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自我判断性非排除措施条款审查中的边界理论评估

非自我判断性非排除措施条款审查中的边界理论评估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许多非排除措施条款缺乏明确的解释标准,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遵从投资东道国的决定。较之第一序列的准宪法性质的审查,评价边界理论用于审查投资东道国的相关应急措施更具正当性。针对非自我判断性非排除措施条款,仲裁庭在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允许事项的边界,也即投资东道国在紧急状态下采取行动的界限。具体到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审查中,这些变化取决于争诉允许事项的特点和投资东道国对投资者权利的干涉程度。

非自我判断性非排除措施条款审查中的边界理论评估

如果条约对于投资东道国援引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尊重程度并无明确规定,也难以从条约上下文或签约相关资料推知,仲裁庭需要从条约的用语、随后解释和适用条约的实践、条约上下文及其签约相关资料中推断这种遵从度。条约有关内国法适用遵从程度的缺失,不得理解为可以自动适用仲裁员自己的判定标准。如果条约中的允许事项、关联要求[21]只表明了一个较低的适用标准,则仲裁庭对投资东道国适用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决定应予以较高程度的尊重。该情形下例外条款的适用审查中,欧洲人权法院采用的评价边界理论很有借鉴意义。这一术语是对法语的字面翻译,最初为欧洲几个国家的法院所使用。后来运用较为成功的是欧洲人权法院,在其Handyside v.United Kingdom判例中,该理论第一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2]该理论最初的主导思想是在评价某成员方行为和措施是否违反欧洲公约时,应具体考虑该国的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及当时的特殊情形等多种因素,审慎全面地审查。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该措施违背条约前,尊重成员方的相关决定。后来进一步扩充完善,在条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全面分析各种相关因素,审慎判断缔约国行动的边界。在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审查中,使用该理论的正当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语境使得其适用审查需要评价边界理论。评价边界理论对投资东道国的决定给予比通常理解更高的尊重。许多非排除措施条款缺乏明确的解释标准,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遵从投资东道国的决定。比如对基本安全、公共道德等允许事项的理解。Hersch Lauterpacht指出:“仲裁庭忽视投资东道国判断的任何裁决和解释都是令人怀疑的。”[23]仲裁庭用解释法律术语(比如最惠国待遇,这类术语在创设、运用和解释中往往需要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方法来解释政治因素浓郁的语词(如公共秩序、公共健康等)缺乏说服力。再则,非排除措施条款中一些语词主观因素较多,难有清晰的判断标准。比如对于公共道德事项的适用审查,其主观性使得仲裁庭很难事后评判投资东道国的援引行为。也许仲裁庭能够合理地推断出德国或美国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中公共道德的含义,但同样的做法却很难合理地揭示出巴基斯坦或巴林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中该用语的含义。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较大程度地尊重投资东道国的决定。BIT缔约国申请仲裁庭判断其基本安全利益、公共秩序、公共道德是否受到了威胁,而仲裁庭却无精准、客观的标准。仲裁庭在一定程度上尊重投资东道国特殊情形下的应急措施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

其次,就法理而言,运用评价边界理论指导仲裁庭审查工作具有一定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尊重当事国决定符合国际司法惯常做法,尽管ICSID是为解决投资争端而成立的,它却面对一些准宪法性质的问题,比如对大规模经济溃败或某种公共道德威胁的应对措施的评判。此外,依据《华盛顿公约》建立的ICSID撤销机制中,特别委员会不是ICSID成员方的上诉法院,其仲裁员在政治、文化、法律传统等各方面差异很大,他们缺乏评价投资东道国行为所必要的、较深层次的相关背景知识,很难对投资东道国的决定进行全面实质性审查。因此从法理学视角看,具体争端涉及的问题越具有准宪法性质,仲裁员与相关社会联系越疏远,采用评价边界理论就越具有正当性。较之第一序列的准宪法性质的审查,评价边界理论用于审查投资东道国的相关应急措施更具正当性。欧洲人权法院关于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再次,从实践角度看,评价边界理论的运用有助于维护ICSID仲裁机制的正当性,也有助于维持特别委员会的监督功能,确保投资东道国在国际法义务范围内应对紧急情形的权利和职责。(www.daowen.com)

评价边界理论对国内权威机构行为和措施的充分尊重的做法,经欧洲人权法院的成功实践,已在国际法领域产生深远影响,成为平衡国内条约执行和国际监督的很好工具。尽管目前该理论主要在人权领域内发挥作用,但作为司法审查和自我限制的工具,其适用不应仅限于特殊领域。就其实质而言,评价边界理论在ICSID案件中的运用是指,在受法律规范的诸多领域内,总有一定范围的行为满足国际法对行为主体的义务性要求,这些行为首先应由国内权力机构来初步选定。仲裁机构在审查时应予以一定程度的尊重,在否决投资东道国某一行为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各类可能的相关因素,持审慎态度。

将评价边界理论用于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审查中,就是在该原则指导下为争议非排除措施条款之允许事项确定范围,这是判断投资东道国某一措施是否属于允许事项的前提。较之仲裁庭,投资东道国在紧急情形下身临其境,更能准确判定情势,及时采取适当应对措施。评价边界理论允许仲裁庭对投资东道国措施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保留投资东道国依据非排除措施条款应对危机的行动自由。针对非自我判断性非排除措施条款,仲裁庭在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允许事项的边界,也即投资东道国在紧急状态下采取行动的界限。在欧洲法院的判决中,成员国没有无限制的自我判断权,国内的决策权应受到国际力量的同步监督(主要针对决策的目的和必要性)。

依据欧洲人权法院的裁判实践,法院确定的评价边界因案而异。具体到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审查中,这些变化取决于争诉允许事项的特点和投资东道国对投资者权利的干涉程度。评价边界的区间为:允许事项有客观评价标准时,对投资东道国决定的遵从度最小;在没有客观评价标准,而缔约各方对允许事项的理解又差异很大的情形下,对投资东道国决定的遵从度就会最大。具体而言,对公共道德事项的遵从度可能最高,而某些易被科学证据所证实的事项,如公共健康以及中等的安全威胁,遵从度就会最低。引用评估边界理论的目的是要保留投资东道国特殊情形下的行动自由,从而突出投资条约中有关非排除措施条款谈判的内在意义,并且赋予仲裁员一种可操作性的方法,在非排除措施条款所在投资条约及其相关背景、资料下分析投资东道国行为的正当性,避免以仲裁庭自己远离事实和事件的观点来取代投资东道国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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