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交易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所以表示品质的方法也不相同。但是,主要表示品质的方法有凭实物表示和凭文字说明表示两大类。
(一)凭实物表示
这是以作为交易对象的商品的实际品质或以代表商品品质的样品来表示商品的品质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科技含量低而又比较直观的商品。凭实物表示又可分为看货买卖和凭样品买卖。
1.看货买卖(sale by actual quality)
看货买卖又称凭现货买卖,即根据现有商品的实际品质买卖。具体做法是在货物存放地卖方向买方展示货物,买方或其代理人逐一检视,对满意的货物即与卖方达成交易。这种做法多见于寄售、拍卖、展卖等贸易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这是指交易双方规定以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并以之作为卖方交货品质的依据。样品通常是从一批商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平均品质的少量实物,这种样品称为标准样品(standard sample)。凡以标准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此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些商品难以用文字来说明其品质,代之以实物样品来表示。凭样品买卖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工艺品、古董、字画、服装、轻工品、土特产品等不易用文字描述的商品。
根据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凭样品买卖可分为:
(1)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由卖方提供的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进行的买卖,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
(2)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有时买方为了使其订购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也会提供样品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按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我国也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一般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
(3)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
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也有称之为“确认样品”(confirming sample)。一般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品质以对等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counter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用卖方样品取代了买方样品,使卖方在交货时取得主动。须要注意的问题是:其一,所取之样品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二,保留好复样。
此外,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了发展贸易关系和增进彼此对方商品的了解,往往采用互相寄送样品的做法,这种以介绍商品为目的而寄出的样品,是供对方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叫参考样品。参考样品仅说明卖方自己有能力生产什么样的品种和质量的商品,并不以此样品作为成交的买卖商品的品质依据。
小提示
凭卖方样品买卖需注意的问题:
(1)提供的样品要有代表性(代表性样品指卖方所提供的能代表日后整批交货品质的少量实物),不可将品质定得太高或太低,应在大批货物中选择中等的实物作为样品,避免由于样品与日后所交货物品质不一致引起纠纷,造成经济损失。
(2)在向国外客户寄送代表性样品时,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duplicate sample)或称留样(keep sample),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
(3)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时都应编上相同的号码/或注明寄送日期,以便日后联系时引用并便于查核。
(4)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
凭买方样品买卖需注意的问题:
(1)考虑可行性。在出口交易中,卖方应充分考虑来样所代表的商品在原材料、加工生产技术、设备和生产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可行性,以防日后交货困难。
(2)凭买方来样成交时,应注意防范侵权行为的产生。如果不能十分确定,可以在合同中加列保障条款,即万一发生由于买方来样而导致侵犯第三者权益,如专利、商标侵权,应由买方负责。
凭样品买卖需注意的问题:
(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在实际业务中,常把图样和文字说明等结合起来表示商品的品质。
(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做出灵活的规定,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或“品质与样品相似”(quality is nearly the same as the sample)。为了预防因交货品质与样品略有差异而导致买方拒收货物,也可在买卖合同中订明:“若交货品质稍次于样品,买方仍须收领货物,但价格应由双方协商相应减低。”
(4)为了防止在凭样品履行合同时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双方封样(sealed sample)或请局外人(如公证机构、商检局等)封样的方法等。封样是由第三者(如商检局或其他公证机构)将从整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同样品质的样品分为若干份,经包裹捆扎后烫上火漆或铅封,除第三者留下若干份,其余封样交由卖方使用。
(5)提供和接受的样品要适合我国国情。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sale by description)
凭文字说明表示品质,是指用文字、图表、相片等方式来说明成交商品的品质。这类表示品质方法可细分为如下几种。
1.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commodity)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质量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粗细等。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由于品质特点不同,其规格也各异,买卖双方凡用商品的规格确定品质时,称为凭规格买卖。凭规格表示商品的品质一般说来是比较准确的,所以大多数商品交易都采用这种方法。
例1:素面缎 门幅 长度 重量 成分
(英寸) (码) (姆米)
55 38/42 16.5 100%真丝
Plain Satin Silk Width Length Weight Composition
(inch) (yds) (m/m)
55 38/42 16.5 100% Silk
例2:中国芝麻 水分(最高)7% 杂质(最高)3% 含油量(最低)51%
China Sesame Seed Moisture(max.)7% Admixture(max.)3% Oil Content(min.)51%(www.daowen.com)
2.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商品的等级(grade of commodity)是指同一类商品按规格上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这对简化手续、促进成交和体现按质论价等方面,都有一定的作用。
例1:鲜鸡蛋蛋壳呈浅棕色、清洁,品质新鲜,大小均匀
特级 每枚蛋净重 60~65克
超级 每枚蛋净重 55~60克
大级 每枚蛋净重 50~55克
一级 每枚蛋净重 45~50克
二级 每枚蛋净重 40~45克
三级 每枚蛋净重 35~40克
Fresh Hen Eggs,shell light brown and clean,even in size
Grade AA:60~65gm per egg
Grade A:55~60gm per egg
Grade B:50~55gm per egg
Grade C:45~50gm per egg
Grade D:40~45gm per egg
Grade E:35~40gm per egg
例2:如我国出口钨砂,主要根据其三氧化钨和锡的含量不同,可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见表2-2)。而每一级又规定有相对固定的规格。
表2-2 出口钨砂的等级分类
3.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商品的标准(standard of commodity)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包括品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条件等。商品的标准,有的由国家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有的由同业公会、商品交易所或国际性的工商组织规定。有些商品习惯凭标准买卖,人们往往使用某种标准作为说明和评定商品品质的依据。
商品的标准,根据制定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
(1)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在世界范围内统一使用。当代影响最广泛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ISO 9000系列标准,它是针对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质量水平而制定的认证制度。此外,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ISO 14000系列标准是一项内部管理工具,旨在帮助企业实现自身设定的环境表现水平,并不断改进环境行为,以保证组织内部环境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提高。
(2)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由国家自己制定的标准。一些主要国家制定的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尤其具有影响,如ANSI(美国国家标准)、BSI(英国标准)、CSA(加拿大标准协会)、NF(法国标准)、DIN(德国标准)、JSA(日本标准)。我国执行的是中国国家标准(GB)。
(3)区域标准。它是由区域集团经过磋商制定的标准,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等制定的标准。
(4)团体标准。它是由商业团体或协会等制定的标准,如美国材料试验学会(ASTM)标准。
(5)企业标准。它是由一个企业制定的标准,如IBM公司标准和微软公司标准。一个公司的产品达到了某个标准的要求并且通过了该标准制定者的检验手续,这便是俗称的“企业取得某某认证”。取得重要的国际组织的认证对产品的出口非常有利,形象地说,犹如获得了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6)其他标准。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由于其品质变化大而尚难予以等级化或标准化,可采用选定标准物来表示商品的品质。如“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也称“大路货”,相对于“精选货”(selected)而言。其具体解释和确定的办法是指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或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还有,“上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G.M.Q.),是指品质上好,合乎商销。卖方在交货时,只要保证所交的商品在品质上具有“商销性”即可。而在国际贸易中,其一般只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商品。由于这种表示方法的含义笼统,难以掌握,履约时容易引起争议,故不宜采用。但是,如果卖方交货时因采用这一标准而发生争议,通常由同业公会以仲裁方式解决。
小提示
我国对某些农副产品使用FAQ来表示品质,使用这种方法时,除了在合同中注明FAQ字样外,一般还订明该商品的主要规格指标。例如,中国桐油 良好平均品质 游离脂肪酸不超过4%(Chinese Tung Oil FAQ F.F.A 4%max.)。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和交通工具等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因其结构复杂,对材料和设计的要求严格,用以说明其性能的数据较多,很难用几个简单的指标来表明品质的全貌,而且有些产品,即使其名称相同,但由于所使用的材料、设计和制造技术的某些差别,也可能导致功能上的差异。因此,对这类商品的品质,通常以说明书并附以图样、照片、设计图纸、分析表及各种数据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成交时,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买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加订卖方品质保证条款和技术服务条款。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商号用来识别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品牌(brand name)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一个品牌可用于一种产品,也可用于一个企业的所有产品。如上海大众汽车公司出产的汽车,各有其不同的品牌,如桑塔纳、桑塔纳3000型、帕萨特、波罗、途安等。而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则以GE命名其所有商品。商标或品牌自身实际上是一种品质象征。人们在交易中可以只凭商标或品牌进行买卖,无须对品质提出详细要求,如“瑞士”军刀、“海尔”家用电器。
小提示
作为买方,凭商标买卖需注意的问题:
(1)要注意这些商品是否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坏或变化。
(2)作为卖方,一定要保持商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免因一两批货的质量不够好而影响整个品牌声誉。要注意同一牌名或商标的商品是否来自不同的工厂,以防止商品品质与牌名商标所代表的品质不一致。
(3)还要谨防假冒商标,以免受骗上当。例如,我国接受国外客户订货并按规定刷印其提供的品牌时,应注意该品牌是否合法,以免运往国外触犯进口国的商标法而引起纠纷。我国内地接受定牌生产的企业应注意严格审查定牌的商标是否属于当事人合法所有,并在定牌生产协议中明确规定,“如商标涉及工业产权,应由对方负责”。
(4)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因产区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对于这类产品,一般也可用产地名称来表示品质,如四川涪陵榨菜、浙江金华火腿、山东龙口粉丝等。
在实际业务中,上述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一般是单独使用,但有时也可酌情将其混合使用。比如,有的交易既使用牌名,又使用规格;有的交易既以规格为准,又以标准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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