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深入解读间接征收条款细节

深入解读间接征收条款细节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征收是每个BIT不可或缺的条款。此类判断标准往往以措施的效果为决定因素,使得间接征收条款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间接征收隐蔽性强、花样繁多,促使征收条款也详尽起来。美国2012年BIT范本第6条“征收和赔偿”有5款内容,每款都有数条情形列举。凡是效果等同于征收的各种措施,均被认定为间接征收,同样被禁止。

深入解读间接征收条款细节

征收是每个BIT不可或缺的条款。BIT诞生的初衷就是防止投资者的财产被投资东道国征收或国有化。早期的征收条款相对简单,比如1988年的中澳BIT第8条规定:“缔约一方不应对任何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效果相同的措施,除非所采取措施是为了公共利益,是非歧视性的,依照接受投资缔约一方的法律,并给予合理补偿。”由于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和国际仲裁的制裁,直接征收逐渐绝迹,但间接征收继之而起。2007年的中印BIT是中国最早规定间接征收的BIT,其第5条第3款提到“或采取效用等同于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并在协定议定书第3条规定,征收措施还包括“一方为达到使投资者的投资陷于实质上无法产生收益或不能产生回报之境地”而有意采取的措施。美国2012年BIT范本附件B第4条规定间接征收是指:“投资东道国行动或一系列行动,虽然没有影响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没有直接剥夺财产,但对投资者财产产生了和直接征收等同的效果。”此类判断标准往往以措施的效果为决定因素,使得间接征收条款的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间接征收隐蔽性强、花样繁多,促使征收条款也详尽起来。

关于间接征收的认定,是个棘手难题。绝大部分BITs对其都有规定。中印BIT议定书第3条第2款规定,判定某一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的因素包括:(1)仅对经济价值有负面影响这一事实还不足以认定构成了征收;(2)该措施在范围或适用上的歧视程度;(3)该措施违背合理投资预期之程度;(4)措施的性质和目的是否是善意地维护公共利益,其和征收目的之间是否有合理的联系。美国2012年BIT范本第6条“征收和赔偿”有5款内容,每款都有数条情形列举。该范本附件B第4条a项补充列举间接征收认定的条件:一是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二是政府行为对投资的干预范围和程度,三是政府行为的性质。[50]当然,这些列举远未穷尽,实践中仲裁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www.daowen.com)

BIT均严厉禁止各种形式的征收,即使为了公共利益、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和比例原则,也应给予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凡是效果等同于征收的各种措施,均被认定为间接征收,同样被禁止。这样,征收条款和非排除措施条款就有了重叠部分,相似的行为,因定性不同则责任迥异。比如环保措施若被认定为征收就需要按照赫尔原则予以补偿,而若成功援引非排除措施条款则无须补偿,于是往往在重合部分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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