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指出:“实行对外贸易的管制,并采用保护贸易政策。”海关总署成立后即着手拟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1950年1月27日,政务院第十七次会议正式批准。该《决定》指出:“在目前条件下,国家海关工作与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上所进行的监督与某种管制,在恢复与发展我国人民经济中,应起重要的作用。海关税则,必需保护国家生产,必需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海关总署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来保护我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由于解放战争刚刚结束,1950年的中国经济还处在战后恢复时期,加之西方各国对社会主义中国实行严格的经济封锁,为打破西方帝国主义的封锁、禁运,严格执行外汇管制也成为海关贯彻对外贸易管理与保护贸易政策的重要职责之一。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依据本法和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管制的法令和决定,对进出国境的货物、货币、金银、邮递物品、旅客行李、运输工具及其服务人员所带物品,执行实际的监管;稽征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捐规费;查禁走私;办理其他海关业务。”据此,新中国海关的基本职能可被概括为监管、征税、查私三项,它从旧海关单纯的查私、征税,转变为依照国家的经济政策,尤其是对外贸易政策,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查禁走私,以保护和促进国家的经济建设,打破西方国家的经济封锁。(www.daowen.com)
1951年4月21日,《人民日报》社论《为建设独立自主的新海关而奋斗》指出:“海关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大门”,“它应当有效地监督中央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管制法令和决定的实施,应当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制,并且应当有效地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坚决的斗争。”从这个社论反映出,当时中国海关业务指导思想的核心是“把守国家经济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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