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市在隋唐以前已经得到了比较大的发展,“汉魏以降,缘边诸国,皆有互市,与夷狄交易,致其物产也”。但是国家并没有设置专门的互市管理机构,“并郡县主之,而不别置官吏”。这一方面说明中央政府对于地方互市有所重视,同时也说明互市还不太成熟。隋唐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鼎盛时期,随着大一统国家的进一步加强和中原王朝和周边民族一体化关系的逐步确立,不同民族间的经济贸易和文化交往更加密切,隋代中央政府专门职掌互市的机构正式应运而生。
隋统一全国后积极开拓边境民族贸易,东北契丹、室韦、靺鞨,北方突厥,西北吐谷浑、高昌、龟兹、焉耆、于阗等少数民族政权都与隋进行“朝贡贸易”。公元588年,隋文帝应东突厥都蓝可汗的请求,在河西走廊各郡创设“缘边交市监”之机构,设正监(从八品)、副监(参军,从九品)各一人,负责与边境少数民族政权交换马匹的任务,具有边境防守和官营外贸的双重职能。隋炀帝即位后,在京城设立了直属于鸿胪寺的四方馆,专司外交、外贸,下设东夷、南蛮、西戎、北狄四使者各一人,每一使者下辖典护、录事、叙职、叙仪、监府、监置、正副交市监(掌管互市)、参军(开展交易),从而完善了直属中央、独立于地方行政机构之外、融外交和外贸管理职能为一体的垂直体系,在中国外贸管理史上确为一大创举。
唐代与西北回纥等周边少数民族政权互市的基本内容为绢马贸易。唐承隋制,在中央设置四方馆,移隶中书省;在西北边境陆路各州郡设置互市管理机构“交市监”,各隶属地方副官“少府”。632年更名“互市监”,684—685年一度更名为通市监,后仍称互市监。
唐互市监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唐律》所载以刑部发放的“过所”为重要通行依据,监督检查人员和物资合法进出的职能,兼领与少数民族交换马匹等具体事务,具有边境防守和官营外贸的双重职能。《关市令》载:“诸外蕃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蕃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可见互市是在官府监督下进行的,官为定价。唐代对边境民族贸易控制很严,明文规定互市贸易禁兵器、铜钱及诸禁物外泄边隘,并越关检查,“依关市令,锦、绫、罗、谷、绸、绵、绢、丝布、牦牛尾、真珠、金银、铁,并不得度西边、北边诸关,及至缘边诸州与易”。凡私下与外人交易者按交易货值分别处以各等徒刑。违禁私度者、私与外藩交易丝绸达一尺者,均判处徒刑两年,私下交易牛马三匹者徒刑加等,15匹以上徒刑外加苦役、流放,私下交易兵器者,处绞刑。(www.daowen.com)
唐互市监每监设有监(正职官,从六品下)、丞(副职官,从八品)各一人为主管官员,下辖录事、府、史、价人、掌故等员役。互市监的所征税金用于关务经费,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较为明显。
此外,西南方面,唐朝还在陇州(在甘肃)和赤岭(在青海)设互市场,管理唐和吐蕃之间的贸易。唐玄宗时在北方的朔方军、西受降城(均在今包头附近)等处设“马市”,作为政府以金银、丝绸、盐茶等内地产品和沿边少数民族交换马匹等物的互市场所,均以边贸和经济事务为主要职能,军事驻防和要塞的色彩已大大淡化。
民族贸易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先民间后政府,先自由后垄断。汉至隋唐时期边境民间自由贸易占据主体,虽然政府增设专门机构,但还没有提高到政治、经济、外交全方位的高度来管理民族贸易。宋代以降,中原地区和周边少数民族的贸易结构渐以茶、马两种大宗物资交换为主导,随着中央政府中央集权的加强,官府直接主持和经营这种大规模的民族贸易,出现了“榷场”和“茶马司”等交往监管机构。但随着商品经济的相对活跃,民间互市不断对官商构成侵蚀。最终至清中期,把以前主要由国家垄断或直接经营的民族贸易,逐渐向民间商品交换的形式过渡,政府主要通过向商人征收赋税控制贸易,使得贸易形式更加灵活,贸易范围更加广泛。辽宋夏金时期的榷场和明及清初的茶马司作为官营贸易的典型,更是古代藩部之关的典型特征的生动写照,下节详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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