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八条规定,党政机关公文文种主要有15种,适用职能具体如下。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4)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5)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6)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7)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9)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10)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11)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www.daowen.com)
(12)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13)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14)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15)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党政机关公文分类
上述15种党政机关公文,从不同的视角划分,可得出不同的划分结果。
(1)根据使用系统划分,可分为党务机关公文和政务机关公文。党务机关公文是指由党的各级机关发出的公文,政务机关公文是指由各级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
(2)根据行文关系或行文方向划分,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如报告、请示等;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的行文,如决议、决定、命令(令)、批复、公报、公告、通告等;平行文是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相互行文,如函。
此外,议案是一种虽是行政机关公文,却是政府向同级人大提请审议事项的专用公文。目前其归类有异议,主要有平行文和上行文两种看法。我们比较认同上行文,理由是:第一,我国宪法规定人大是权力机构,行使审决职能,政府是其执行机关,行使执行职能;第二,议案的写法完全符合上行文的规定。
下行文也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行文者之间是直接的上下级关系,这是典型的下行文,如批复;二是行文者之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党政隶属关系,而是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全体成员或有关方面人员的行文,称作泛行文,如公报、公告、通告。命令、决定既可作典型下行文,也可作泛行文。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文种可以兼行,它们在不同情况下可充当不同的行文。如意见可兼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通知常用于下行文,但用于知照信息、情况时,也可作平行文;通报作通报情况时,既可作下行文,也可作平行文;纪要也要视发文机关和发送对象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过,这些兼行文种,一旦与具体的内容、行文对象相联系,其行文关系就被确定了。
当然,党政机关公文还可以根据别的标准进行划分,在此不作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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