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能够理解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理解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与法律的差异;了解与贸易术语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的种类及内容;了解《2020年通则》与《2010年通则》的主要区别;熟练掌握国际商会INCOTERMS®2020对11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和应用,并能进行有关案例的分析。
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惯例 FOB CIF 象征性交货 FCA EXW
[案例导入3-1]
某中国公司出售一级大米600公吨,按FOB术语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是,在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涌入船舱的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解析:卖方对该项损失不应负责。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买卖双方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在本案中,卖方装船时,货物经合同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卖方履行了自己的基本义务,没有过失。船在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这是装运港货物上船之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案例导入3-2]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新加坡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口香料15公吨,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500美元FOB湛江,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运输。我方于10月16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于湛江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仓库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问:在该笔业务中,我方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是否需要承担案中的损失?为什么?
解析:本案例涉及贸易术语的恰当选择问题。我方若选择FCA术语成交,则可以在货物运至湛江码头时(或之前)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不必承担本案中的损失。本案货物采用集装箱运输,若采用FCA术语成交,比FOB术语成交有以下好处:(1)可以提前转移风险;(2)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3)可以提早交单结汇,提高资金的周转率;(4)可以减少卖方的风险责任。如果本案中,对外报价采用FCA术语,不但我方不用承担本案中的风险,还可以提早取得运输单据,提早交单结汇。(www.daowen.com)
[案例导入3-3]
甲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零配件的贸易公司,在国内有成熟的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近年来,出于拓展公司业务的需要,甲公司开始涉足出口贸易,并重点拓展欧洲市场。2018年5月,甲公司对外签订了2份出口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SC1606E1和SC1606E2。
(1)SC1606E1:买方为欧洲某国的乙公司,合同约定使用的贸易术语是CFR Rotterdam。
(2)SC1606E2:买方为欧洲某国的丙公司,合同约定使用的贸易术语是DAP Rotterdam。
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运输方式均为海上运输,装运港均为我国上海港,装运期均为2018年7月。2018年7月10日,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均在上海港完成装船,分别装载于某国际班轮的A号舱和B号舱,班轮公司分别对这两批货物签发了清洁提单。20天后,班轮抵达鹿特丹港并卸货。经检查,乙公司的货物有60%有不同程度的破损,丙公司的货物有25%有不同程度的锈损。最终,乙公司和丙公司均以货物损坏为由向甲公司索赔。分析:甲公司应如何处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索赔?
答:该案例涉及 CFR术语与DAP术语的基本内容与规则的运用,包括:(1)交货地点(2)风险划分界限(3)交货形式与合同属性。SC1606E1属于装运合同和象征性交货,交货地点是上海港,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货船后发生损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甲公司发货后取得清洁提单,说明货物装上船时表面状态完好,货物发生的破损是货物上船后发生的,即风险转移后发生的,由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应当拒绝乙公司的索赔。SC1606E2属于到达合同和实际交货,交货地点是目的港鹿特丹,风险划分界限也是鹿特丹,货到鹿特丹之前发生的损失由卖方甲公司承担,因此,货物在国际运输中发生的锈损由卖方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提供赔偿。
上述三个案例涉及贸易术语的恰当选择,以及不同的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不同。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对各贸易术语的解释也在不断地发展,所以熟悉贸易术语的具体应用和变化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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