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伴随着原始组织的形成而产生,其思想很早就应用于人类的经济活动中,最初的内部控制着重防止组织中的舞弊和错误,在组织中进行责任分离、交叉检查和交叉控制,以确保组织财产安全。直到20世纪40年代,内部控制一直处于该阶段,称为内部牵制阶段。内部牵制机制的提出主要基于两个假设:一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无意识地犯同样错误的机会较少;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或部门有意识地合伙舞弊的可能性大大低于单独一个或部门舞弊的可能性。学者们对内部牵制下了不同的定义,例如,Dicksee(1905)最早提出内部牵制的定义,他认为,内部牵制由职责分工、会计记录和人员轮换三个要素构成。而Montgomery于1912年在其所著的《审计——理论与实践》中指出:内部牵制是指一个人不能完全支配财产,另一个人也不能独立地加以控制的制度。Bennett发展了内部牵制的概念,认为内部牵制是账户和程序组成的协作系统,这个系统使得员工在从事本身工作时,独立地对其他员工的工作进行连续性的检查,以确定其舞弊的可能性。
“内部控制”一词的出现,依然与会计财务工作密不可分,它起源于审计工作的需要。1934年美国发布《证券交易法》,首先提出了“内部会计控制”:以查错防弊为目的,以职务分离和账目核对为手段,以钱、财、物等会计事项为主要控制对象。《证券交易法》的出台是根除“大危机”中虚假会计信息泛滥的措施之一,根据该规定,美国的上市公司相继建立起内部控制制度。(www.daowen.com)
1936年,由美国会计师协会在其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的审查》中,作为审计术语,第一次提出“内部控制”这一名称。此时的“内部控制”是指一种“为了保护公司现金和其他资产以及检查簿记事务的准确性,而在公司内部采用的手段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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