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康熙时期的陆地边境口岸与通商贸易管理

康熙时期的陆地边境口岸与通商贸易管理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建立了与国关系。外国商民进出境,均由边境关卡负责检查,如每年夏秋之际,哈萨克商民从沁达兰或匡俄鸾关卡入境时,关卡须检查入境人数和所带牲畜数量等,并报伊犁官府。经查无误后,方准放行。贸易结束后,哈萨克商人由关卡官兵监管出境。乾隆五十八年,清朝颁布西藏与克什米尔、尼泊尔、哲孟雄(今锡金)、不丹等地的贸易通商管理章程,并在聂拉木、定结等6处隘口设立关卡。

康熙时期的陆地边境口岸与通商贸易管理

清朝的疆域空前辽阔,除海路开放口岸、设置海关管理西方及东南亚诸国来华贸易外,与东北、北部、西北、西南等陆路接壤的朝鲜、俄国、哈萨克、尼泊尔、缅甸、老挝、越南等还特设了“关市”,根据国家间的关系不同而进行相应的管理。

1.中俄陆路贸易与管理

清初随着俄国不断东扩,中俄两国从遥远陌生的国度变成了邻国,中俄边境地区的贸易活动慢慢拉开序幕。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建立了与国关系。地点主要是北京与尼布楚。在北京的贸易情况,依照会同馆等使节团贸易的规定进行;在尼布楚的互市按国境互市市场的规定,但当时中国商人不去尼布楚,在尼布楚的互市主要是由尼布楚附近隶属于中方的游牧民族携带少数货物与俄国守城官兵互市,提供俄国守城官兵物资。对当时的俄国商队而言,在边境尚无大型互市市场之时,离俄国最近的市场是北京。而北京是中国京师,并非互市贸易之地,因此俄国商队在北京只能依照使节团贸易的规定进行。《尼布楚条约》签订九年后,俄国对中国贸易改为国营贸易,俄国商队原来一直是官商夹杂的性质,在国营贸易实施后,官方的性质更为强烈。但对清朝而言,京师并非互市贸易之地,加上中国驿站及官兵护送只应该用于政务和军事方面,可以护送负有政务的使节团,却不能总替商人服务。因此康熙年间,中国对俄国声明,俄国商队中具有官方身份的使节、军官、俄皇御用商人等得以享用中国驿站及官兵护送、馆舍和食粮供应,但其他的商人则不得享有这些待遇。康熙三十年(1691年),中国北方的喀尔喀蒙古归属中国,喀尔喀蒙古地区的局势稳定,俄国商队于是舍尼布楚的满洲路,改走距离较近的蒙古路(途经喀尔喀蒙古地区)进入北京。因此,喀尔喀地区的库伦等地,在康熙中叶以后,成为中俄国境的互市市场。

雍正五年(1727年),中俄签订《恰克图条约》,规定恰克图为中俄国境的互市市场,恰克图正位于库伦北端,因库伦为喀尔喀蒙古地区的政治中心,为避免互市通商纷争影响该地区的政治稳定,遂在库伦外的恰克图卡伦新设立互市市场。恰克图互市市场成立后,俄国商队渐渐不来北京。乾隆十年左右,俄国商队停止到北京贸易,中俄互市集中于恰克图。

中俄约定,双方互市不课交易税和商品税,因此恰克图等互市市场完全免税。但俄国在本国设立关卡对俄国商队课什一税,而清当局也利用“票照”等手续,向前往恰克图的中国商人收取费用。1728年,清朝派理藩院司官驻扎恰克图,监视、管理贸易。根据规定,凡中、俄商人携带货物前往对方市场交易,须照规定路线行走,不得绕道或前往他处贸易,否则边境卡伦官(驻边境关卡的关吏)有权将货物没收处理。进出境货物及运输工具在各边境关卡通行时,各边境卡伦官一律凭理藩院制发的“票照”验放。此类“票照”又称“部票”或“龙票”,分别刻以汉、蒙、满三种文字,详细注明货物品种、数量、返程日期以及商人姓名等。此外,恰克图中国商人成立八行,“八行”中挑出人品良好的富商,作为“行首”,“行首”与其他商人协议,共同决定货物价格。

2.中朝边境贸易与管理

天聪元年(1627年)平壤之盟,后金与朝鲜成兄弟之国,外交关系成立,同时规定通商贸易。其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使节团贸易,即两国使节团在聘问之际,各自带着商人往对方京城贸易;另一种是在会宁、庆源、中江设立互市市场,定期贸易。崇德元年(1636年),皇太极改国号为清。次年,战败的朝鲜从弟国沦为清朝的属国。清朝对属国朝鲜重新要求陆路互市,规定主要如下:互市市场为义州(每年二月、八月,与凤凰城官兵互市)、会宁(每年与宁古塔人互市一次)、庆源(每年与库尔喀人互市一次);互市之时,清当局派礼部的朝鲜通事二人、宁古塔官员、骁骑校、笔帖式各一人前往监视交易;交易的期限为二十日,并规定交易项目及违禁商品。由这几个互市市场的规定看来,主要是为了供给清朝守边军队物资的市场。

清入关后,可掌握的财力、物资大增,守边军士的物资供给不需全靠与朝鲜互市获取。结果上述三个互市市场的交易,逐渐从驻防官兵交易为主的市场,转变为民间商人为主的市场,由朝鲜供给清朝驻防官兵物资,转换成中国民间商人供给朝鲜物资的市场。特别是在李氏朝鲜实行海禁的情况下,对朝鲜而言,与中国互市所获取的物资相当重要,除了供给国内所需之外,部分商品还可以转运釜山“倭馆”,与日本对马进行互市。

3.西北边境贸易与管理(www.daowen.com)

哈萨克、布鲁特(今新疆天山南北一带)、浩罕(今吉尔吉斯斯坦费尔干纳盆地)、爱乌罕(今阿富汗)、克什米尔、俄国等中亚、西亚、南亚和欧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民经新疆伊犁、喀什噶尔、叶尔羌、阿克苏及甘肃的西宁、肃州等地进出境。外国商民进出境,均由边境关卡负责检查,如每年夏秋之际,哈萨克商民从沁达兰或匡俄鸾关卡入境时,关卡须检查入境人数和所带牲畜数量等,并报伊犁官府。经查无误后,方准放行。贸易结束后,哈萨克商人由关卡官兵监管出境。

4.西藏边境贸易与管理

尼泊尔商人经聂拉木、定日等地入藏经商。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清朝颁布西藏与克什米尔、尼泊尔、哲孟雄(今锡金)、不丹等地的贸易通商管理章程,并在聂拉木、定结等6处隘口设立关卡。外国商民进出境事务统归江孜、定日两处地方官管辖。

5.西南边境贸易与管理

缅甸、南掌(今老挝)等国商民常常进出云南、广西。雍正十二年(1734年),清朝规定对从岭南、西南等边境运输出境的货物,同样比照上述规定,一律凭“票照”通行,待商人返回后再缴销“票照”。从岭南边境出口至安南(今越南)的货物主要有烟茶、瓦器、铁锅、布匹、鞋帽、绸缎、药材等;主要进口货物有大米食盐、砂仁、大茴、交绢、竹木、薯莨等。从西南边境出口至安南的货物主要有井盐、铁制农具、丝织品、瓷器中药材、猪、牛、牛皮、麻布、铜器、纸张、蓝靛、调料、广南鸭、茶叶等;进口货物主要有鸦片、染料、布匹、鹿茸、虎骨、象牙、皮张等。

乾隆九年(1744年),清朝在邻近安南的出入关卡设置会馆,规定若货物出境,会馆须将货物品名、数量、重量、发往何处以及商人姓名、籍贯等上报官府核查,并经造册登记后发给“印票”,关卡关吏则凭印票验放。若货物进境,则凭官府发放的“牌票”通行,商人须及时缴销“牌票”。而从西南边境进出的驴、马、牛、车等运输工具及挑夫,则须凭官府发放的“票”“关照”“公文”或“腰牌”等通关凭证放行。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清朝规定凡商人从广西边境运货出境,须先向地方官府申领“腰牌”、“印票”。经官府确认货物并无违禁夹带后令商人出具保结,发给“腰牌”、“印票”作为通关之用,关卡关吏则一律验凭此证放行货物。

从清朝陆路互市制度来看,廖敏淑认为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与他者进行的交易;二、具有“怀柔远人”精神的通商制度;三、依据某种盟约或规定,设立互市市场,在互市市场所进行的交易;四、基本上各个互市市场,存在各种不同对象贸易的倾向;五、双方不拘外交上的上下关系,不论外交关系存在与否,都可能进行通商。(《清代中国的外政秩序——以公文书往来及涉外司法审判为中心》,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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