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析非排除措施条款属性争议

解析非排除措施条款属性争议

更新时间:2025-0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务中,仲裁庭对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审查中采用的标准不一样。当条款本身无此规定时,非排除措施条款属性的认定则颇具争议。在Sempra案中,阿根廷主张美阿BIT第11条为自我判断性非排除措施条款,但仲裁庭予以驳回。所幸晚近签订的BIT绝大多数都明确规定了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自我判断性,使这一争议的影响逐渐减弱。

学界依非排除措施条款是否明确规定投资东道国对其行为和措施的自我判断权,将其分为自我判断性条款和非自我判断性条款。这样的划分非常重要。实务中,仲裁庭对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审查中采用的标准不一样。对自我判断性条款采用善意审查原则,其适用条件完全由投资东道国自己把握,仲裁庭只进行事后有限度的审查,只要投资东道国的行为和措施不是规避条约义务,不是以非排除措施条款为幌子侵犯投资者利益,在特定情形下为保护更重要的价值而最大限度地保留了投资者的合法权利,最小限度地课加投资者的义务,即可援引非排除措施条款。而对非自我判断性条款则采用“边界评价理论”标准进行审查,投资东道国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较大限制,仲裁庭审查的力度较大,要判断投资东道国采取措施的力度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超过了非排除措施条款某一允许事项所能容忍的最大限度,投资东道国的行为和措施是否超过了必要规制权的界限。当然,这些“度”首先要依据投资东道国的惯常做法,其次才可依靠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确定。[34]

非排除措施条款中,缔约方采取措施前若有“它认为”(it considers)等类似修饰语词,则可认定其为自我判断性非排除措施条款。当条款本身无此规定时,非排除措施条款属性的认定则颇具争议。在Sempra案中,阿根廷主张美阿BIT第11条为自我判断性非排除措施条款,但仲裁庭予以驳回。2012年,ICSID特别委员会撤销该案时回避了对美阿BIT中非排除措施条款属性的认定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Diane博士认为,对于非排除措施条款自身未明确规定的条款属性的认定,要着重依据缔约方历史传统和惯常实践进行判断。她详细分析了美国相关司法实践和对外投资争端中的一贯立场,确认美国BIT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都具有自我判断属性(尽管条款本身未明确规定),应属于隐性自我判断条款。而从阿根廷的历史传统和惯常司法实践中找不到非排除措施条款自我判断属性的任何证据,因此,该条款对于阿方而言,应属于非自我判断性条款,仲裁庭的认定没有错误。[35]虽然这样的理论很有说服力,但是同一非排除措施条款对于不同的缔约国属性迥异,判断标准也不同,必然引起很大的争议。这也是由BIT的特殊性导致的。(www.daowen.com)

以上这些争议,有的已经有了主流观点,比如对于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的法律效力,普遍认为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能够免除投资东道国的赔偿责任。但有的仍然处于未决状态,比如条款本身无明确规定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属性的认定。所幸晚近签订的BIT绝大多数都明确规定了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自我判断性,使这一争议的影响逐渐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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