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茶马司,特指明朝在西北、西南等边境地区设置的同少数民族进行茶马贸易的专门机构,掌管地方茶政,几乎成为中央政府控制地方茶叶经济的职能机构,尤其对于民族贸易方面更是如此。至于内地的民间正常茶叶贸易,一般不受茶马司的统辖。
在西北地区,明洪武五年(1372年)设置秦州茶马司,治所在今甘肃天水境内。秦州茶马司是明朝在西北地区最早设置的茶马司,收四川巴茶,易买西宁、洮、岷等处“番”马。洪武三十年(1397年),改秦州茶马司为西宁茶马司,茶马司驻地迁至西宁(今西宁市)。洪武七年(1374年)设河州茶马司,治所在今甘肃临夏市北。同年十月,设洮州茶马司,治所在今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临潭县。洪武十六年(1383年)七月,曾一度罢洮州茶马司而将其合并于河州茶马司内。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后重新恢复洮州茶马司。永乐十一年(1413年)五月设甘肃茶马司,正统八年(1443年)被裁并;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设置甘州茶马司。此外,万历十一年(1583年),增设庄浪茶马司,万历二十三年(1595年),正式设岷州茶马司。
在西南地区,洪武十六年(1383年),置永宁茶马司,后革;洪武十九年(1386年),置雅州茶马司和碉门茶马司。洪武七年(1374年)于广西置庆远裕民司,“市八番溪洞之马,后亦革”。虽不称茶马司,但官职设置和职责与茶马司相同。
茶马司在中央由兵部统领,在地方由各司所在的卫、府、行都司管辖。茶马司初设时设长官令、丞各一人,令为正六品,丞为正七品。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设大使、副大使各一人,大使为正九品,副大使为从九品,掌市马之事。成化以后,设监收(牧)厅一员,大使官一员。“每年榷茶中马,各厅员实掌其事”。茶马司的主要职责是:收贮来自川陕产茶区的茶叶;每年在规定时间开市,以茶为支偿物收购“西番”马匹;配合钦差参与“招番纳马”活动,并为此提供货茶;在所收马匹尚未调配以前,负责马匹的牧养。此外,还为朝贡“番僧”支取朝廷赐茶。每年岁终,茶马司要将一年所得马匹总数向兵部汇报,兵部再向皇帝奏报。
茶马贸易关系到明朝“以茶制夷”的基本国策,明初《通蕃禁例》规定:“私茶出境者,斩;关隘不察觉者,处以极刑。”永乐时对茶叶走私的处罚力度并不比朱元璋时期逊色:“私茶出境者,犯人与把关头目,俱各凌迟处死,家口迁化外。”为从根本上杜绝茶叶走私,政府对于茶农有严格规定:其所产茶叶必须无条件上缴茶马司及其有关机构,严禁私自出售,如果“茶户私鬻者,籍其园入官”。同时为有效打击茶叶走私,限制民间茶叶私自流通和民间藏茶叶数量,规定一般居民所存储的茶叶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明代实行茶引制,商人购茶外运,须先纳钱请引(凭证),“伪造茶引者处死,籍没当房家产”,处罚是非常严厉的。(www.daowen.com)
明政府除立法禁私以外,还建立了严密的巡茶机构。明廷首先建立了行人巡茶机构,用以例行检查各地对茶叶禁私政策的执行情况。其次,还组建了一支巡茶缉私队伍,以加强对各关隘走私活动的打击。最后,为强化对茶马走私的打击,防止边将监守自盗,从洪武开始,政府便定期选派巡茶御史,由皇帝任命,并设有专门机构:巡茶御史衙门。
明前期对于茶叶走私打击是比较严的,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朱元璋时期驸马都尉欧阳伦走私一案。洪武三十年(1397年)六月,驸马都尉欧阳伦在茶叶走私暴利的驱使下,无视朝廷禁令,多次派手下到陕西偷运茶叶,然后贩往藩部,谋取暴利,被人告发。朱元璋坚持法办,断然将欧阳伦处以极刑。“以私茶出者罪死”,真正做到了在打击茶叶走私过程中“虽勋戚无贷”,收到了杀一儆百的社会效果。明代中期颁布的《问刑条例》中有“私茶条例”,对贩卖私茶者与关隘失察之官军,发配充军,其处罚已比明初法令有所减轻,茶禁的效果大打折扣。
概之,辽宋夏金时期的榷场和明及清前期的茶马司在促进内地和周边民族的交流、维护边疆安宁和边防巩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历史作用。但封建王朝强制干预经济的行政手段,也给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经济交流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宋代榷场贸易因受官府的严格控制,且交纳商税,战争时期还开闭不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与化外人贸易罪赏法”“严禁边民无得私相贸易”,但在利欲之心驱使下的民间的私相贸易仍日益频繁。到了明代,政府高度垄断的官营茶马贸易及管理体制,是对经济规律的反动,最终统治阶级遭到历史的惩罚,被明统治者始终视为非法并严厉打击的民间茶马贸易反而成为官营茶马贸易体制的掘墓人。随着清初大规模统一战争的结束,一个统一的、地域范围比前朝更为辽阔的、多民族的国家得到巩固和发展,茶马贸易这种单一的民族贸易形式,最终被品种更为繁多、贸易形式更为灵活、流通区域更为广泛的民族贸易所取代。在新形势下,清政府为了控制沿边贸易,将西北地区的歇家牙行逐渐变为官歇家,它取代了茶马司的贸易垄断职能,关键时刻配合政府,用贸易策略达到“收制御羌戎之效”的战略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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