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仲裁庭大多没有明确的解释原则,解释中也没能针对个案做具体细致的探究,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的方式,采用所谓国际社会公认的关键语词的通常含义解释非排除措施条款中的允许事项。而仲裁庭多采用国际法例外条款适用条件,即非歧视原则、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宽泛的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审查,使得缔约方的合理预期难以实现。这就导致涉阿案件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审查遭受广泛质疑。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涉阿案件中,仲裁庭对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分析带有很强的功利主义和主观性目的,最初的案件中强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非排除措施条款从严解释,援引国际法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解释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的必要性,驳回投资东道国的抗辩,裁定其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投资界对国家规制权的关注和民众对保险式投资保护的强烈质疑,仲裁庭又转向公共利益价值取向,努力开脱投资东道国的条约义务。
仲裁庭大多没有明确的解释原则,解释中也没能针对个案做具体细致的探究,采取简单的一刀切的方式,采用所谓国际社会公认的关键语词的通常含义解释非排除措施条款中的允许事项。未能考虑到美国、阿根廷、卢森堡—比利时经济体的特定的社会经济、民众传统、历史背景等因素,也没能结合相关的缔约资料,依据投资东道国实践中有关语词的惯常含义进行有针对性的解释,以最大限度的满足缔约方的缔约真意,实现个案正义。这样,既未实现个案正义,也未能实现解释原则的一致性。(www.daowen.com)
缺乏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审查的明晰思路。前文分析过,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审查应区分条款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条款采用不同的审查原则,对于自我判断性和隐性自我判断性条款采用善意原则审查,而对于非自我判断性条款采用评估边界理论进行审查。而仲裁庭多采用国际法例外条款适用条件,即非歧视原则、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宽泛的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审查,使得缔约方的合理预期难以实现。这就导致涉阿案件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和适用审查遭受广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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