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各国法律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货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一)品质条款的一般内容
由于国际贸易的商品种类繁多,即使是同一种商品,在品质方面也可能因自然条件,技术和工艺水平以及原材料的使用等因素的影响而存在着种种差别。这就要求买卖双方在商订合同时,首先就品质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品质条款的内容有繁有简,一般视不同商品和不同表示品质的方法而定,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品牌、标准以及交付货物的品质依据等。凭样品买卖时,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寄送日期,有时还要加列交货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或“完全相符”的说明等。凭标准买卖时,应标明标准名称及其版本年份。
例1:圣诞熊,货号S312,16厘米,戴帽子和围巾。质量应严格符合卖方于2005年1月10日提供的样品。
Art.No.S312 16cm Christmas Bear with caps and scarf,quality to be strictly as per sample submitted by seller On 10th January,2005.
例2:“威尔逊”牌足球,货号WS18,5号球,真皮手工缝制,国际足联批准比赛用球。
“WELON”BRAND FOOTBALL,ART.NO.WS18,SIZE 5,GENUINE LEATHER,HAND-SEWN,FIFA,APPROVED.
(二)商品品质机动幅度的约定
由于商品的特性、生产技术条件、运输条件以及气候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难免会与合同约定的品质有些出入,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买卖合同不符造成违约,可以在合同品质条款中做出变通规定,如规定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等,这相当于在合同中允许货物的品质可在一定范围之内略高或略低于合同的品质要求。
1.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
有些工业制成品,由于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做到很精确,可根据国际同行业所公认国际惯例或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允许卖方交货的品质可以高于或低于合同规定品质的幅度,这就是品质公差,如手表走时的误差、棉纱支数的确定等。在品质公差以内,交货品质如仍有差别,一般均按合同价计算,而不另作调整。
例1:出口手表,允许每48小时误差1秒。
例2:出口棉布,每匹可有0.1米的误差。(www.daowen.com)
2.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
这是指对初级产品或农副产品,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灵活浮动。
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办法有以下几种:
(1)规定范围。对某项货物的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如锦缎幅阔35/36英寸,即布的幅阔在35英寸到36英寸的范围内,均为合格。
(2)规定极限。对有些货物的品质规格规定上下限。规定极限的表示方法常用的有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缩写为Max.)、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缩写为Min.)。例如长粒黏米,碎粒35%(最高),long shaped rice,broken grains 35%(Max.);水分15%(最高),moisture 15%(Max.);杂质1%(最高),admixtures 1%(Max.)。
(3)规定上下差异。如灰鸭毛,含绒量18%,上下1%,Grey Duck Feather,down content 18%,1%more or less。
在品质机动幅度内,一般不另行计价,即按照合同价格计收。但有些货物,如果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按交货的品质情况加价或减价,这就是品质增减价条款。
例如:东北大豆
水分 最高14%每 + /-1%,价格-/ + 1%;
杂质 最高1%每 + /-1%,价格-/ + 1%;
不完善粒 最高14%每 + /-1%,价格-/ + 1%;
含油量 最低18%每 + /-1%,价格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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