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Organ在1988年正式将组织公民行为定义为在组织正式的薪酬体系中尚未得到明确或直接的确认,但就整体而言有益于组织运作成效的行为总和。后来,Organ在1997年对OCB又给予重新定义,认为它类似于Berman等人在1993年提出的关系绩效,能够对组织的社会和心理环境提供维持和增强作用,从而把组织公民行为和关系绩效的内涵统一起来。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组织公民概念进行研究。
Organ在1988年正式将组织公民行为(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OCB)定义为在组织正式的薪酬体系中尚未得到明确或直接的确认,但就整体而言有益于组织运作成效的行为总和。后来,Organ在1997年对OCB又给予重新定义,认为它类似于Berman等人在1993年提出的关系绩效,能够对组织的社会和心理环境提供维持和增强作用,从而把组织公民行为和关系绩效的内涵统一起来。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对组织公民概念进行研究。许多、张小林等(2007)认为在中国更注重人际关系的文化背景下,组织公民行为内涵更加丰富,表现为角色泛化,对行为的影响更加显著。杨百寅、梅哲群(2014)认为人的行为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根植于西方文化的组织公民行为可能不适合中国的文化背景,而将其命名为组织主人翁行为则更适合。
以往有关OCB结构的研究采纳较多的还是Organ所提岀的组织公民行为五维结构:①利他行为:帮助处理或阻止工作中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问题,鼓励在工作或个人职业发展方面失去信心的同事;②文明礼貌:对别人表示尊重的礼貌举动;③运动员精神:员工在非理想化的环境中毫无抱怨坚守岗位的一种意愿行为;④责任意识:严肃认真,尽心尽责对待工作的行为;⑤公民美德:积极参加和自觉关心组织各项活动的行为。(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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