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协定与国定税则的发展历程

协定与国定税则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于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二款规定,扩大免税范围。《辛丑条约》签订巨额赔款后,为筹措财源,1902年8月清政府与各国议定税则。这一税则仍属协定关税下的产物,比以往各税则稍进步者,仅是标准年度的确定较为合理而已,并无特殊贡献。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自行宣布关税自主,要求与各国签订平等的关税协定,进入国定税则时代。学者通常均不称其为国定税则,仅是过渡税则。

协定与国定税则的发展历程

海关税则是国家制订公布的对进出关境货物的计征关税条例、分类和税率表。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可以根据本国财政经济和政治文化的需要,自主地制定和修订本国的税则,毫不受他国意志的掣肘。特别是对经济落后的国家来说,海关税则是保护和扶植本国幼弱民族经济的重要武器。但从1843年开始,到1928年止,中国税则沦为片面的协定税则,它的制定和修订都受到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或修改税则的国际会议的束缚,前后共历七十余年。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开始实施国定税则,但实质上仍未实现真正的关税自主。海关税则史是近代经济史的重要组成部分,叶松年先生通过细致爬梳中国旧海关档案资料,著有《中国近代海关税则史》一书,详细分析了协定税则时期所经历过的1858年、1902年、1918年、1922年四次全面性的修订及1862—1871年局部变动,以及1928年、1931年、1933年和1934年以及1948年税则制订的背景、过程、内容和影响。下面概述近代历次海关税则制定和修订的情况。

1843年的税则,是协定关税历史的第一章。依中英《南京条约》订立了通商章程,亦议定了税则。取消粤海关正税、比例、估值的名目,分为进口税与出口税两种,从量从价并用。此外船钞由船身丈量课税改为查核船牌与载货吨数,按吨输税。

进口税计分14类,103项。出口税计分12类68项。进口货中除木料之中的红木紫檀木、黄杨木;铜铁铅锡类中的白铜、黄铜等未核载于税则之上的货品每百两抽十两,其他绝大多数货品未列载于税则的,按所估价值每百两抽税五两。出口货的从价课税者皆为每百两抽五两,这便是俗谓协定税率“值百抽五”的由来。此税则与粤海关税则相比,除废除不科学的“比例”税,将出口进口税分开外,税则分类趋于复杂,更对未列名进出口货确定从价值百抽五的课税标准。

1858年对1843年的税则进行修订,在基本内容上还保持原来项目,格局却有了如下改变:进口税则与出口税则换了位置,列在出口税则之前;船钞自进口税则中删去,不再附列;进口税则仍为14类,品目则增加84项,共为187项;出口税则仍12类,增加104项为173项。此外,洋药于药材料项下进口,从量每百斤课税30两。并于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二款规定,扩大免税范围。

俄国借口陆路通商运费较重,不能按海口一例,1862年签订中俄陆路通商章程,规定俄商运货至天津,应纳进口正税,按各国税则三分减一。同时订俄国续增税则,计进口税36项,出口税增加2项。其后几年中,德国、丹麦、比利时、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分别与中国缔订商约,皆以1858年税则为依据。至1869年十年期满,签订中英新订条约并修改税则。进口税有9项变动,如洋药增税为每百斤征银五十两,出口货有三项变动。同年中奥亦签商约。1871年中日缔结修好条约,复订通商章程及税则,征税仍按1858年则例,但进口货中少一洋药。

《辛丑条约》签订巨额赔款后,为筹措财源,1902年8月清政府与各国议定税则。为进口税切实值百抽五,税则由14类增为17类,货物品目共为637项。同时原来免税的项目,除米粮、金银、外币,皆改列于值百抽五项下。新税则的税率也有相当的调整,在673项中,明确值百抽五者共计117项。其余仍从量课税,税率略有增加,货物价格以市价估定。进口洋货未核载者,按值百抽五之例完纳。此次重商税则之后与英国签订的通商行船条约,英方曾提出裁厘加税之议,但未实行。

民国元年即1912年按十年约期应该再次修改税则,但因列强反对而成悬案。1917年12月25日,中国制定了适用于无条约国的国定关税条例,规定奢侈品从价抽百分之三十至一百;普通品百分之十至三十;必需品百分之五至十。尽管有这样一个条例颁布,但未获实行。此时中国成为协约国一员,1918年列强终于同意中国修订进口税。由英、美、日、法、丹、荷、意等国与中国各界代表共组修改税则委员会,所制订税则共15类598税目,中国方面所提出唯一要求即切实值百抽五,仍未达到。

1922年华盛顿会议签订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同意中国厘定切实值百抽五的税则。该项税则于1922年9月29日修订完毕,定于1923年1月16日实施。修正的进口税则共15类582税目。这一税则仍属协定关税下的产物,比以往各税则稍进步者,仅是标准年度的确定较为合理而已,并无特殊贡献。(www.daowen.com)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自行宣布关税自主,要求与各国签订平等的关税协定,进入国定税则时代。随之在1928年制定了关税自主后的第一个税则,1931、1933、1934年及抗战后又进行了数次修订。

1928年所订税则,虽系自主决定,但为避免各国强烈反应,仍有相当妥协色彩。学者通常均不称其为国定税则,仅是过渡税则。税率采用7.5%至27.5%的七级,关税分类为14类718号税则。

1931年1月1日起国民政府宣布裁撤一切内地通过税,实行新税则。自清末一直讨论的裁厘加税付诸实现,进口税则调整分类与号列,总计16类647税目。进口税率颇有所调整,最低5%,最高可达50%,共为12级差距。出口税则分6类270目,从量率大致为5%,从价率为7.5%,内中茶、绸缎等30项货品免税。

1933年再度修订进口税则,仍分16类,但税目调整为672号列。由于1933年5月16日中日互惠关税协定期满,得真正完全自主订定税则。税率大幅提高,最高到80%。总计增高税率者有380种货品,维持不变的433种,降低者92种。增税的有棉货、鱼介海产、丝制品等,对日货最为不利。至于减税的有机器、珠宝汽油木材、车辆等。

1934年进口税则分类税目与1933年一样,仍为16类672目,税率则有相当调整,国民政府宣称调整税率的原则有二:为补助财政暨维持实业起见,对若干种进口货品酌加税率;为调剂海外贸易起见,对于若干货品酌减税率。但加减之间并不尽理想,一般口碑不好。出口税则仍分6类270目,按以下两原则,税率也有所修改:在财政许可范围内,对于原料及食品,在国外市场推销最感困难者,酌量减免税;对于工艺制品,宜乎奖励输出者,酌量免税。

1934年税则系关税自主后实行最久的税则,进出口税则在分类上再无改变,即使在抗战时期,有许多因时制宜的修改,大都以此税则为准则做临时办法的处理。抗战胜利以后,在关税的课税制度上,仍以恢复1934年税则为首要目标。

1946年9月7日正式停征出口税后,此后即再无修订出口税则的讨论。1946年10月修订进口税则章程,1948年8月2日公布修改后的进口税则,大的分类与税则号列并无改变,仍为16类672目,但在子目方面有所变动。此外,为适应当时通货膨胀物价剧烈波动的情况,一律从价课税。同时因1948年5月中国正式成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之一,该税则的税率由单栏改为国定税率与协定税率双栏并列。中国与美国、苏联、英国、巴西等35各国家和地区有关税协定,使用互惠协定关税,与未缔有关税协定国家和地区,均依国定税率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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