方负责办理保险,缴纳保险费。另一方面,卖方在装运港交货,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可以说CIF合同中,卖方办理保险属于替买方代办的性质。为了保证买方的利益,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在合同的保险条款中对保险人的名称、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会明确具体做出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具体保险人,那么卖方应遵守诚信原则,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CIF合同下,保险金额是在CIF金额的基础上加成一定的百分比。如果没有相反规定,一般是10%,也就是保险金额=CIF × (1 + 10%)=CIF × 110%,这里面包括买方的预期利润和进口交易成本。关于保险险别,如果合同中未能对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就要根据有关惯例处理。CIF合同下,卖方只需投保最低保险险别,也就是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或中国保险条款平安险

需要注意的是,按CIF术语成交,卖方在办理保险时,投保人是卖方,保单上注明的被保险人也是卖方,因为此时,保险利益的所有人是卖方。但在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后,在银行办理结汇时,通过保险单的背书转让,把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买方,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保险人承包范围内的风险并导致损失,由买方持保单和相关证明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案例分析3-7

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丝绸,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解析:按照国际惯例,按照CIF术语成交,在无相互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的险别投保。本案中,按照CIF术语成交,卖方只需投保最低的险别,平安险即可。但在合同签订后,买方发来电传要求我方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这说明合同中没有规定要卖方投保战争险。所以卖方可在买方负担费用的情况下代办战争险。如果买方不负担费用,那卖方应予以拒绝。

(四)CIF术语的变形

CIF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通常采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说明,其常见的几种变形:

1.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就是说,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2.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货物运达目的港后,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3.CIF吊钩下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4.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注意:CIF的变形只是为了说明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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