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宋代市舶制度的演变与完善

宋代市舶制度的演变与完善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舶制度得到了系统发展,并日趋完善。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通过市舶制度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发展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对外贸易制度早期典范化、条理化时期。船舶进出港制度。不经抽解或不赴原出海市舶司处抽解者皆处以重罚。这样,海关和外贸的结合就成为中国市舶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市舶机构自然要承担保管和运送这些舶货的职能。早在宋代初年,对离境的外舶已实行犒宴送行的制度,“每年发舶月份,支破官钱,管设津遣”。

宋代市舶制度的演变与完善

宋代可以说是中国古代“重商主义”时期,国内外贸易都发展到了当时世界上的高度水平。市舶制度得到了系统发展,并日趋完善。宋代是中国历史上通过市舶制度对外实行开放政策的发展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对外贸易制度早期典范化、条理化时期。

1.设置沿革

宋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置市舶司于广州。到宋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杭州、明州(今宁波)相继建置市舶司。宋哲宗元祐二年(公元1087年),在福建泉州设置市舶司。至此,南方的三路舶司相继设立。除在广、泉、明、杭这些老口岸设置市舶司外,还在一些新起的小口岸建置了舶务和舶场,相当于今天的分关和支关。这些新口岸除山东密州的板桥镇外,几乎全在长江三角洲。如上海镇(今上海)、华亭县(今上海市松江县)、澉浦镇(今杭州湾海盐县)、青龙镇(今上海市青浦县)、江阴(今江苏省江阴县)和温州(今浙江省温州市)。

南宋孝宗乾道元年(公元1165年)又罢杭州、明州二处舶司,但仍保留各处舶务和舶场,舶司则集中在广州、泉州,罢废了浙江路舶司,留下的称为闽广两路舶司。

2.市舶职能

宋代的市舶体制,已较唐代完善,基本职能也较唐代明确和条理化,依照不同的管理内容,大体上可以将其划分为船舶进出港制度、走私缉查制度、进口商货抽分、禁榷和博买、外商招徕与管理、贡使审查与接待、祈风祭祀海等几个方面。

(1)船舶进出港制度。宋代对航海贸易船舶的进出港管理,主要包括船舶航海文件的审批与签发、船只回航住舶规定两方面的内容。唐代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尚属初行阶段,管理体制也不完备。外商来华经商,一般均可自由来往各地。北宋初年,也无限制。随着开放政策的贯彻,海外贸易日趋频繁,宋政府规定,出海贸易的海商,必须事先向有关市舶司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中,应注明所载货物名件、乘船人员、前往地点以及担保人等。经市舶司核准,并发给公凭(即出海许可证)后,商船方可出海。海商贸易归来,“许于合发舶司住舶,公据纳市舶司”。即须到原申请公凭的市舶司接受抽买。不经抽解或不赴原出海市舶司处抽解者皆处以重罚。

(2)走私缉查制度。为了保障国家的经济政治利益不受侵害,宋王朝在对外航海贸易活动中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走私稽查制度,私自前往宋王朝禁运之国家的行为和未经政府批准擅自航行海外的行为,均属非法航海活动,均予以取缔。此外,违反进出口禁令的物资,也予以严查。

(3)抽解征税。唐代对进出口货物已有“舶脚”和“下碇”等税名,如《唐史国补》说:“南海舶,外国船也,……至则本道奏报,郡邑为之喧阗。……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纳舶脚”就是征进口税;“禁珍异”就是把珍异之物列为禁榷,只准国家收购。唐代的舶脚税率是多少,没有史籍可查。唐代末期,阿拉伯旅行家苏力曼来广州等地经商游览,他说征税十分之三。(www.daowen.com)

宋代征进口税,称为“抽解”。货分粗细二色抽解,粗色指一般进口货物,细色是名贵进口货物。宋代的税率是清楚的,一般货物(粗色)的税率为十分之一。北宋仁宗(公元1023—1063年在位)曾下诏杭明广三州市舶司,“海舶至者,视所载十算其一”。南宋绍兴十七年十一月再次强调“三路市舶司,今后番商贩到龙脑、沉香丁香、白豆蔻……并依旧抽解一分,余依旧法施行”。

北宋初期,将珍珠、龙脑之类列为细色货物,每批五千两谓之一纲,由地方市舶,押送中央榷易院。故《宋会要》说:“闽广市舶旧法,置场抽解,分为粗细二色,搬运入京。”后因运送耗费甚大,改为抽解下来的货物,由所在州府按时价打套分售,将现钱保存,允许有关客户就在行在中(杭州)交付现钱,换取兑便关子,然后凭此关子到市舶州提取现款。这样,将进口实物税变成现钱,再以此抽解现钱兑换给持有关子的商人,既免长途输运钱货之劳,又可解决宋代钱荒之困。这种把进口税和政府汇兑结合的做法,也是一种灵活的措施。

(4)禁榷和博易。市舶司是海关和进出口业务结合在一起的职能机构。颁发凭引,抽解舶脚等,原是海关的职能,禁榷(专营)和博易(买卖)却是进出口业务,但二者都归市舶司掌管。这样,海关和外贸的结合就成为中国市舶制度的一个主要特征。

市舶司对进口来的粗细货物,先予抽解百分之十到二十,余下部分则视其是否禁榷货物,如属禁榷物品,则由市舶司代表国家全部收购;如不属于禁榷物资,根据货品的好坏、朝廷的需求而适当收购。收购后的余额和不收购的额货物,允许民间贸易。市舶司是既官亦商的机构,它的资金来源是朝廷贷给的“折博本钱”、“博易本钱”或“市舶本钱”。有朝廷做后台,权势显赫,一般商民绝不能与市舶司争高低,厚利独揽,成为宋代重要财政来源之一。

(5)保管、运送和出卖商货。各港口市舶机构对抽分之物和博买之物,经一定时期,按一定数量分成若干纲后,即派遣专人解送至都城。市舶机构自然要承担保管和运送这些舶货的职能。而对于那些不堪上供的粗重舶货,则允许就地出售,故市舶机构又承担出卖的职能。

(6)招徕互市,以礼相待。在宋代对外航海贸易活动中,来华的外国航海商人是不容忽视的一支重要力量,对这批人的招待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市舶事业的盛衰成败。因此市舶司的基本任务之一是“招徕远人,阜通货贿”。他们向外商解释中国的对外贸易法规,晓谕外商侨居中国必须遵守中国法度,其合法权益可得到政府的保护。对外商则给予一定的礼宾待遇。因无动力机械,海舶往返多凭贸易信风,往返有时。早在宋代初年,对离境的外舶已实行犒宴送行的制度,“每年发舶月份,支破官钱,管设津遣”。宴请的对象有“番汉纲首(中外货主)、作头(船长)、梢工(海员)人等,各令与坐,无不得其欢心”。封建朝廷历来讲究天朝恩泽的一套理论,因此把这种宴请礼节也说成是“非特营办课利,盖欲招徕外夷,以致柔远之意”。这种具有“柔远之意”的宴送制度,先在广南市舶司(广州)实行,而后又在福建市舶推行。“每年十月内,依例支破官钱三百贯文,排办筵宴,系本司提举官同守臣犒设诸国番商等”,这是南宋绍兴十六年(1146年)原广州市舶使娄涛调任福建泉州市舶向朝廷报告中说的话。总费用不过三百贯,而当时各路市舶司的总收入约在二百万贯,一年一度的宴送开支,只占其万分之一而已,可谓失小而得大,且宴请又系地方长官和市舶司提举官出面,具有浓厚的封建政治色彩。

(7)贡使审查与接待。有宋一代,海外各国纷纷派遣使团来华朝贡。按照宋王朝的规定,访华使团人员的生活费用一概由宋政府承担,使团携带的进奉物也可以免除进口关税和沿途商税的优待,这自然引起了不法外商的企羡和觊觎。于是,冒充使团人员,以非贡物混同贡物避免关税的现象屡有发生,直接威胁到了宋王朝与海外各国正常的朝贡秩序。因此,市舶司厉行贡使资格审查,处理使团进奉货物。对于首次来华的外国使团,宋政府规定市舶司对其进行国情调查。

(8)祈风祭海。古代远洋航海,必须借助有规律的季风作为动力,所谓“北风航海南风回”,指的就是这种情形。由于当时人们的科学知识水平尚停留在比较原始的阶段,根本无法解释季风风向的定期转换现象,故多将其简单归之于某种超自然的神明力量。这样一来,便有了市舶司主持的祈风典礼,其中又数泉州的祈风仪式最负盛名。祈风仪式相当隆重,需要设奠、进香、宣读专门撰写的《祈风文》。典礼完毕,按照惯例还要举行饮宴活动。尽管属于迷信之举,但也反映了市舶司冀图发展海外贸易的良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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