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或秩序,危及旅客、机组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即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干扰行为。它是一个专门指称危害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的专用名词。
机上非法干扰行为总体上分为三大类。第一类称为严重的非法干扰行为,包括:根据《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规定,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罪行),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或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严重的非法干扰行为。如劫机分子携带匕首、枪支、炸药、雷管、引爆装置等对旅客和机组人员(包括驾驶员、副驾驶员、领航员、报务员、机械员、通信员、乘务长、乘务员)进行捆绑、殴打、杀死、伤、爆炸等。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时有发生,已严重危及航空安全。我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尔后又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9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是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维护正常的民用航空秩序,促进我国民航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www.daowen.com)
第二类称为一般性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包括以下九种:① 当面威胁或电话威胁劫炸机;② 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③ 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阻;④ 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⑤ 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⑥ 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⑦ 未经允许使用电子设备;⑧ 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⑨ 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援设备等。
第三类是指扰乱秩序的行为,包括以下七种:① 寻衅滋事、殴打乘客;② 酗酒滋事;③ 性骚扰;④ 破坏公共秩序;⑤ 偷盗机上物品、设备;⑥ 在禁烟区吸烟;⑦ 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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