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正式施行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政务院所组织的联合审查会议,历经前后70天28次全体会议与小组会讨论,取得一致同意,最后经过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自1951年5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实施。自施行之日,一切有关海关业务的章则法令,凡与《暂行海关法》抵触的一律废止。如受处分人不服,有权向海关或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正式施行

近代中国海关遵循不平等条约办事,海关法规由英籍总税务司决定,移植了英国法律惯例,总税务司通令是旧中国海关的成文法。新中国海关建立后,海关的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再也不能继续沿用外籍总税务司制定的陈规,必须以独立自主的精神制定一部统一的海关法,作为改革旧的规章制度的法律基础。1950年初政务院决定,由海关总署组织力量草拟海关法草案。

为制定海关法规,海关总署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孔原、高仕融、李长哲、石云偕、殷之钺、林大琪6人为委员,并吸收若干专家及工作人员在委员会领导下,按篇章分成五个小组开展工作。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拟订起草计划大纲,开始法规条文的草拟工作,于1950年4月7日向政务院呈送该项计划大纲一份,并经审查批准。起草期间,委员会征集了中央机关及全国海关的意见,召开全国关务会议进行研究,历时8个月,经过反复研讨、修正、整理,于1950年10月1日最后定稿。经过政务院所组织的联合审查会议,历经前后70天28次全体会议与小组会讨论,取得一致同意,最后经过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自1951年5月1日起在全国海关实施。自施行之日,一切有关海关业务的章则法令,凡与《暂行海关法》抵触的一律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以下简称《暂行海关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海关基本大法,是建设新中国海关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具体纲领。它的主要根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思想基础是独立自主保护中国经济发展,根据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在独立自主的政治基础上,反对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建设经济和国防;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实际输入输出实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来保护中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在起草过程中,还参考了新中国成立前海关的业务技术,并借鉴苏联海关的经验。

《暂行海关法》属于行政法范围,共分八篇、十九章、二百一十七条,全文约1.8万余字。各篇篇名及主要内容为:

第一篇:“海关的组织、任务和职权”。其中规定海关总署的职权范围;地方海关组织的设置及领导隶属关系;海关的任务及执行任务所得行使的各项权力;海关与公安部门在查私工作上的分工配合关系。关于新中国海关的设关原则,该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地方设立海关机构:1.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开放对外贸易的港口;2.边境及主要国际联运火车站;3.陆地边境及国界江河上准许货物、旅客进出的地方;4.准许上下客货的国际航空站;5.国际邮报邮件交换地点;6.经中央人民政府特准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地方。按照上述设关原则,中国的海关机构基本上是以沿海省市及一些边界孔道为布设重点,在内陆省区不设海关。自50年代初到70年代中期变化不大,这同当时整个国家发展形势是基本适应的。

第二篇和第三篇:“进出国境货运监管”和“过境和转运货物的监管”。其中规定了对进出国境的海洋货运、铁路货运、公路和江河货运、航空货运等各项实际监管办法。对过境和转运货物监管,也分别作了规定。(www.daowen.com)

第四篇:“进出口货物的报验、征税、保管和放行”。其中规定进出口货物于申报时应向海关交验许可证件和有关单据,并须经海关查验,按申报日施行的税则税率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在办清海关的一切手续后,始准放行。货物的保管,应存放于经海关许可的仓库场所。

第五篇和第六篇:“国际邮递物品”和“进出国境人员及行李物品的放行”。其中规定国际邮递物品(指包裹、小包邮件、货样和印刷品),应一律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手续,征收关税,经海关查验放行。对进出国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按其不同性质,分别规定监管征免验放原则。

第七篇:“走私和违章案件及其处理”。其中分别以列举方式规定走私行为和违章行为及不同的处理办法。如受处分人不服,有权向海关或海关总署提出申诉。

第八篇:“附则”。规定在全国统一的原则下,得根据具体情况另订条例,报中央批准后实行。

《暂行海关法》体现了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充满了独立自主保护中国经济发展的原则精神,是海关政策的具体化。《暂行海关法》的颁布,从法制上全面奠定了新中国海关建设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为中国海关保护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维护国家权益,打击国内外敌人的经济政治破坏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