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能否免除投资东道国损害赔偿责任,在学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仅可免除投资东道国国际法层面的义务,即对另一缔约方的义务,但并不能免除其投资合同义务,即对投资者的赔偿义务。
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能否免除投资东道国损害赔偿责任,在学界和实务界存在很大争议。多数学者认为,非排除措施条款旨在保护投资东道国的规制权,是在投资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重新分配风险的工具,如果投资东道国的行为和措施符合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条件,则投资东道国得以从投资条约义务中摆脱出来,不承担由于行使必要规制权对外国投资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符合非排除措施条款拟定的初衷,国内学者大多持此种观点。[31]
也有学者从私有财产应受完全保护和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出发,认为投资条约签订的目的就是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安全,投资东道国既然签署了条约,就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情形下确保外国投资安全,不应以国家必要规制权为借口侵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那样的话,投资条约将形同虚设。早期仲裁实务也多采用这一观点,CMS案仲裁庭认为,BIT就是为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如果只是在通常情形下保护投资者利益,BIT的价值将大大降低,因为此种情形下依靠投资东道国国内法也能达到保护目的。[32]而且有的仲裁庭即使适用了非排除措施条款,也只是部分免除投资东道国赔偿责任。(www.daowen.com)
还有学者从技术层面对投资东道国的投资条约义务进行层级区分,认为投资东道国所负有的条约义务包括国际法层面的不法性和可谴责性、可制裁性以及投资合同层面的投资财产保障义务。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仅可免除投资东道国国际法层面的义务,即对另一缔约方的义务,但并不能免除其投资合同义务,即对投资者的赔偿义务。[33]本书在“非排除措施条款适用的法律后果”部分展开详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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