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解析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解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综合上述指引规范和政策法规可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披露变为强制披露,由初始的差异化到逐步趋于完善和统一。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规定解析

近年来,上市公司由于内部控制问题引发的财务风险或失败事件屡见不鲜,内部控制为人们所重视的程度也日益加深。为进一步加快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规范内部控制的运行,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规定,以提高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

1999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要求公司监事会报告中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独立意见。自此,内部控制信息成为企业信息披露的一部分。2001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指出上市公司要在招股说明书中简单地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两个指引均规定作为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公司董事会要对外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之后,深交所在其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通知》中规定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的披露方式:既可作为年报的“公司治理结构”章节中的内容进行披露,也可作为单独的报告披露。

2008年6月和2010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分别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旨在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进行规范和指导。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对金融类公司、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要求,对其他公司采取鼓励披露的政策,并同时鼓励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其内部控制进行核查。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通知》中明确要求,公司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披露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的评价结果,并同时披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可见,深交所已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这与《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相统一,而上交所对此还未有强制要求。(www.daowen.com)

2012年1月1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开始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中实施。为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在上市公司得到有效开展并取得成效,防止出现内部控制形同虚设的情况,财政部会同证监会进一步出台了《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要求所有主板上市公司都应当自2012年起着手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具体实施中明确指出按照是否由国资委控股及公司市值规模将上市公司分为三类:①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②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年至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 000万元以上的,应于2013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③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于2014年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据此,2012年,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和国有控股(中央、地方)主板上市公司必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上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中,大多指明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并未提及对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2009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2010年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明确指出,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发表意见,同时保荐机构要对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出具核查意见,且至少每两年要出具一次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鉴证的报告。

2014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目的是为了分步推进资本市场全面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证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需要参照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时,应遵循本规则。该规定指出,本规则是对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司均应充分披露;公司应当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获取的测试、评价证据为基础,如实编制和对外提供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含有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应保证提供的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合上述指引规范和政策法规可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由自愿披露变为强制披露,由初始的差异化到逐步趋于完善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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