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能源投资领域,当一个国家既是能源投资东道国,同时又是重要的能源投资母国,具有这样的双重身份时,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双重功能就体现在同一国家之上。
在经济全球化日趋发展的今天,国际能源投资领域内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已为数不少。由于能源浓郁的主权特性及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些能源匮乏的发展中国家一边引进外国资金和先进的技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发展新能源,一边走出国门,去能源储量丰富的国家投资能源,比如中国、印度。一些能源储量虽然丰富但是消耗巨大的发达国家也在全世界投资能源,同时由于其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也能吸引其他国家的能源投资者来本国投资,促进其国内能源投资市场的竞争效率和活力,比如美国、加拿大。这些国家在国际能源投资领域内都具有双重身份。在这种情形下,就要考虑非排除措施条款双重功能的协调统一,而不能因为某一方面的投资暂时处于主导地位而片面强调非排除措施条款一方面的功能,弱化或忽视其另一方面的功能。
一些国家在国际投资市场仅仅处于某种单一的角色,像中东、拉美一些能源储量特别丰富的国家,还有俄罗斯等,是较为稳定的能源投资东道国;日本、韩国等资源匮乏而能源消耗量大,自身经济、技术又较发达的国家,是单一的能源投资母国。即使这些在国际投资领域内扮演着单一角色的国家,在签订投资条约时,其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也不能只偏重于某一方面的功能而无视另一方面的功能,因为,投资条约谈判与签署是各方博弈的过程。当然,在谈判中有可能一方由于某方面的优势而居于主动地位,比如能源储量丰富的国家往往待价而沽,并不担心无人来投资,这时候,非排除措施条款保护能源投资东道国的功能就可能突出一些。(www.daowen.com)
可见,在国际能源投资领域具有双重身份的国家往往关注非排除措施条款双重功能的充分发挥极其各功能的协调统一;而具有单一身份的国家则较为关注非排除措施条款某一方面功能的发挥,但是在条约谈判的博弈过程中,又不可能完全忽视非排除措施条款另一方面功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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