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新中国海关的有序运行:保障进出口贸易畅通

新中国海关的有序运行:保障进出口贸易畅通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颁布海关法律法规,迅速恢复各项监管业务,并进行一些其他的必要改革,新中国海关在建国后的极短时间内得以运转起来。新中国海关在统一全国关税制度的前提下,实施保护关税政策,正确计征关税。纳税方式,新中国成立初期仍沿用旧制,由口岸海关对应税货物作出征税决定后出具税款缴纳证,交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税款,海关凭加盖银行收讫章税款缴纳证回执放行货物。

新中国海关的有序运行:保障进出口贸易畅通

通过颁布海关法律法规,迅速恢复各项监管业务,并进行一些其他的必要改革,新中国海关在建国后的极短时间内得以运转起来。作为一个负责监督对外贸易,有效实施管制政策的监督管理机关,新中国海关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令基础上,能够正确有效地履行职责,成为反对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加强抗美援朝力量,建设经济、国防,保护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武器,并在实行对外贸易管制的同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恢复、发展和促进对外的通商贸易关系。在1949—1956年之间,根据完成革命遗留任务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要求,海关在监管、征税、缉私、统计等方面开展以下有序的管理活动。

新中国海关从维护国家独立,保护和促进民族工业发展的原则出发,通过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货物和其他物品的监管,认真履行把守国家经济大门的职责,在边境贸易的监管工作中认真贯彻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侨务政策。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政策,1950年8月14日,海关总署通令各地海关,对各地各部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进口一部分禁止进口物资,海关凭中央贸易部的许可证查验征税放行,否则一律加以没收。12月8日,政务院通过《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将进口货品分为准许进口类、统购进口类、禁止进口类、特许进口类;出口货品分为准许出口类、统销出口类、禁止出口类、特许出口类。进出口厂商输入或输出任何货品,均须事先向对外贸易管理机关申领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方得凭此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195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需依法交验对外贸易管理机关的许可证件向海关申报。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冻结中国在美资金,并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新中国海关为配合国家抢运国计民生急需的货物进口,采取灵活措施,加速进出口货物的验放,打破西方国家的封锁禁运,对国营外贸实行在坚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简化手续,灵活快速验放,对私营进出口商贯彻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加强实际监管,有效防止违法行为。

新中国海关在统一全国关税制度的前提下,实施保护关税政策,正确计征关税。海关执行“奖出限入”政策,着重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进口税源产品多为国内生产所急需的低税率物资。1950年11月,海关对薄荷油、薄荷脑开征7.5%的出口税。同年12月,又对猪鬃、花生油桐油、花生等四种利润丰厚的出口货物征收出口关税,税率分别为30%、10%、10%、15%。其后,由于国际市场和国内情况的变化,分别于1952年11月和1953年9月停征出口桐油和猪鬃关税。海关应企业或人员的申请,派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外实施执法行为,收取带有工本性质的费用,如书证成本、人工成本等是历史沿袭的做法,借以调节海关与货主之间的服务关系,节省海关有限资源。新中国成立初期,沿用旧制。1951年2月26日,海关总署公布实施《海关征收规费暂行办法》,将旧海关的49类规费合并为4类,即特别监管费、特别查验货物费、注册换证费和签证费。1953年全国海关征收进口税为4.73亿元,出口税为3 101.25万元,规费收入为194.72万元,分别占关税总收入的93.60%、6.14%和0.39%。随着海关对国营进出口货物监管查验方法的改变和报关行的废除,以及矿物油类保税仓库、油池及签发和抄发单证工作的废除,规费收入大为降低,1956年停征规费。

纳税方式,新中国成立初期仍沿用旧制,由口岸海关对应税货物作出征税决定后出具税款缴纳证,交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税款,海关凭加盖银行收讫章税款缴纳证回执放行货物。朝鲜战争爆发后,随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中国对外贸易逐步转向苏联及东欧新民主主义国家(以下简称苏新国家),进口货物主要集中在满洲里绥芬河等边境口岸。为加速验放,减少口岸货物积压,1952年1月1日起,各地海关根据中财委制定的《关于由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进口货物集中纳税及划拨结算办法》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实施细则,对由苏新国家进口的国家贸易合同货物,不分陆运、海运、空运、江运和邮运,统一实行口岸验放,税款集中划拨办法。国营贸易公司进口货物实行集中纳税后,口岸纳税和集中纳税的比例约各占一半。以1953年为例,当年以口岸纳税方式征收进口关税2.42亿元,占全部进口关税4.73亿元的51.2%。(www.daowen.com)

新中国建立初期,华南毗邻港澳地区走私较严重,主要是边境渔民和农民绕越关卡走私,私营进出口商通过货运渠道走私等。其间,境内外敌对势力相互勾结,以颠覆新政权为目的的政治性走私活动时有发生。1949年12月30日,根据政务院颁布的《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海关总署设查私处,其职责为督导查私工作,拟定查私条例与训令、指示,管理关警及查私舰艇、武器,统筹私货标卖及审理走私的申诉事宜。各地海关设立查私科,负责查缉走私工作。1951年3月22日,海关总署、公安部颁发《署、部共同商定移交接管海关所属范围巡卫国境海岸的职务,武装舰艇及海关所在地范围以外的查私职务通则》,规定海关缉私工作转以口岸为主,沿边、沿海查私工作改由边防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各海关相继将沿海、沿边查私业务及部分相关人员、武器、装备移交给部队或公安机关,各地关警队、查私小分队陆续撤销。195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施行后,海关对构成重大走私行为者和政治性、集团性走私活动等走私案件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而对一般走私违章的着重说服教育。

查缉走私的实质是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国家确定海关查私与边境国防的分工配合、组织各有关政府部门进行联合查私体制后,海关与有关部门采取封锁边境、严格进出境;人员进出港澳实行预先审批领证制度;加强监管检查,严密口岸走私,健全对进出口私商和市场交易的管理等措施。1953年起,针对偷渡出境、敌特情报资料走私、伪币走私进境活跃的现象,海关采取专门查私工作与群众反走私斗争相结合,与外贸、公安、边防、交通运输等12个部门从中央到地方开展联合查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海关已系统地积累了近百年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货物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领导十分重视海关的统计工作,1950年年初,海关总署设立统计处,具体领导全国海关的统计工作,收集全国统计数据,编制和出版统计刊物,海关统计工作保持了自近代以来的连续性。1955年,由对外贸易部制订,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海关统计制度》颁布实施,海关统计工作由此走上制度化的道路。在这期间,由于私营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占有较大比重,国营外贸公司的统计尚不完善,因而海关统计成为中国唯一的对外贸易进出口统计,为中央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外贸计划、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提供全面、及时的统计资料,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总之,该时期海关管理和运行的客观作用,如进出口许可证的使用与管理,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恢复和发展新中国经济。海关在坚持必要制度的前提下,简化手续,有利于打破帝国主义对新中国的封锁禁运,支援朝鲜战争,发展中国与苏联及东欧国家的友好贸易合作关系,巩固国营外贸对私营进出口商的领导地位。新中国海关通过实施关税征收制度,切实地保护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抵御帝国主义的侵略,促进平等地发展对外贸易,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了大量建设资金。通过海关的查缉走私,表明了党和国家坚决同走私经济犯罪进行斗争的严正立场。1950至1952年,各地海关查获大量走私案件,社会秩序明显好转。这一时期的海关统计为中央人民政府编制和检查国民经济发展及外贸计划的完成,提供了及时、全面的统计资料,并通过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地方外贸管理局提供进出口统计和各种专题统计资料,对促进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健康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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