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航标设置
19世纪60年代初,随着通商各口相继增开,外籍船只开始大量进出中国沿海港口,由于沿海海区基本无助航设施,导致船只在航行过程中时常遭遇海损或海难。同治七年三月(1868年4月),经总理衙门批准,总税务司署将各关所征收船钞的七成用于设置、改善包括沿海灯塔在内的助航设施,以利船只航行。同治七年七月(1868年8月),总税务司署成立船钞部(海务部门),以船钞作为沿海助航设施的经费,其职责之一即建设与管理沿海内河灯塔、灯船、浮标、雾号及其他各项航行标识。中国沿海灯塔(含灯船、灯桩)建设遂自长江口开始,向南北有序展开,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海区及港澳台等海域在近代均有了近代化的灯塔设施。
1868年,总税务司署发布通令,要求海务部门在港口水域设置航标时,对需避让的水域进行标示,在必要处设置适当数量的浮标与标桩。同时,各口理船厅须配合段巡工司定期视察段内各港口的浮标及标桩状况。通令下发后,海务部门按照这一要求集中在渤海、黄海、东海及南海海区各港口设置灯船、灯桩、浮标、岸标、导标等航标,所设浮标均参考英国制式。
除沿海海域及沿海港口航标事务外,近代海关还先后承担起珠江、长江、黑龙江、松花江等内河航标的设置与管理工作。如20世纪初,进出长江的船舶数量日益增多。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总税务司署在九江设立长江首个专职航标管理机构——长江巡江事务处(江务部门),专管长江航标事务。四十年后,长江水域各类航标增至900余座。
19世纪末,因海关在沿海通商口岸附近的险要地点设置了大量灯塔、灯船、浮桩、浮筒、雾角等助航设备,其成效让北洋大臣李鸿章深为赞赏:“中国海面辽阔,港湾分歧,绵万余里。经总税务司历次设立警船、灯塔、浮桩等二百六十余处,如北洋之大沽、曹妃甸;辽河口之莫邪岛、成山头等处,均属险要地方。自设置灯塔后,即遇风雾,不致迷向触礁,于水师商船人货,获益匪浅。现值巡阅海军,臣等顺道勘视北洋各处灯塔,船桩,深为合法。该总税务司赫德尽心筹办,不无微劳,因此拟请传旨嘉奖,以示鼓励。”截至20世纪30年代初,中国沿海内河灯塔、浮标,总数已达2 000余具,并购置当时世界新式灯机、雾号等。(www.daowen.com)
2.航道测量
咸丰十一年(1861年)镇江、九江及汉口三地被辟为通商口岸后,英国修约全权公使率舰队驶入长江进行航道探测。光绪十三年(1887年),长江航道探测事务由总税务司署船钞部海务巡工司接手管理。自该年起,各口巡工司开始对长江航道进行探测。初期探测技术较为简单,大多采用以测量标杆定位水深、测深设标的办法对浅水道进行探测,其后发展到建立测量三角网。宣统三年(1911年),总税务司署设在九江的长江巡江事务处开始将水道测量成果绘印成蓝晒图,向航运界提供或出售。与此同时,海务部门也开始对外出版海图。
同治七年(1868年)船钞部设立后,各关及时发布航道讯息。光绪二年(1876年),总税务司赫德发布通令,规定由沿江各口以税务司的名义发布本口《航船通告》。《航船布告》内容广泛,主要包括标志异动,如航标的设置、撤销、移位及灯光的变化等;航道状况,如航道水深、沉船与碍航物的地点方位、航道淤塞及新辟航道情况等;航行规定,如航行指南、航行规章及船只吃水、夜航限制等内容。由于航道讯息对航运安全的至关重要,海务部分采取多种方法发布、传播航道讯息,告知中外航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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