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内部控制规定的起步阶段始于1985年1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重申了会计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强调各单位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文件上对内部牵制提出的明确要求。为适应企业会计工作需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1996年6月,财政部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其中第84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系、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牵制制度、稽核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定额管理制度、计量验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等。这是我国最早比较完整地提出要求单位建立并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文献之一。
1997年6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亚洲国家、地区遭到重创,不少企业破产、倒闭,或被兼并,在亚洲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借鉴亚洲各国在金融危机中的经验教训与做法,积极推进企业管理制度改革和会计监督制度建设。1999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会计法》的修订案,在第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是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是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是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会计法》将会计监督写入法律当中,在我国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历程中是一次重大的突破。(www.daowen.com)
2001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此之后至2004年底,财政部连续发布了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五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并印发了固定资产、存货、筹资、预算、成本费用等五项征求意见稿。这些规定明确了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具体业务内部控制的要求,为我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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