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本构建现代海关法制体系

基本构建现代海关法制体系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是海关履行职责的依据和保证。修订后的海关法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国际惯例,比较全面地体现了现代海关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中国海关法制建设基本上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要求相一致、与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海关通行做法相协调、与海关业务改革和廉政建设相配套的海关法律体系和海关执法规范。

基本构建现代海关法制体系

海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是海关履行职责的依据和保证。“文化大革命”时期,海关的法律制度遭到破坏,许多法规、规章名存实亡,严重影响海关职能的发挥。改革开放以后,1979—1987年,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海关共修订、制定各种海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1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正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1987年7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是在总结《暂行海关法》实施三十六年的经验和近九年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外国海关立法经验,按照适应开放、促进开放和保障开放的要求制定的。这部法律共有7章61条,确立了海关组织、监管、关税、查缉走私、海关统计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海关法制建设步入全面发展的新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国家对外开放的领域、规模和层次不断发展,围绕贯彻实施《海关法》,国务院又陆续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配套的海关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完善海关立法。1987年7月1日,国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与《海关法》同日实行。1993年2月国务院批准修订,同年4月1日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于1985年3月由国务院发布,1987年9月经国务院修订发布,1992年3月国务院第二次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条例》于1995年7月由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于1997年3月1日由国务院发布。此外,还由海关总署单独或与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联合制定上百项实施细则和单行管理办法。

2000年7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海关法的决定。这次修改《海关法》所作的决定为71项,修改内容多,幅度大。修改后的《海关法》为9章102条,与1987年的《海关法》相比较,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从立法上健全缉私体制、加大对走私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部分海关管理制度、完善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健全执法监督制度五个方面。修订后的海关法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国际惯例,比较全面地体现了现代海关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www.daowen.com)

进入21世纪,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为契机,国务院、海关总署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又陆续制定和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5部与海关工作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近百部海关规章。

当前,海关的法制建设已比较完备,中国海关已基本构建起以《海关法》为主体,97部行政法规和大量海关规章相配套的海关法律体系,建立了海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审议、发布、清理、编纂、修改和废止等法律规范。同时,海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不断健全,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制度,以法律的强制力对海关的执法权力加以制衡,确保海关执法的合法和公正。中国海关法制建设基本上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要求相一致、与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海关通行做法相协调、与海关业务改革和廉政建设相配套的海关法律体系和海关执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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