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税务司接手21个常关:津海常关变革促进税法规范化

海关税务司接手21个常关:津海常关变革促进税法规范化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光绪三十年,外务部移交21个常关由海关税务司兼管。津海常关一般在总局进行征税及文字记录工作,货物的查验一般是在总局完税后在分局进行。自设置海关后,常关所征收的货物税及船税,限定在帆船及其所载货物。达不到定额时,由常关监督赔偿。民国初期各省常关税的征收纷纷不同,税法紊乱。

海关税务司接手21个常关:津海常关变革促进税法规范化

1.清末常关的衰落

清初各税关继承明代钞关,康乾盛世之后继续发展,数量渐增,不仅水路、海路要津,且陆路要地也有设置,即由明代钞关主要分布在大运河、长江下游一带,而不断延伸到广大内地和边疆地区。从类别来看,有户关、工关及海关之分。1854年在通商口岸上海租界形成外籍税务监督制度之后,该新建的专门负责征收夷税的机构始称为新关(或洋关),原有的、专门负责征收民船之税的机构则称为旧关(或老关)。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西方国家强行规定由中国海关税盐税摊付赔款,不足部分由常关税项下补足。为保证常关税项下补足赔款,又规定以通商口岸海关为中心的五十里内常关由海关税务司兼管,代征常关税。光绪三十年(1904年),外务部移交21个常关由海关税务司兼管。至此,管理常关有三种形式:一是通商口岸五十里内常关,划归税务司兼管,如津海、牛庄、胶海、闽海等关;二是通商口岸五十里外常关,由海关监督管理,如芜湖、宜昌等关;三是内地常关,如临清、凤阳等关,仍由海关监督管理。具体数目与地点详见下表。

(续表)

组织上,常关由各省总督、巡抚、将军等依照中央政府之令而设海关监督管理,办理常关税银征收、奏销、报解等事务。其内部机构设置,清末设有总局、分局和验单口子。如津海常关总局内有五个科,即:船料科,负责计算船舶吨税税款,并定期将其汇到海关监督账上;税房,负责计算关税税款和签发税票;总解科,负责将税收汇到北京;落地科,负责对地方产品征税;正税科,负责对一般货物征税。津海常关一般在总局进行征税及文字记录工作,货物的查验一般是在总局完税后在分局进行。

常关本征收货物税,分为衣物、食物、用物、杂货四项,并于通行舟船之地,兼收船税。除此外,还因地制宜,兼收房税、牲畜税、车驮税、船契税、牙税、铺房税、盐税、木税等。自设置海关后,常关所征收的货物税及船税,限定在帆船及其所载货物。清初征税常关税,实行定额制。各常关征收税额,每年一定,解送其定额于中央。达不到定额时,由常关监督赔偿。清末因中央财政窘迫,改为实征实解制,有定额以上的实收时,一并报告于中央,然而始终未能实行。

常关税率,依据户部则例,雍正乾隆年间所定,以从价5%为标准,但此税率未必实行,各关采用特定税率,甚至有属于同一常关,而分关分局税率各异者。常关税率,本规定刻于木榜,公示于商民,以便令其纳税,并避免不正当税吏的苛征,然而此制度多不能实施,加之正税之外,征收若干附加税,如盖印费、单费、验货费、补水费、办公费等,其中办公费有规定附加征收正税十分之一者,其他则由税吏擅自规定,税率名目,依各关而不同,有的附加税达到正税数倍者。因常关税率不定,中外商人受其损害。因此1842年《南京条约》要求常关税率应确定且公开,但没有实行。其后创设厘金制度,征税更加苛重,因此1858年《天津条约》第28条规定,约定制定通过税率,免除常关税、厘金税而支付子口半税,以其为代偿。(www.daowen.com)

常关税收入,在乾隆至道光年间,达四百万两以上,但其后设置海关,收入减少,光绪年间,不过二、三百万两而已。1894年海关税收入为2 252余万海关两,常关税为277余万两,约相当于常关收入的八倍。另外,工关收入在道光年间为40万两,光绪十八年为50余万两。1910年工部撤销,工关移归度支部管辖,与常关合并,于是延续明清两代的工关最终消亡。

2.民国初期常关的变革

从1913年起,清末归各省管理的常关逐渐移归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常关由北洋政府财政部税务处管辖,设置专任海关监督管理常关。据税务1914年12月统计,全国共有通商口岸五十里内常关24处,包括山海、津海、东海、胶海、荆州、江汉、九江、芜湖、镇江、江海、浙海、镇海、瓯海、福海、闽海、厦门、石码、潮海、粤海、江门、甘竹、梧州、琼海和北海常关,下辖分关、分卡122处。通商口岸五十里外常关8处,包括扬关、由关、泰关、涵江总关、沙埕总关、三沙总关、铜山常山总局和泉州常税总局,下辖分关、分卡513处。1915年7月8日,税务处规定,海关不再称洋关、新关,常关也不再称钞关、户关,统一改称为海关和常关。

辛亥革命后,常关又采用定额制。1914年5月发布常关征收考成条例,1917年2月重新修订,在于督励征税。民国初期各省常关税的征收纷纷不同,税法紊乱。1914年6月财政部出台常关税规程,要点如下:常关税率仿效津海关及山海关之前例,以海关税半额为标准,实行改订;各关现行税率与海关税率相比较,现行税率不及海关税率之半额者,一律改为海关税率之半额,现行税率等于海关税率或超过者,统依现行税率;属于海关管理的常关税率,依照上项规定,一律改正。

常关数额比厘金局少,其收入也不大,因此弊端不如厘金之甚。但这种国内关税,因妨碍货物贩运和交通自由,因此商民屡次建言撤废,在关税特别会议上北洋政府提出裁厘办法大纲,亦提及裁撤常关税。但常关制度从晚晴一直沿袭至民国,有其必然性。因为当时还不具备废除常关税的条件。常关是国内关税,它是清政府能够完全控制的税收(除1901年后的五十里内常关收入),因此很显然,清政府不可能主动废除常关税,民国以后常关税也是当时政府不可多得的税收来源之一。

常关的废除只有在国家独立、关税自主,近代经济基本转型的条件下才能达到。1928年,国民政府实行统税。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财政部下令裁撤通商口岸五十里外各常关,五十里外常关由就近口岸的海关税务司管理。同年6月1日,财政部又通令裁撤通商口岸五十里内常关,根据需要保留的常关总关作为海关分关单独办理海关业务,所有支所全部关闭。为管理民船贸易所需而保留的沿海各处原五十里内常关分卡,改为海关民船分卡,继续管理民船贸易工作。至此,在中国内地延续了数千年历史的常关终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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