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是由海关代表国家,按照国家制定的关税政策和公布实施的税法和进出口税则,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国家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历史中,关税是最早的一种税收。所以在古代,各国关税一般都发挥了应有的财政作用。然而到了16世纪,欧洲国家关税职能发生了历史性巨变,在保证关税财政职能的同时,向重商主义的保护关税职能飞跃。当时欧洲国家谋求富强和独立,新兴资产阶级为加强资本的原始积累,合力促成了重商主义在欧洲的兴起。各国的重商主义政策虽然侧重点不同,但都把保护关税作为推行重商主义的主要手段。他们通过对工业品重征进口税、减免出口税,对原料和食物重征出口税(甚至禁止出口)、豁免进口税,以此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保证贸易顺差,使货币源源流入国内而不流出,从而达到增加财富的目的。
重商主义的流行推动了商业、随后是工业的空前发展,在实行重商主义最有成效的英国,最早开展并完成了工业革命,从而使英国成为“世界工场”,其工业在世界上取得了决定性优势,从此不需保护,到了1860年,英国已完全成为自由贸易的国家。在这种背景下,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重商主义逐渐衰落,强调自由竞争的自由贸易理论逐渐流行。自由贸易的流行,要求在关税方面实行自由政策。英国的关税自由程度在当时是最大的:对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在进口方面,“其课税物品,向仅四十余种,余皆无税进口”,可见当时英国虽然也征税,但只是出于财政关税目的,并没有保护关税的意义了。
可在当时,实现完全意义上自由贸易的国家只有英国,德意志经济学家李斯特在研究了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后,认为:自由贸易理论和自由关税政策只适合工业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如果实行自由贸易、采用自主关税政策,会使本国经济的发展受到摧残。于是很多国家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逐渐恢复了关税保护政策。但此时的关税保护政策己不同于重商主义时代了,重商主义时代的关税保护政策着眼于保持贸易顺差、增进国家财富,而现在的关税保护政策致力于促进国内产业,尤其是工业的发展。
当西方关税职能初由财政性向重商主义的保护,再向产业的保护职能发生历史性转折的时候,直到清中期,中国仍沿袭着数千年来统治者对关税的东方式特色认知和理解。他们不把关税的财政职能放在首要位置,更没有利用关税来保护财富和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的概念。相反,只着重关税的政治功能,运用减免关税的政策来怀柔远人,维护“天朝”体面,提高“天朝”威望,这是中国古代的传统作法。历朝历代,不管其比例的大小,政治性很强的朝贡贸易都存在着,这种朝贡贸易不但有“厚往薄来”的特点,而且为表彰长途跋涉来“天朝”朝贡的番国的忠心,往往给他们以私商所没有的待遇——减免税待遇。(www.daowen.com)
至清前中期,中国仍沿袭以往的传统,如在《粤海关志·夷商》中,有这样的训谕:“天朝嘉惠海隅,并不以区区商税为重,务随时查看情形,固不可与国体有妨。”在商税前加上“区区”两个字,当然可以看出统治者并不怎么重视关税的财政职能,所谓的“国体”,也并非国家体制,而是国家体面的意思。足见与关税的财政职能相比,它的政治职能是多么的重要。清中期以后,鸦片走私问题日益严重,中国白银内流局面很快转变为白银外流,对中国政治、军事、经济、社会生活都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于是道光年间,很多人都主张通过闭关、弃税来制裁英国人,迫其放弃鸦片走私。1829年,道光帝也说:“即少此一国(英国)货税,于国帑所损无几,而洋烟不入,官银不出,所全实多。”林则徐虎门销烟之后,义律不断挑起与清朝水师之间的冲突。道光帝又谕令林则徐以闭关、弃税来打击义律的嚣张气焰,为了消除林则徐的顾虑,道光帝一再对林则徐强调,“至区区关税,何足计论”,“区区关税之赢拙,朕所不计也”。
鸦片战争惨败后,清廷被迫实行五口通商,但是在关税思想上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仍然没有放弃关税的所谓“政治”职能。1858年6月,清政府被迫与列强签订《天津条约》。咸丰皇帝对条约内“派员驻京、内江通商,及内地游行、赔缴兵费始退还广东”四项颇有悔意,尤对公使驻京一项耿耿于怀。在此后议和大臣桂良、花沙纳、两江总督何桂清在上海与英法商议通商税则时,咸丰帝试图以全免外国进口货税为条件,推翻《天津条约》各条款,实际上是想通过放弃关税的做法来控驭外夷,把外国势力限制在东南沿海,以达到维护内地尤其是京师安全、确保天朝体制的目的。在谈判过程中,咸丰帝特地叮嘱桂良等人“不可于初定办法之外,另筹省事之法”,否则就会“自于咎戾,无裨大局”。对此,议和大臣们“明探暗访,方知纵能免税,亦难罢弃条约,故未敢遽行宣露”。
总之,传统中国总把关税政治职能放在第一位,用免税手段来怀柔远人,市惠藩属,体现了封建王朝虚骄自大的心理。至晚清咸丰帝时,关税的“政治”职能无疑被运用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但也正是咸丰帝时我国的关税主权被彻底束缚了,以后清朝人已没有运用关税来进行政治斗争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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