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关税种类及发展历程

关税种类及发展历程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进口税便成协定的了。1917年12月北洋政府发布国定关税条例,规定新的进口税率,但这种新税率只适用于未与中国签订关税条约的国家,有条约的国家仍照原税率。1919年因银价下跌,北洋政府提出提高税率以抵消银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1922年经列强许可,修订了税率。这种在进口时一次预交子口税的税种,又称抵代税。1931年1月1日起与厘金有关的子口税彻底废除。

关税种类及发展历程

1.进口

进口税是对进口的洋货所征之税。按《南京条约》和《五口通商章程》的规定,英国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这就是英货进口税税率为“值百抽五”,即将进口货物分14类48个项目,按货物的价值,征收5%的税。于是,进口税便成协定的了。进口税原则是从价计征,但在执行中,首先要对进口货物估价,而估价往往引起争执,所以后来便以“值百抽五”为基础,对进口货物部分粗货、细货,唯按重量或尺寸征收,变成了从量税。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按《天津条约》规定,一律改为从价计征。1891年重新修订税则,仍然是从价核算。但按条约规定,进口税率十年不能修订,物价上涨,税率依旧,名为5%,实际不足2.5%,此后直到民国时期仍是如此。

1917年12月北洋政府发布国定关税条例,规定新的进口税率,但这种新税率只适用于未与中国签订关税条约的国家,有条约的国家仍照原税率。由于总税务司认为税率繁多,拒不执行。1919年因银价下跌,北洋政府提出提高税率以抵消银价下跌所造成的损失,1922年经列强许可,修订了税率。

1929年实行关税自主以后,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海关进口税则》和《进口税税则暂行章程》等基本法规,先后经历五次修订,将大部分原规定从量计征的货物改为从价计征,将最高进口税率调高为80%,为增加关税收入,调低奢侈品税率,调高日用必需品的税率,屈从日本帝国主义压力,对棉布降低税率,对棉花提高税率,结果有利于日货倾销。

抗战时期,为便利必需品进口,充裕后方物资,财政部制订减免进口税办法,并扩充减免范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将洋货减税的规定完全取消,仍沿用1934年的国定关税税则恢复征收进口关税,使一般洋货适用税率恢复到战前原有的程度。

2.出口税

出口税是对出口的国货所征之税。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清朝海关没有足够的贸易常识和正确的贸易观念,不觉得本国贸易有特别值得保护之处,所以进出口税同时课征,且税率相同。1842年《南京条约》协定税则时,仍与粤海关税则相同,除从量部分外,从价部分进出口税,一律按值百抽五。从晚清直到民国,出口税率值百抽五一直并征无差,税则延至民国,始终以1858年出口税则为依据。

自1926年10月起,国民政府以内地税名义加征2.5%的附加税,其正附科率合计为7.5%。1929年关税自主后,颁布《中华民国出口税税则》及《出口税税则暂行章程》基本法规,出改订口税则。1931年起对于应从价征税者仍订为7.5%,应从量课税的定为5%。实施三年后因世界经济危机,不利出口,再次修订出口税则,在遵循“在财政许可范围内,略能兼顾促进国内实业的发展,推广海外贸易功能”的原则下,决定200余出口货号内减免出口税者有60余号。

抗战期间,中国出口贸易困难,1938年起对土货输出的重要产品予以豁免出口税,到1940年止免税货物共包括13类,以利外销。抗战胜利后,除矿产及若干种结汇物品、军火、粮食、古物、钱币以外,皆准自由运销。进而为增加中国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鼓励对外贸易,1946年9月7日起自缚手脚的出口税终获取消。

3.子口税

子口税是对进口的洋货由中国商人运往内地或洋人购买的中国土货运海口通过内地关卡时所征之税。因为这种税只征海关税之半即2.5%,所以,又称子口半税。《南京条约》第十款曾规定:“洋货进口,按则纳输。后由华商运入内地,所过税关,只照估价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这里只规定了原则,还没有规定税率。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天津条约》进一步确立了子口税的原则,即“子口税按值百抽二点五,如愿一次输纳,洋货在进口、土货在经过第一次关口纳税给票后,他口不再征”。

在当时清政府关卡林立的情况下,西方列强迫使清政府与其签订这一条款,目的就在于避开国内层层关卡的征税。这种在进口时一次预交子口税的税种,又称抵代税。享有子口半税特权的,开始只限于洋商,后来在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中规定,华商运往内地的洋货,也享有此项特权。在1896年中日《通商行船条约》中,更规定洋商购买土货,同样享有此项特权。1902年中英之间签订《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时曾有“裁厘加税”之议,但至清朝灭亡亦未实施。1929年关税自主后,政府自主规划筹措财源以抵补损失,方开始真正着手裁厘加税改革。1931年1月1日起与厘金有关的子口税彻底废除。(www.daowen.com)

4.复进口税与转口税

复进口税,又称沿岸贸易税,是用外国轮船往来口岸之间贩运土货,至卸货港所课征的进口税,税率当协定税率进口税之半即2.5%。这一税制是在1861年与英、美、俄等国签订的《长江及各口通商章程》中规定的。

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将原来一切内地税取消,也将既似内地税又似海关税的复进口税一并裁除,但是为充裕财源,又创了转口税的名目,成为当时硕果仅存的国内通过税。征收对象仍是通商口岸之间轮船装运贸易的土货,只不过征收方式有所不同,乃将原来轮船所运土货的出口税与复进口半税共7.5%,一并于货物起运口岸课征。

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更于1937年10月1日颁《海关转口税整理办法》更将范围扩大,凡民船、铁路、公路、轮船、飞机所运载的货物,往来通商口岸间、通商口岸与内地、内地与内地之间的土货,一律课征转口税一次。1942年4月15日,裁废转口税,同时开征战时消费税。1945年1月终因阻碍商务贸易和人民生活而撤销。

5.船钞——亦作吨税

船钞是对各通商口岸往来的船舶所征之税。1843年开始,废除粤海关丈量船身征收船税的旧例,依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附粘善后条款,按货船大小,计吨收税,故又称吨税。1858年《天津条约》第29至31条,对1843年通商章程所订标准有更详细的修订。定150吨以上的大船,每吨纳钞四钱;150吨及以下每吨纳钞一钱。近代海关建立之后,主要依此条款作为船钞课征作业的依据。

1929年关税自主后,船钞征收方法和标准仍照旧规,只不过船钞定率的货币单位有所变更。至抗战时期的1938年,由于沿海口岸遭日军占据,航运濒于停顿,海关资料不见船钞记载。抗战胜利后,船钞恢复旧率,因通货膨胀,于1945年10月和1947年1月两次调整,但因通货继续贬值,虽经调整亦不具意义。

6.其他

有些非属海关税项下,纯系代收性质。

常关税:新式海关建立并主课征轮船贸易关税后,原来的关局仍沿袭旧风旧制旧传统作业,主要抽帆船贸易或内地行商的税金。常关与厘金相似,然有其历史渊源,且税归国库不归地方。常关不但内部作业照旧紊乱,贪污腐败积习难除,且各关收税规则名目也不一致。1901年《辛丑条约》规定五十里内常关划入海关税务司管辖之下,赫德改革常关的方针是采取渐进主义,注重各地习惯,直到民国成立后数年,各地尚未实行共通的规则。1917年2月颁布常关税法施行细则,常关税率不过2.5%的从价税,但是繁琐的附加税,巧立名目的手续费仍所难免。1931年常关税废除。

附加税:自1929至1946年,附加税共有四种。救灾附加税因1931年长江大水而设,从1932年8月1日起,按进出口税税率的5%征收,1946年4月取消。1933年公布海关进出口税附加税则,税率如救灾附加税,至1946年并未停征。1946年开征奢侈品附加税。1948年对进出口税加征40%的“戡乱”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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