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以货物的完税价格及其税率作为征收关税的主要依据,而货物价格存在多样化的普遍现象,如何估定进口货物的价格,有赖于海关验估人员的专业知识。
1842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次年据《南京条约》又议订了五关应完进口税则,不久,美、法两国依据最惠国条款,也比照办理,采取值百抽五的课征关税的税率;当时,对经常进出口或比较重要的货物,大部分采从量课税,进口货物中除与欧美没有直接关系的亚洲特产品按从价10%课税外,其余均按值百抽五的原则课征关税。
1901年,清朝被迫签订《辛丑条约》,明定从速改正税则,以期关税征收确实做到值百抽五的数额。1902年签订《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第一条即规定从价核估关税的原则性规定,以输入口岸的批发市价作为进出口货物估价的主要原则,起岸价格为辅助价格。1919、1922年先后予以修正。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进口税则暂行章程》代替《通商口岸进口税则善后章程》,1936年亦修改该税则章程。
1902年签订的《通商进口税则善后章程》,第一款规定:凡进口洋货不载在进口税则者,应按值百抽五之例完纳。惟估价之法亦需明订,以昭公允。关于估价的规定要点如下:
1.最初以输入口岸的货物市价(1919年改为批发市价)作为估价的依据,但此项市价(批发价格)应该包括五两税银、洋行经手各色七两的使用费在内;也就是说,它包含了5%的税金和7%的洋行使用费在内,12%的税金超过了完税价格的百分比数,应自批发价内除去,其计算公式:
完税价格=(批发价格×100)/(100+5+7)
2.进口货物在尚未报关前,即已定价售于国内进口商,如定价为运抵本国口岸之价格,即起岸价格(CIF),如买卖合同或合约所载为真实,即可按其抽税,也就是以真正起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3.该货如按某国出口价值,并加盘运、水脚、保险各费,照此价值售于进口商,也可以当做市价,按其价值抽税。就是进口货物如果按照离岸价格申报,可以在增加保险费、运费等项后,当做输入口岸的起岸价格来作为完税价格。(www.daowen.com)
4.货物在未报关前,尚未售于国内进口商,应由海关查明以决定其价值的多寡、货色品质的高下。即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照来货的品质、规格等,比照同类货物差得到的价格斟酌核估,倘货主不服海关估价的价值,由海关指派一人、外商所属国家领事选派商人一人、领袖领事官指派与该商人不同国籍的商人一人,由三人共同审查,在半个月内由多数决定其价值,此项决定即为最后决定的完税价格。
5.海关责令进口商提供价值凭证,也就是现在的发票或其他的商业凭证,商人应该遵照办理。
1929年,国民政府订定进口税则暂行章程,是海关据以课程关税的基本法规,关于估价的要点规定:
凡应从价纳税的进口货物,其完税价格第一种以输入口岸的批发市价作为计算根据,最初批发市价无论系何种货币,均应按照公布的兑换率折合海关金单位,惟于计算时应视为超过完税价格,其超过数目为:该货税率之数及完税价格7%,关于7%乃海关假定货物进口中一切费用的数目,其计算公式为:
(批发市价×100)/(100+税率+7)
第二种以真正起岸价格(CIF)外加5%作为完税价格的计算。
第三种则由海关斟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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