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学者认为,非排除措施条款具有明显的投资东道国价值取向,就是为保障投资东道国行使合理规制权而设立的。这样的条款对于国际能源投资领域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肯定是一把双刃剑,维护了能源投资主权,就会损害能源投资者的利益,不可能对两者都进行保护。
从本书对非排除措施条款双重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到,非排除措施条款确实具有双重功能,可以保障投资东道国的能源主权,同时对投资母国的海外能源投资安全也有一定程度的保护功能。这两方面的功能可以协调发挥作用。
(一)中国非排除措施条款双重功能协调的基点
中国非排除措施条款双重功能协调的基点是公平、合理和正当。中国作为能源投资东道国时,运用非排除措施条款维护自身能源主权,符合价值位阶理念。能源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关乎该国的可持续发展。能源的管理和规制是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般称为能源主权。由于化石能源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国家需要适时调整能源政策,加强对本国能源的保护和开发。当中国所承担的投资保护条约义务与其能源主权发生冲突时,由于能源事关中国民众的福利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个人的利益不应对抗更高位阶的公共利益。因此,中国因行使能源主权而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正当性。
当中国作为能源投资母国时,中国海外能源投资者面对的投资东道国管理行为并不都是正当的、合理的。若投资东道国滥用非排除措施条款,以能源主权为幌子侵害投资者的利益,理应受到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防范和限制。随着晚近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充实和细化,对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的条件、程序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有的非排除措施条款明文规定投资东道国不得以此为幌子侵犯投资者利益。完善的非排除措施条款能够限制投资东道国为其主权侵害行为在投资条约外寻找借口,也能限制仲裁庭过大的条款解释裁量权。投资东道国援引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行为,还应能经得起仲裁庭的审查。这些都是非排除措施条款对海外能源投资者保护功能的体现。因此可以肯定地说,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设定和细化,就是为了限制投资东道国规制权的滥用。
可见,中国非排除措施条款两方面的功能并非此消彼长、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相互协调,在公平、合理、正当的理念下既可以保护中国政府的规制权,阻止其他投资东道国政府滥用规制权,也可以间接保护中国海外能源投资者的合法利益。(www.daowen.com)
(二)中国非排除措施条款双重功能协调的可行性
非排除措施条款对中国海外能源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无损于投资东道国主权,反之,条款对中国正当能源主权的保护,正常情况下也不会侵害外国能源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中国非排除措施条款对环境、劳工权利、文化安全等事项的保护,由于有明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要遵守该规定,其合法利益就不会受到损害,而且他们也能据此合理估算投资成本,审慎评估投资风险。在发生严重的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等极端特殊的情况下,投资双方的利益都遭受严重的损失,中国政府和外国能源投资者分担危机风险也是合理的。因此,中国非排除措施双重功能是协调正增长的,协调的基础是公平、正当、健康的国际投资环境和人类社会的共同福利,认为中国非排除措施条款对中国能源投资是双刃剑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对中国能源主权或中国海外能源投资者的绝对、过分保护。如果非排除措施条款过分扩张中国的规制权,没有防止条款滥用的机制,当然会损害外国能源投资者的利益,中国吸引外资、开发能源的活动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如果非排除措施条款过于简略,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则会使中国能源主权及环境主权得不到保障,危及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这两种情形都会导致“零和博弈”的后果。
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具有双重能源投资身份的国家在其投资条约范本中都有较为完善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并未担心非排除措施条款会削弱对其海外能源投资的保护。中国投资条约中有了完善的非排除措施条款,自身能源主权的维护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能有效遏制能源投资东道国以能源主权为幌子侵害中国海外能源投资者的行为,从而保障中国能源投资在公平合理的秩序中进行。
(三)非排除措施条款间接维护海外能源投资的功能对中国的特殊意义
非排除措施条款对海外能源投资的间接维护功能当然没有其保护能源主权的功能强大,但该功能却对中国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中国能源投资东道国政局动荡、治安恶劣,但是投资东道国坐拥能源,不愿提高投资保护水准,而对保障能源主权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却很感兴趣。因此,中国政府可以借完善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发挥其间接维护海外投资的功能,限制投资东道国任意规制权,明确规定投资东道国可以免责的事项。这样,对非排除措施条款没有规定的事项因投资东道国行为或措施致损的,中国投资者可以名正言顺地向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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