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主要有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有时也包括包装费。买卖双方必须认真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且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包装材料与包装方式的规定
合同中包装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木箱装、纸箱装、铁桶装、麻袋装等)和每件包装中所含物品的数量或重量、尺寸、加固条件等。对一些特殊商品,如精密的设备,还应规定防震措施等条件。
(二)包装标志(运输标志)的规定
运输标志或唛头一般由卖方决定(at the seller’s option)。如果买方要求指定运输标志,应在合同中规定运输标志的式样和内容,或规定买方提出唛头式样和内容的时限,并规定如果在货物装运前若干天没收到有关唛头的通知,卖方可以自行决定。
(三)包装费用的规定
包装费用一般有两种规定:
(1)卖方承担,订明是否要求返回包装材料,返回运费由谁承担。
(2)买方承担,即包装材料包括在货价中,如“以毛作净”。如买方提供包装材料,应订明买方及时提供包装材料,否则,影响装运由买方承担责任。
(四)包装规格的规定(www.daowen.com)
例1:纸箱装,每箱净重10千克。In cartons of 10 kilos net each.
例2:国际标准茶叶纸箱装,24纸箱装1托盘,10托盘装1集装箱。
In international standard tea boxes,24 boxes on pallet,10 pallets in FCL container.
例3:每10件装一盒子,20盒装一出口纸箱。10 pieces to a box,20 boxes to an export carton.
例4:每台装用1个出口纸箱装,共810个纸箱,1只40英尺集装箱运送。
Each set packed in one export carton,810 cartons transported in one 40 ft container.
案例分析2-5
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解析: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如一方行为与合同规定不完全相符,就构成违约。上述交易中,我方虽未改变交货总数,但却改变了每件包装内装商品的数量和包装件数,与合同规定不符,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已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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