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签订的一系列政治或通商等不平等条约,除割地赔款、开放通商口岸并给予列强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内地通商、内河航行等特权外,大部分条款和外国侵略者夺取关税自主权直接有关。
1.协定关税
《南京条约》第十款规定:通商各口“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由部颁发晓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纳”。这已是对中国关税自主权的公然侵犯,但条文尚无中国不能自行修订的含义,仅须“秉公议定则例”。1844年中美《望厦条约》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倘中国日后欲将税例变更,须与合众国领事等官议允。”这样,中国政府必须得到外国侵略者同意才能修订税则了。
1843年中英片面商议中国进出口货物税则。该税则分出口、进口两部分,出口部分12大类,68个税目,进口分14大类,104个税目。清政府参加税则谈判的代表耆英、黄恩彤等,只注意于清朝中央的关税收入不致减少,按“增大宗、减冷货”的原则,但求出口茶叶、进口棉花等大宗货物的关税不比战前法定税率降低,不顾国家主权,签署了贻害无穷的第一个片面协定税则。该税则从整体上看,基本上是“值百抽五”,但当时还没严格限定中国关税税率只能是“值百抽五”。
由于1843年税则表的税率是按货价折成从量税的(便于征收),随着货价变动,税则表应随时修订,否则从量、从价之间就会出现不一致。《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规定以十二年为修订期限,《天津条约》最初规定以十二年为修订期限,之后又重新规定以十年为税则修改期限。19世纪50年代,输华商品货价下跌,原订税率实际有了增高。故各国早在50年代初期即纷纷要求修订税则,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签订的《天津条约》,满足了侵略者的无理要求,使中国进一步丧失了关税自主权,确定了“值百抽五”的协定、低税原则,并据以修订税则。
船钞是关税的组成部分,鸦片战争后同样受不平等条约限制,逐步丧失自主权。1843年10月的《五口通商章程》中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定输税之多寡。计每吨输银五钱。同时签订的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和1847年清政府和瑞典、挪威签订的通商章程均规定:小船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1858年的天津条约规定: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的,每吨交纳船钞银由五钱降为四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仍每吨纳银一钱)。《天津条约》还进一步规定:交纳船钞后,四个月内如转往其他通商口岸,“毋庸另纳船钞”。
不但船钞税率由条约规定,而且使用权也受到限制。《天津条约》的附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对船钞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各口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经费,在于船钞下拨用”。此项船钞,除自1862年起提拨三成作为同文馆经费(至1902年同文馆移交京师大学堂为止)外,均由海关经收,作为办理海务、港务经费,不得移作他用。这样,船钞也打上了半殖民地烙印。
西方侵略者为了使其商品顺利进入中国国内市场和廉价搜刮内地原料,除在不平等条约中对货物进出口税和船钞作了限制外,还进一步破坏中国内地税制。《南京条约》第十款规定:“今又议定,英国货物自在某港按例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某分。”(www.daowen.com)
《南京条约》只是规定内地税关不得加重税例,还没有只许征收一次内地税的限制。在《天津条约》订立以前,中国内地的商品流通“逢关纳税、遇卡抽厘”,洋货进入内地,或洋商从内地收购土货出口,都不能例外。为了改变这种情况,英国侵略者在《天津条约》第二十八款中对中国内地税做了苛刻限制,其主要点为:凡洋货进口后运往内地,及洋商从内地承运土货出口,除交纳值百抽五的进出口税外,可向海关再纳一“子口税”(百分之二点五,亦称“子口半税”),即可“遍运天下”,不再交纳常关税和厘金等内地税。
子口税的施行,促使外国商品席卷了中国的国内市场,同时外国资本家在中国内地的原料搜刮,也就更为广泛与深入。它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危害,仅次于值百抽五的片面协定关税。
2.陆路进出口税的减免协定
近代陆路边境关税的减免是从中俄贸易开始的,后来英、法、日各国也相继通过订立通商条约获得减免特权。
鸦片战争后,俄国通过1851年的《伊犁通商章程》、1858年的《瑷珲条约》《天津条约》、1860年的《北京条约》、1862年的中俄《陆路通商章程》和1881年《重订陆路通商章程》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不仅强占了中国大片领土,而且把东北三省、蒙古、新疆的广大地区变为俄方免税贸易区域,开放了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的水路通商,开放伊犁、乌鲁木齐、库伦、张家口等处为通商口岸(因系免税,新疆地区迟至1943年始设立属于总税务司署的海关,并开始征收关税)。上述条约还允许俄国货物内运至肃州、天津者,只纳正税的三分之二,再往内地发运,则补交其余三分之一。1897年更允许俄货经满洲里、绥芬河二处铁路进出口者,亦减免正税三分之一。
根据1885年《中法条约》和1886年的《中法商约》(1887年修订),中国开放龙州、蒙自、思茅、河口四处,进口税按税则减十分之三,出口税减十分之四。藏印方面,依1893年中英《藏印续约》和1908年《修订藏印通商章程》,亚东、江孜、噶大克(阿里地区首邑)开为商埠,免税五年,但以后从未征税。滇缅方面,依1894年中英《续议滇缅条约》,腾越、思茅开为商埠,自缅甸输入之货,减税十分之三,自云南输出之货,减税十分之四。日本并吞朝鲜后,于1913年和中国订立朝鲜南满往来货物运减税试行办法,规定可减进出口税各三分之一,但如运出满洲,则须补交三分之一正税。
从历史上看,陆路边境减免关税,由来已久,主要由于交通不便,贸易额有限,故特予减免。但鸦片战争后从对俄国陆路贸易减免税开始,却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特别是到了19世纪末叶,各处铁路先后通车,货运量实与海运无异,而各国仍得享受减免关税,这是对中国关税自主权的进一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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