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和一般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有一定的共同点,它们所涉及的内容大部分都是相同的,比如涉及税收、环保、劳工、根本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宗旨也都是保障投资东道国必要的规制权。由于能源及能源投资的特殊性,能源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和一般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有一定的区别。以下以ECT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为主,结合与ECT密切相关的一些配套条约以及其他一些能源投资条约,详细分析能源投资条约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特殊性及其与一般投资条约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异同。
(一)能源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针对性较强
能源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具体针对能源投资和能源市场中的投资东道国必要规制权的行使以及国家能源主权的保护,非排除措施条款中有些内容是明确针对能源的运输、分配,针对短缺能源、可耗尽性稀缺资源的保护措施,还有针对能源的自由流通的措施。比如ECT第24条第2款规定:“2.除了第1款及本款中(i)项,第三部分的规定不得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下列目标采取或颁行任何措施:……ii由于缔约方以外的原因而引起能源供应短缺,在取得和分配能源物质或产品方面的必要措施;A.所有其他缔约方都有权利获得此类能源物质或产品的均等的份额……”而且ECT及其相关的四个配套条约中强调能源的主权特性,详细地规定了投资东道国在能源保护、能源运输、能源分配方面的主权不受限制。
(二)能源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强调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
由于能源及其投资的特殊性,能源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特别关注能源的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能源宪章秘书处于1991年公布的《能源宪章条约和相关法律文件——关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框架》中的《能源效率和有关环保方面的能源宪章议定书》详尽地规定了能源利用效率以及能源开发和利用等环节引发的环境问题的解决等内容。其第2条分别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影响”予以定义。[21]第7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规定国家要鼓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技术研发,要做好国际交流工作,避免这方面的重复研发。同时,该条约也不得限制成员国为了提高效率对能源投资者提高技术水准要求的权力。
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储量有限,低效利用不但造成珍贵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等环节也必然会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比如稀土的开发,美国由于其严重的环境污染曾一度禁止境内稀土开发,一律依靠进口。中国多年来一直是世界最大的稀土出口国,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目前,日益严峻的能源危机驱使各国竞相开发两极及公海海底的能源,这会给人类带来灾难性后果。因为这些公共地区,目前尚无相应的环境监管组织和机构,各国只顾掠夺资源而无意治理环境。2013年2月13日,世界两大石油巨头——俄罗斯石油公司和美孚石油公司签署协定,共同开发北极能源,[22]引发新一轮北极能源争夺,也引起世界环保组织(主要是绿色和平组织)和人士的担忧和强烈抗议。[23]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特别是由于2013年的大范围持续高温,北极环境问题备受关注。研究表明,由于北极冰层急剧变薄,底土中的甲烷大量泄漏至空气中,加剧了气候变暖。[24]石油的开发和冶炼都会对投资东道国的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石油运输中经常会发生泄漏、油污事件。2010年5月起,英国石油公司在美国墨西哥湾海域造成的长达3个多月的漏油事件至今令世人心有余悸。一些新兴经济体过分依赖煤炭资源,产生巨额碳排放,影响世界气候变化。日本海啸中造成的核污染至今未能得到有效控制。这些情形都使得能源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很多内容涉及环境保护。ECT中在第19条“环境事项”和第24条“例外”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中均规定了环境问题,而且其配套法律文件《能源效率和有关环保方面的能源宪章议定书》中又对环保问题做了详尽的专门规定。(www.daowen.com)
(三)能源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强调国际协调与合作
能源和环保问题涉及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不是一两个国家所能做到的。所以,能源投资条约中特别强调国际合作的问题。
首先,能源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注重国际条约间义务的承继和衔接。ECT第二部分“贸易”第4条“不减损GATT及相关条约规定的义务”规定:“本条约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减损缔约方GATT及其相关规则项下的义务,只要当事成员国也是GATT及相关规则的缔约方。”该部分第5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继续规定,缔约方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均不得与GATT第3条、第11条相抵触,也不得侵害缔约方基于GATT第29条的权利、义务。ECT第三部分“投资的促进和保护”第16条还概括地规定了条约与其他协定的关系,如果缔约方先前加入的条约内容涉及ECT第3部分、第5部分内容,则该两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得理解为减损先前条约赋予缔约方的实体及程序权利(争端解决中),先前条约的相关规定也不得理解为减损该两部分赋予缔约方的实体及程序权利。《能源宪章条约和相关法律文件——关于国际能源合作的法律框架》中也对该框架内各文件间的效力及彼此关系做了规定。如《能源效率和有关环保方面的能源宪章议定书》第13条“与ECT的关系”规定,若议定书的规定与ECT就同一问题的相关规定不协调,则ECT的规定优先适用。
其次,能源投资条约一般都对国际合作做出详尽的规定。因为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需要很高的技术因素及很大的资金投入,且能源效率关乎全人类的能源可持续问题,这就需要必要的国际合作,以避免重复研究和少走弯路。《能源效率和有关环保方面的能源宪章议定书》第三部分规定能源利用效率的国际合作问题。该部分虽然只有一条(第9条),简略地规定了可以进行国际合作的领域,但随后条约用了一个附件(3页多的篇幅)专门细化这些领域,从能源分析、评价到成员国能源政策的制定,从能源效率技术的研发、转化到相关专门人才的教育、培训,从巨额的资金安排到各具体行业低碳高效燃料的开发,甚至暖气、空调系统的改进,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一些新经济体过分依赖传统化石能源,加之利用效率低下,不仅浪费了资源、污染本国环境,对世界气候也带来巨大负面影响。2012年,中国碳排放量为3亿吨,占全球份额的24%,而美、欧分别为16%和10%。[25]2017年,中国碳排放量105亿吨,占全球份额的28%,而欧美都处于下降局面。[26]这一局面的根本改变需要国际合作。2008年6月18日,第四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SED)签订了《中美能源环保领域十年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称TYF)。这是一个双边对等合作的框架协定,是国际能源、环境合作方面的典范,它着眼于推动两国能源安全、经济稳定、环境可持续等新的发展模式。自协定签署以来,双方合作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合作的主要项目有:未来能源控股公司和中国华电公司的合作,福特汽车公司和长安汽车集团公司的合作,美国堪萨斯州维奇托市与中国江苏省无锡市的合作,移动风电场公司和唐山曹妃甸新区的合作,西雅图港与大连港的合作,德克萨斯州格林伯格市与四川绵竹市的合作以及美国杜兰大学与华东政法大的合作等。[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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