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多哈回合的谈判久拖不决,WTO十几年来没有取得大的进展。于是,各类区域协定、自由贸易协定蓬勃发展起来。单单中国截至2018年2月就已与24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6个自贸协定。[28]世界较有影响的自由贸易区有阿拉伯经济联盟、欧盟、东盟、跨太平洋伙伴经济体(TPP)、欧美自贸区(TTIP)、安第斯经济共同体、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大湖国家经济共同体等。这些自贸区都是建立在相应的自由贸易协定基础之上。而此类自贸协定必然会涉及投资协定,比如NAFTA第11章,而且有的自由贸易区还有专门的投资协定,比如《中日韩投资保护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等。
区域协定中与能源投资相关的协定主要有:(1)1969的《安第斯分区域一体化协定》。这些拉美国家石油储量丰富,该协定对国际能源投资有一定影响。(2)1970年阿拉伯经济联盟拟定的《阿拉伯国家投资和资本自由流动协定》,还有1981年伊斯兰协会制定的《促进成员国之间投资保护协定》。阿拉伯世界掌握着国际石油出口的命脉,该协定对国际能源投资影响深远。(3)2003年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ECOWAS)公布的《能源议定书》也是世界上较有影响的能源协定;(4)1998年生效的《东盟(ASEAN)投资区框架协定》对中国向东盟的能源投资也较有影响;(5)1982年大湖国家经济共同体拟定的适用于本区的《区域投资规则》,该协定旨在促进对基伍湖和坦噶尼喀湖共同水域的开发和利用,对该地区能源投资有一定的规范作用;(6)《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是美国主导的、几乎太平洋沿岸主要国家都加入的协定,但由于特朗普政府于2017年初宣布退出TPP,使其一时陷入困顿。(www.daowen.com)
区域投资条约中,最为成功、最具影响力的就是与美式BIT有着很深的渊源关系的NAFTA中的第11章。与中国能源投资密切相关,较近签订的能源投资相关条约是《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和《中日韩投资保护协定》(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日本国政府及大韩民国政府关于促进、便利和保护投资的协定》)。前者无论对中国现在的能源投资、能源运输安全,还是对将来中国南海能源的开发,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后者涉及世界三大能源消耗国、东亚三大经济体的投资关系的统一调整,对中国能源投资影响深远。所以,本章选取这三个协定,对其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加以梳理和研究,并将其与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功能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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