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粤海关与清代海洋贸易中的角色和重要性

粤海关与清代海洋贸易中的角色和重要性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清代前期的四个沿海海关中,以粤海关最为重要。船舶停港期间,由海关员役会同清军官兵进行监督防范。行商一方面垄断进出口贸易具体业务,并向海关保证交纳税款,另一方面又代表政府和海关约束外商活动。

粤海关与清代海洋贸易中的角色和重要性

清代仍采取统制贸易政策,限定设关地点,限制中外人员交往(包括限制中国人出海和在海外侨居,限制外国人来华活动),限制商人自由交易,推行封建落后的行商制度,限制丝茶等多种货物出口,限制发展对外航运业(限制造大船、并限制船员人数和携带武器等)。

1.设置沿革

康熙二十三至二十四年(公元1684—1685年),清政府取消海禁政策,并在东南沿海的漳州(后改厦门)、广州、宁波江南上海)四处设立海关,称为闽海关、粤海关、浙海关、江海关。这是中国海关历史上第一次正式以“海关”两字命名机构的开始,结束了近一千年沿海以“市舶司”管理机构名称执行海关职能的历史。从制度上,它并不是市舶制度的继续,它不再处置舶货,也不直接管理外商,但仍是管理外贸的机构,其职掌接近于近代海关。因行政上归户部管理,所以又习称“户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起,清政府限定广州一处为外国商船准许进出港口。其他三处海关虽然存在,但只准经营对外贸易和沿海贸易的本国商船出入港。

在清代前期的四个沿海海关中,以粤海关最为重要。据《粤海关志》记载,该关在监督之下,设总口七处:省城大关、澳门总口、惠州口、潮州口、雷州口、琼州口、高州口,总各口下辖小口约七十处,遍及整个广东沿海。

2.海关官制

和内地户关一样,清代各沿海海关亦各设监督,由皇帝从各部资深官员中选任,但实际多由内务府和户部中满族司员派充。有时由各省督抚或将军兼任监督,而实权仍操于内务府或户部所派专任监督之手。其中粤海关监督以专任为主(仅雍正二年至乾隆十五年这二十多年为兼任),其余三海关的监督以兼任为主。

监督任期一般为三年,但亦有短仅一年或长达十余年的。粤海关监督的全称是“钦命督理广东沿海等处贸易税务户部分司”。监督属官为“笔帖式”。笔帖式为满语译音,意为写字人,即书办,有实权,类似副监督。办事人员主要有两类:(1)监督带来的家人、亲信(称委员),随监督而进退。如粤海关监督可带六十人上任。(2)地方推荐安排的书吏(税吏)、巡役等,不随监督去留,甚至“世代相承”。粤海关列入名册(即编制内,不包括编外雇用的杂役)的有四百五十人。

各海关行政直属中央,由户部管理,但实际用人权操于内务府之手,尤其粤海关更始终由内务府操纵,和理藩院、礼部、兵部、刑部亦有密切关系。随着清政府的日益腐败,在海关人事方面原有一套封建性的任免、考核制度多具成文,而任人唯亲和集体分赃则随之成为海关人事的明显特征。这种特征又反过来加速了封建社会后期海关官制的腐败。

3.船舶管理

对中国籍经营对外贸易的海船管理办法,和宋元明时期的市舶制度略同,须先向地方官和海关监督申请登记,发给船照,方许出口。但对船只大小、船员人数和运载对外贸易商品的品种、数量等方面有许多不合理的限制。如康熙二十三年规定:不许打造五百石(约五十吨)以上船只,违者发边卫充军。后稍放宽,商船许用双桅,但船员不得超过二十八人。禁止携带防御武器(商舶无力防盗,不敢出海)。禁止商人在国外造船回国,也不许造船卖给外国人。粮食(包括豆类)、铁及铁器(包括铁锅、铁钉及一切废铁)均严禁船运出口。丝、绸出口有严格限制,丝每船限数千斤,茶叶每年限五十万担,优质茶不许海运,否则视为“通夷”。(www.daowen.com)

对外籍商船和外商的管理,以粤海关为例:船至广东,须先在澳门停泊,向海防衙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由引水人员导入海口。船至虎门,先起炮位,经海关检查、丈量,缴纳船钞后,方准驶入黄埔下碇。外商须把装船清单交给行商,由行商代付码头费用后将货物运至商馆,外商则住在商馆内交易。船舶停港期间,由海关员役会同清军官兵进行监督防范。护送商船的外国兵船一概不许驶入内港。船舶出口,先向海关申报,经查验无违禁情事,始可驶离。

4.关税制度

清政府规定沿海海关征收的关税有船钞和货税两种。船钞按船只大小,由海关直接征收,其税额较高:一等船(长七丈五尺,宽二丈四尺,约九百吨),额征一千四百两(明朝为二百六十两),以下依次递减为二等船一千一百两,三等船六百两,四等船四百两。

货税由行商承保缴纳,按货物的精粗从量计征,法定税率一直是比较低的。据雍正十三年(1735年)的税则,进出口税税率如折成从价仅有百分之二至四。后来作了一些调整,仍不过百分之三至六。如进口棉花每担征银二钱九分,洋布每匹征银六分(均在百分之五以下)。出口茶叶每担征银一两二钱七分,湖丝每担征银十五两二钱七分(均约百分之六)。对贡舶货物仍予免税优待,乾隆时还规定粮食、珠宝进口亦予优惠免税。

清政府规定各关每年应交一定额的税款,实行封建保税制。嘉庆四年(1799年),户部规定的税额为粤海关八十五万五千两,闽海关十一万三千两,浙海关三万九千两,江海关四万二千两。粤海关每年还要给内务府送贵重的进口物品,当时改为交银三十万两。

5.行商制度

清代海关和宋元明市舶不同之一,就是海关不直接经营外贸,而是通过行商进行。清代行商是从明代“牙行”(代客买卖,收取佣金的商店)演变而来的封建性外贸垄断组织。粤海关设立后,即将外贸和内贸分开管理,经营内贸的称“本港行”,专门经营外贸的牙行称洋行或洋货行,商人称行商或洋商。行商一方面垄断进出口贸易具体业务,并向海关保证交纳税款,另一方面又代表政府和海关约束外商活动。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广州行商成立了“公行”(又称十三行),目的是共同承担官府摊派,消除内部竞争,规定货价等。闽、浙、江南三处设关口岸,因外籍船舶不多,乾隆二十二年以后且禁止外船入口,因此没有公行,报关业务由一般行商兼管。

由于行商垄断封建社会后期的对外贸易,其他商人(散商)不能直接经营,这就加剧了贪污、行贿、保守等种种弊端的产生,阻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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