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滥用权力侵害行政主权

海关滥用权力侵害行政主权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咸丰十一年,上海商会提出由中外双方以平等的权利在公开的法庭中会同处理走私偷漏案件的要求,赫德建议使用中外会讯的办法解决关税争议案件。赫德拟定一套走私偷漏案件罚没试行章程,即《江海关扣留案件条款》,指令由江海关试行。1866年10月,《江海关扣留案件条款》正式公布。原海关税务司、著名学者魏尔特认为,从《会讯船货入官章程》的公布到废行的六十多年间,绝少实行。

海关滥用权力侵害行政主权

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外商对华贸易系通过公行进行,与海关没有直接往来。鸦片战争后,英国政府根据英商要求,通过订立条约取消公行制度,并使外国领事合法介入海关管理事务。中英《南京条约》和《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外国商船应纳的各项税饷,改由五口外国领事官担保并由领事向海关报关。中美《望厦条约》和中法《黄埔条约》亦订有类似规定。

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英国公使曾有告示发出,严禁英商,不许稍有偷漏,并严饬所属管事官等,将凡系英国在各港口来往贸易之商人,加意约束,四面察查,以杜弊端。倘访闻有偷漏走私之案,该管事官即时通报中华地方官,以便本地方官捉拿,其偷漏之货,无论价值、品类全数查抄入官,并将偷漏之商船,或不许贸易,或俟其账目清后即严行驱出,均不稍为袒护。”

中英《天津条约》第三十七款规定:“英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能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者,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银。”第三十八款规定:“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卸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第三十九款规定:“英商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第四十一款规定:“各船完清税饷之后,方准发给红单,领事官接到红单,始行发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中美、中法《天津条约》的规定大体相同。

咸丰十一年(1861年),上海商会提出由中外双方以平等的权利在公开的法庭中会同处理走私偷漏案件的要求,赫德建议使用中外会讯的办法解决关税争议案件。(www.daowen.com)

赫德继任总税务司后,说服恭亲王奕接受在上海试行会讯办法。赫德拟定一套走私偷漏案件罚没试行章程,即《江海关扣留案件条款》,指令由江海关试行。条款在上海试行6个月后,总税务司署及江海关将会讯公堂情事和补充条款呈报江苏巡抚李鸿章总理衙门同治四年十一月(1866年1月),英国政府首先承认该条款施行。1866年10月,《江海关扣留案件条款》正式公布。同治六年(1867年),总理衙门正式核准上述试行条款,并照会英、美驻华公使接受他们的增订建议,于翌年颁布《会讯船货入官章程》,在所有通商口岸推行。

《会讯船货入官章程》共分8条,其规定的会讯办法,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关于没收案件的审理,另一类为关于罚款案件的审理,并确定在海关审理案件中的领事裁判权。各国政府对于《会讯船货入官章程》基本满意,美国公使卫廉士认为章程显示出中国政府在法律行动方面,朝着同化于西方国家的方向发展,可以作为调整其他争端的指南和先例。原海关税务司、著名学者魏尔特认为,从《会讯船货入官章程》的公布到废行的六十多年间,绝少实行。一些“会讯”事实,一般由税务司和领事包揽审讯,从宽了事,只有在无法回避的情况下才处理一些案件。关于违章会讯问题,日本学者高柳松一郎指出:《会讯船货入官章程》绝少实行,实际上多由海关单独处分。平常的犯规事情,由当事人直接申辩,或由领事间接申辩,海关轻课罚金了事,已成海关惯用的原则。总税务司也常令各地税务司尊重犯规者的申辩,轻与处罚了事,回避《会讯船货入官章程》的规定。对华商的处分,不像外商那样进行公开审讯,有时送交官厅加以体刑。民国二十二年(1933年),《会讯船货入官章程》废止,此类案件改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关务署的海关罚则评议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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