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非排除措施条款:基本定义与解析

非排除措施条款:基本定义与解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没有“不得排除”或“Non-precluded”及类似词眼的条款也可能是非排除措施条款。非排除措施条款具有开放性和概括性,晚近投资条约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事项不断扩张,条款趋于精细严密。在形式上,非排除措施条款也不再局限于某一条款内,而是散布于相关条款中;不再局限于仅仅维护投资东道国利益,有的同时或最终维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非排除措施条款:基本定义与解析

非排除措施条款是英文Non-precluded Measures的首字母缩写,是指投资条约不能阻止或排除的某些事项或行动,保障投资东道国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规制权,或在特殊情形下积极应对各类危机的权力,为此排除了整个条约或某些或某一条款在特殊情形下的适用。

判断某一条款是否属于非排除措施条款,除了看其表述形式以外,还要注重其价值判断的实质,即保护更高位阶的价值,并使投资保护义务更全面、更合理,不致因为违背投资东道国国际义务或其他条约、法律义务而受到质疑和冲击。因此,投资条约中征收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排除情形不应列入非排除措施条款,因为这些是投资条约产生以来就有的传统规定,不应视为新条款,否则非排除措施条款的新颖性、实质特性会被淹没。同时,没有“不得排除”或“Non-precluded”及类似词眼的条款也可能是非排除措施条款。有些非排除措施条款也会采用肯定的表述方式,如韩日BIT第16条就是以肯定语气表述基本安全利益、公共秩序、公共健康等各种例外,第17条以肯定语气规定金融安全例外,两个条款均使用“each Contracting Party may”“Contracting Party shall”这样的词眼,虽然没有“Non-precluded”等类似词眼,但是依其实质内容,仍然应当归于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范畴。另外,缔约国加入条约时的保留声明不属于非排除措施条款,但投资条约本身的适用保留条款却与非排除措施条款有一定的联系,有的属于非排除措施条款,如NAFTA第1108条“保留和例外”的规定。

非排除措施条款具有开放性和概括性,晚近投资条约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适用事项不断扩张,条款趋于精细严密。在形式上,非排除措施条款也不再局限于某一条款内,而是散布于相关条款中;不再局限于仅仅维护投资东道国利益,有的同时或最终维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比如2002年的韩日BIT第15条第8款规定:“本协定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理解为阻止投资者在投资东道国境内寻求司法或行政救济。”[13]还有美国2012年BIT范本第16条规定:“本条约不得减损缔约方依照其他条约赋予投资者或本条约生效后的投资下列比本条约更优惠的待遇……”[14](www.daowen.com)

国际能源投资仲裁中,非排除措施条款是投资东道国首选的抗辩工具,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该条款的解释、审查和适用。在国际仲裁组织受理的案件中,涉及能源投资争端的占较高的比例。[15]中国近年来对外能源投资突飞猛进,2012年已经占到了对外投资总量的52%。[16]因此,本书从能源投资视角研究中国投资条约中非排除措施条款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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