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厘卡之害:强征乱罚,摧毁产业

厘卡之害:强征乱罚,摧毁产业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厘卡人员烂设税目,强索贿赂,任意处罚或扣留货物,贪得无厌,因此该制度极有害国内产业的发展。散收,是厘金局卡直接向货主个别征收的方法。这是地方省份整顿厘金税收的开端。

厘卡之害:强征乱罚,摧毁产业

1.厘金的兴起

1853年太平天国运动爆发后,清政府为了镇压而军费开支浩繁。最初三年,每年开支军饷约1 000万两。为了筹措军费,清政府开征一种新税,名叫厘金。最初是在1853年,在扬州帮办军务的副都御使雷以諴创办的。他以一种名为捐纳实为征税的办法,在扬州城附近的仙女庙、邵伯、宜陵等镇,劝谕捐厘助饷,收入较大。这种厘金起初是一种通过税性质的税收,即向日用必需品抽收1%的税款,名抽厘,厘金之称由此而来。从1854年起,清政府遂将此办法加以推广,江苏总督怡良效仿其例,课之于米、油、炭、布、杂货等。接着推行于广东,1855年更由曾国藩、胡林翼、左宗棠等推行于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等省。

当时这些地方因战乱而常关多封闭,事实上不至于重复征税,并且厘金专以充用军费名目而征收,因此规定时局稳定后即撤废。税率以百分之一为原则,商民受困累也较少。但战乱平息、常关恢复以后,这些省份仍以财政窘迫为理由,不仅不撤销厘金局,而且到处增设厘金局卡,征税范围不断扩大,税率增加至3%或5%,厘金税额不断增长。其他省份也纷纷效仿,光绪年间全国厘卡遍设,税收范围几乎无物不课,因此又被称为百货厘金。

厘金与中央政府没有关系,各省任意征收。厘卡人员烂设税目,强索贿赂,任意处罚或扣留货物,贪得无厌,因此该制度极有害国内产业的发展。设厘局最多的地方,是中部及南部依赖水路运输货物的省份,如晚清江苏省有厘金本局及分卡430余所,沿运河自宿迁至镇江一段,有厘金局与常关20余所,每通过一个局关,就得纳捐。有些贩运零碎货物的小商民,通常因无银钱纳捐,就以部分货物代纳,经过数局关而达目的地时,甚至有的已失去大部分货物。

2.厘金的征收

厘金局系地方省份直辖,其组织关系是厘金总局(厘金总办)—各地方局(委员)—各分卡(董事)。厘金总办由巡抚于其下属候补道员中选任,掌握该省征收厘金全权。委员由总办任命,董事再由委员任命。委员、董事均用承包制度,一年征收有定额,有余额时可自由处理,不足时则赔偿,因此对商民征求无厌。

至于厘金的征收,有包办与散收等方法。包办其一是认捐,即由会馆或同业行会,估算出某种货物流动数量,与厘金局协定好税额后而承包下来,重要商品大多用认捐制。包办其二是包捐,由同业以外人员,大多是地方绅董,为盈利目的而承包一定地方厘金,弊害颇多。散收,是厘金局卡直接向货主个别征收的方法。

3.厘金税率及税收

厘金本意征百分之一即一厘,后有地方征收2%或3%,1895年后,税率加高,普遍为2%—5%,最高为10%。因征税不仅一次,逢卡必征,因此货物运至较远地方,往往高于原价数倍。

厘金于正税之外,还有种种附加税,各地名目繁多,不尽相同,如兵饷、塘工捐、河工费、赈捐、河防费等。此外,还有公然不依规定,任立名目,随意强征者。

根据光绪、宣统年间户部报告,1887年厘金数额为1 674.7万两,相当于全部租税收入总额8 400万两的20%,1911年为4 318.7万两,相当于该年收入预算总额29 600万两的14%。厘金在财政上占有如此重要地位,因此清末裁厘呼声虽高,但终未实行。(www.daowen.com)

4.厘金种类

厘金种类名目,各省各地不相同,极为繁杂。1894年以后,普遍呼吁废厘,同时也有省份更改名目,以求整顿。如1900年起,江西省的厘金称统捐,限于木材、夏布、土靛、瓷器等货物,纳税一次后,再通过其他税局,只进行检查而不再重复征税。此后湖北省也实行这种统捐,奉天省称出产税,于出产地征收一次,销场税则于贩卖地征收。这是地方省份整顿厘金税收的开端。

厘金本征收于百货,但其中有些重要产物,如盐、茶、酒、烟、糖等,形成独立厘金制度,再继而形成特种税收。

近代铁路兴建以后,厘金制度亦推广到铁道。如京汉铁路,1905年直隶河南两省合同厘金局设于安阳,河南、湖北两省联合厘金局设于汉口,税率为从价2.5%,依从量税者,每百斤征收六十五文,课税货物包括煤炭、日用品等十五种。这种铁路厘金只限铁道线路,经过其他厘局,仍须纳税。沪宁铁路分为九区段,每一区段征从价税1.5%,通过全线货物,合计征收13.5%,因此该线路几无运送货物,而只运输旅客。

5.裁厘加税问题

清末厘金制度严重阻碍国内产业的发展,清中央政府亦认同废除厘金的必要,但厘金为地方各省主要财源,没有新设税种来代替厘金,则不能轻易废除。但当时新设税种,殊为不易,因此政府想提高输入关税来代偿废厘,要求各国赞同此办法,这就是所谓裁厘加税问题。

1902年修订税则之时,裁厘加税问题由盛宣怀向各国提议,没有得到列强认同。因此清政府分别一一征求各国意见,1903至1905年间,分别与英、美、日本、葡萄牙、德国、意大利等签订通商条约。1908年清政府根据条约来交涉裁厘加税问题时,但英国和日本均借口拒绝,至清亡终未能实行。

民国时期亦多次讨论裁厘加税问题,至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1928年新设统税。此后,又扩大统税范围,其收入已经超过厘金税和常关税。在此前提下,1931年国民政府最终废除厘金制度。

综上所述,近代日本学者高柳松一郎(《中国关税制度论》,商务印书馆,1926年)总结中国关税制度特点,认为它有内外二重制度所成,即受不平等条约所限制的外部关税与基于财政目的的内部关税并存。外部关税由洋人掌管的海关机构,按条约所订税则征税,内部关税由常关负责,其制度沿袭古代未变。中国关税既有旧制度之固有弊害,也有新制度之先天缺陷,此不良税制特点在世界各国家中独特无比。20世纪初年,中外有识之士讨论改制关税制度时,却陷入两难困境。从外国角度而言,欲增加外部关税,有先废除常关和厘卡内地关税之必要;从中国政府而论,欲废止国内关税,又有先增进口税的必要,完全废除内地关税,必须根本改革中国行政组织与财政制度。中国近代海关与有完整国家主权的西方国家完全不同,受西方国家的冲击,近代中国是一个从宗主之国向主权国家转型的痛苦期。在这个特殊的过渡时期中,出现了海、常两种内外类型税关体系并存的格局。研究中国近代海关问题,需要有双重视角,即须从外部不平等条约所规定的国际关系和从内部行政两方面来综合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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