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开始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基本完成后,对外贸易领域仅剩下单一的国营经济,并实行外贸专营,即只能由外贸部所属进出口公司经营,对外贸易活动按国家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实行国内外价格割断,盈亏由财政统包的管理。在此客观体制背景下,海关对国营外贸公司进出口监督管理作用受到冲击和质疑。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既然国营公司进出口货物都是按国家计划进行的,就无须领取许可证,国营公司本身是对外贸易管制政策的承担者,因此,海关对国营外贸公司货物的监管就失去了意义。于是,为了有利于国营公司外贸业务的顺利开展,海关对货物监管制度进行了一再削弱的改革。
1950年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许可证是海关监管货物合法进出的唯一依据。但1952年撤销了对国营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逐批申请许可证的办法,改由进出口合同代替。1957年3月实行新的许可制度,许可证上只注明进出口货物的外汇金额。外贸公司进出口申报只须在明细单上填列许可证号码,海关凭公司填写的明细单内容进行监管,进出口货运的监管手续大为简化。1958年海关总署要求各地海关货运监管要做到快接受、快检查、快放行,在很短时间内办完手续,加速验放。以致一些海关对明细单上漏填许可证号码的货物,也给予先放行后填补的灵活处理。1959年又规定以国家批准的计划下达给公司的货单或通知单作为许可证,但此项货单或通知单并不递交海关。有关国营外贸公司凭货单或通知单填写进出口货物明细单向海关申报,并在明细单内填写许可证编号即货单或通知单的编号,海关凭明细单核放货物。这一办法实行一段时间,发现明细单内填写许可证编号,海关既无法核对又极为繁琐。1959年召开的关长会议决定取消明细单上填写许可证编号,并经外贸部批准,解除了海关监管国营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与许可证是否相符的责任。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职责和主要力量,放在注重检查和揭发货运事故上。
1963年8月海关管理局制定《海关货运监管和检查货运事故工作试行规则》,重申海关监管是实现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重要手段,海关检查货运事故是保护外贸物资、维护国家信誉的重要措施,要求在这两项工作中贯彻“坚持制度、严密监管、简化手续、加速货运”的十六字方针,在法规上对海关监管职能予以淡化和混淆。
随着阶级斗争不断扩大化的政治形势,中国海关工作中心由单纯的“把守国家经济大门”扩大为经济、政治两个方面的保卫。1957年毛泽东发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讲话后,1958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提出:“海关工作的中心,……是在做好经济政治保卫工作中,必须贯彻团结国内外一切可能团结的力量这一方针。”就这样,海关作为进出境经济贸易活动管理机关的特性一再被淡化,而其作为国家机器共有的专政职能则被层层片面强化。全国海关工作重点,逐渐从对进出口货物监管,转移到进出口非贸易性物品的监管上来。1959年中央批转国务院联合检查小组的报告中指出:口岸检查工作“必须认真地做到:既能防止帝蒋特务走私分子的罪恶活动,又能便利人民群众的正常往来”。这些文件对海关工作提出了两方面的要求,既强调了经济政治保卫的重要性,又指出了必须便利人民群众的正常往来,从而赋予海关政策以新的内容。
为了加强对非贸易性物品的管理,海关总署于1955年增设了专管行李邮包的机构,制订了一系列对进出口非贸易性物品的监管办法。规定进出境人员的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领许可证进出口。对行李物品,根据旅客的身份,订定不同的免税数量。对寄自或寄往国外和港澳地区的个人邮递物品,订定不同的限值。这些规定,既方便了正常旅客和邮递物品的进出,照顾合理需要,又维护了国家的利益。(www.daowen.com)
60年代初期,大批受迫害的华侨被某些侨居国当局驱赶回国,海关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对难侨带进的行李物品,采取“检查从宽,一律免税”的措施,热情接待,简化手续,加速验放,体现了祖国对难侨同胞的亲切关怀。在国民经济困难时期,海关大幅度地放宽了华侨和港澳同胞亲属生活必需品的进口限制,对团结争取广大华侨、港澳同胞,缓和侨乡市场供应,起了积极的作用。自1963年起,随着国民经济的好转,根据国务院的指示,海关逐步恢复限额,既照顾正当合理需要,也注意限制投机牟利。
“文革”期间,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进一步发展,海关工作从以做好经济政治保卫为主转为以做好政治经济保卫为主,在对个人进口物品监管方面,夸大海关面临的阶级斗争,混淆敌我界限,对华侨、外籍华人、外国留学生、外籍商旅等进出境人员存在怀疑面广,细查细验,掌握政策偏严,限制过多,卡得过死,宁左勿右等倾向,给人们的正常进出带来极大不便,对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文革”初始,就有一些人提出,由于中国外贸已实行单一的国家专营制,国营外贸公司既是外贸任务的组织者,也是外贸政策的执行者,根本不存在走私和非法经营问题,海关的货物监管是对国营外贸公司的不信任。而且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货物进出境是否合法,检查货物名称、品质、规格、数量等是否与单证相符,有无残损,包装是否符合要求或有关规定等等。这些完全可以由国营外贸公司自行在备货、储运等工作环节解决,因此,由国营外贸公司自己负责查验进出口货物比海关更为合适。所以应当彻底砸烂海关章法,废弃进出口货物申报、查验、扣留等对外贸公司的限制性制度,解除海关的货运监管任务。一时间,“监管无用论”的歪风刮遍全国海关。在这种思潮影响下,外贸部于1969年1月颁发《关于废除海关对国营进出口公司货物的监管手续的通知》,海关被正式解除货运监管职责,对进出口货物不再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沿海一些口岸海关一度放弃所有监管工作,许多行之有效的货管业务制度被束之高阁,造成进出口秩序混乱,外贸事故不断,国内外敌人和不法分子乘机破坏,国家在经济上、政治上蒙受了不可估量的损失。1972年后逐步恢复按明细单核放货物,但货运监管重点是解决出口商品的质量问题。1973年起,海关把“政治保卫”放在工作首位,海关监管的重心仍然为非贸易物品及行李,抑制了海关在经济管理方面职能的发挥。
实践证明,海关监管重点由货运转移到物品及其细查细验的工作程序,反映了阶级斗争扩大化对海关工作的深刻影响,利少弊多,不利于海关职能的发挥。但各地海关在通关手续和检查方法上充分考虑方便往来和堵塞漏洞,贯彻正确区别两类矛盾的精神,改变工作态度和作风,以照顾合理需要,加速海关验放,便利正常往来,维护国家利益的许多做法还是有不少可圈可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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