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地海关多沿用旧税则,其税率的调整由各地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或经政务院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中财委)批准后实施。1950年1月13日,在中财委领导下组建关税税则委员会,以姚依林(贸易部副部长)为主任委员,丁贵堂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重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私营企业局、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中财委、燃料工业部等部门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1951年3月至5月,政务院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与《暂行海关法》一起共同确立了新中国海关法律制度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以中国传统进出口商品为基础,参考国际联盟税则分类目录和苏联税则的商品分类而制订的。它将全部进出口货物,根据货物的自然属性、用途和加工程度的不同,按食品、植物、动物、织物、轻工业、重工业及杂货等的次序分为17类,89组,939号,1 857税目。在税率方面,1951年税则根据国内生产和需要程度将进口货品分为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奢侈品及保护品5大类,并制定不同税率和税级。最低税率除免税以外,从5%—150%不等,共分20个税级;普通税率,除免税以外,税率从7%—250%不等,比最低税率一般高一至二个税级。进口税率的平均数(最低税率)为50.87%(包括零关税税目)。出口货物除对利润较大的6种商品征税外,均为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责暂行实施条例》中规定:“凡经准许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之货物,除中央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海关进出口税则,由海关机关征收进口税或出口税。”该条例是关税政策的具体化,是海关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它体现了“必须保护国家生产、必须保护国内产品和外国商品的竞争”这一基本原则,是中国近百年来第一部真正独立自主的海关税则。从计征实践看,对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鼓励国家必需品和限制非必需品的进口,扩大出口,反对外国对我进行关税歧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贸易往来,以及积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www.daowen.com)
为了便于监管、征税、查私等具体业务方面进行操作,海关总署在1951年前后还陆续制订了约30种海关业务法规和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海关组织与海关监管、征税、查私和统计的一系列法律制度。这些法律、法规与规章的实施,为改造旧海关,建设新海关,顺利开展海关监督管理活动,保护新中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积累建设资金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