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BIT是以美国、加拿大最新BIT范本为代表的一种BIT发展模式,近年来发展迅速,是公认的较为先进、完善的BIT范本。关于美、加BIT范本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主要内容,本书已在第二章第一节做了详细介绍和评析。此处进一步分析其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发展趋势,研究其对中国非排除措施条款完善的借鉴价值。
(一)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规定更加完善全面
较之德式BIT,美式BIT以全面、详尽见长。2012年美国BIT范本和2004年加拿大BIT范本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规定更加全面,除涉及传统的国家根本安全利益、公共利益、公共健康、国际和平等事项外,还涉及环保、劳工保护、金融安全、文化安全、税收措施、保密事项等内容。而且范本对每一事项的规定都不是简单提及,大部分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采取集中规定和分散规定相结合的体例,恰当地在条约相关条款中规定缔约方不应被排除的权利,而且条款明确规定了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自我判断属性。
(二)加强了对人类社会普适价值的规定
美、加BIT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均对环保事项、人权事项(劳工保护)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两个事项很难判断它们是投资东道国价值取向还是投资者价值取向。因为,较高的环保和人权保护标准会增加生产成本,滞缓经济发展速度,所以绝大多数投资东道国和投资者都对环保和人权保护持消极态度,但这又是人类社会长远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责任。在环境状况如此恶化、可持续发展深入人心的时代,在非排除措施条款中增加环保和人权保护条款是大势所趋,也有利于一国形象的塑造。美国2004年BIT范本中第12条的“投资和环境”仅有2款内容,而且第2款比较简单,但2012年BIT范本中该条已经细化和扩充为7款内容,而且第4款用了三项对“环境法”的属性和目的进行明确,并在条约附件B第4条b款中,将环保事项与间接征收加以严格区分。可见,美国BIT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旨在做到尽可能地详尽周全。加拿大2004年BIT范本对环保事项除在集中规定非排除措施条款的第9条“保留和例外”、第10条“一般例外”中有规定外,还在第7条“履行要求”等其他条款中有所涉及,一起构成了加拿大非排除措施条款中较为完善的环保事项。
(三)注重积累,及时完善(www.daowen.com)
美国至今已经历经四个BIT范本,其范本历经锤炼,善于总结经验,并及时修订。美国BIT范本基本上是每十年修订一次,并有加快的趋势,保证范本适应国际投资发展的形势。成熟完善的BIT范本很好地发挥了宣示功能,明确地向外界表明美国保护外国投资的水平和措施。相对固定的BIT范本,使美国在BIT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明确的范本有利于保持美国对外签署的BIT的相对稳定性、连贯性,美国的一些惯常做法也能清晰地展现给外国投资者和国际仲裁机构,增加了针对美国案件仲裁的协调性的概率。
(四)对投资双方的保护水平齐头并进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对外投资国和最大的利用外资国,这一双重身份使得美国BIT既关注投资东道国利益的保护,也关注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作为世界比较成熟、完善的BIT范本,其在这两个方面都齐头并进,堪称楷模,并没有刻意突出一个方面而弱化另一个方面。其范本的完善采取两条腿走路、双维度前进模式,是当之无愧的世界经典BIT范本,对世界各类投资条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果中美BIT谈判成功,美国BIT范本也会对中国BIT的拟定产生巨大的影响。
随着美国非排除措施条款关涉事项的逐渐增多,其非排除措施条款逐渐表现出价值多元化的倾向。环保事项、劳工保护事项等为保护人类社会的普适价值,而不倾向于投资双边的任何一方,并且这些事项最终有利于投资双方的根本利益。比如,投资者如果能积极地承担起环保和劳工保护的社会责任,就能较好地融入当地社区,有助于消除当地的仇视和敌对情绪,减少暴力侵害的发生。再比如,金融安全事项、保密事项在保护投资东道国利益的同时,也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如2012年美国BIT范本第19条的规定。[1]
美国BIT范本也有缺陷:一是其非排除措施条款范围广泛,条款本身又对其适用的条件等方面很少做限制性规定,难以克服非排除措施条款的滥用;二是由于范本规定的投资保护水平较高,很难得到投资东道国的响应,美国至今只签署了58个BIT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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