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BIT研究文本的选择
BIT是目前国际投资条约的主要部分,也是国际能源投资的主要规制规则。BITs的数量占国际投资条约的90%左右,65%的国际投资争端主要依BIT仲裁。以此为前提,BIT是规制国际能源投资的主要规则。ICSID网站公布的已受理的668个案例中,能源投资争端案件就占到了46%,其中仅油、气、矿业争端就占24%,是涉案类型中比例最高的一项,居于第二位的其他投资案件占13%。[11]
目前,全世界BITs数量庞大,本书无意对这些条约逐一研究,而是以其在能源投资调整中的活跃程度、其在能源投资争端解决中的影响力等因素为标准,判断是否将其作为本书的研究文本。
本书第二章,主要以在国际能源投资领域具有深远影响的美式BIT为例(剖析了美国BIT范本、加拿大BIT范本和哥伦比亚BIT范本),对规制国际能源投资的BIT展开详尽阐述,研究其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对规制能源投资的重要意义。在第六章中,又以美式BIT和德式BIT为范例,分析世界BIT发展的趋势和对中国BIT改进的借鉴意义。该章还对中国签署的含有非排除措施条款的7个BITs做了详细梳理。此外,在全文论述中,贯穿着对印度、法国、意大利BIT范本的分析,也常常涉及对美国、加拿大、德国、哥伦比亚等国签订的BIT的例证和分析。(www.daowen.com)
(二)多边或区域投资条约研究文本的选择
在规制国际能源投资的国际条约层面,有一部专门的能源条约——《能源宪章条约》(ECT),这是研究能源投资无法绕过的议题。ECT脱胎于《欧洲能源宪章》,是目前唯一真正意义上的国际能源条约。本书第三章将对ECT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进行研究。
在国际统一投资条约签署受阻的情形下,区域主义逐渐兴起。在区域主义的推动下,区域投资条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而且近年来发展明显加速。这对克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非系统性、促进国际投资制度一体化进程都具有重要影响。NAFTA作为世界上最早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投资协定,在能源投资领域内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国近年来签订的《中国—东盟自贸区投资协议》和《中日韩投资保护协定》(尚未生效)都对能源投资产生或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前者事关中国的海外能源运输通道,涉及中国南海主权、稳定以及能源开发,所以对中国的能源政策影响深远。后者是东亚主要国家联合应对“亚洲溢价”,[12]并且中国和日、韩之间有较高份额的成品油等二级能源的投资额和交易额,所以它对中国国际能源投资也具有较大影响,条约未明确规定将取代三国间分别签订的BIT。此外,《东盟—澳大利亚—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涉及与中国有着密切地缘关系并关乎中国南海安全和稳定的东盟十国,以及近年来中国对其投资迅速增长的澳大利亚,该协定对非排除措施条款的规定也较为详尽和典型,对中国颇有借鉴意义。本书将以这四个条约为例,对规制国际能源投资的区域投资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进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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