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的乡镇、私营、“三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管理方式,均可由厂长、经理直接做出决定,不必层层请示和审批。这些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均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来确定,没有人员编制的约束和招工指标的限制,企业厂长、经理具有招收职工的权力,也有辞退和开除不合格职工的权力。企业人员或部门的职责分配均以生产经营活动为中心,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有关人员或部门有责有权,责权对称,使这些企业的职工在观念和行动中自觉遵守了市场规则。所以,约束条件的满足或实现,主要针对国有企业。
1.企业用工、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实现,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职能的转换相辅相成,协调配套,它们都依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资产所有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管理者选定之后,在授予管理者经营自主权的情况下,制定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的细则,确保企业用工和工资分配自主权的实现。
劳动供给主体——劳动者自主支配自己劳动力的实现,关键是推动劳动力的流动。实现劳动力流动可分步进行:首先推动劳动力在各地市范围内的流动,再逐渐实现劳动力在全省、全国范围内的流动。在各地市的流动,主要只依赖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落实,在全省、全国范围内的流动,还有赖于冲破户口壁垒和其他相应的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改革和建立。
2.在政府职能得到改变、企业自主权落实的情况下,企业以什么样的行为目标进行经营,就成为劳动力市场建立的核心。
微观经济学中有一个已经被证明了的定理:企业只有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目标,才能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即:才能以最小的成本,生产出符合人们需要的最大数量的产品。
企业能不能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目标,取决于取得或实现的利润归谁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若实现的利润归企业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企业自然会以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在生产要素的配置上,自然会以经济中的成本—收益原则作为取舍生产要素的尺码。像我国的私营、个体、乡镇、“三资”企业的产权较明晰,实现的利润主要由企业自我支配,它们就能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目标,它的资源能得到有效配置,经济效率较高。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利润作为财产的报酬,上缴国家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这无可非议。但这造成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的多寡与厂长、经理和职工的报酬多少关系甚微,厂长、经理很难把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行为目标,在生产要素的配置上就不会把经济中的成本—收益原则作为生产要素取舍的尺码。
可见,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有赖于企业自主权的落实和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的实现,这二者的落实或实现必须使产权明晰化。
3. 在企业产权明晰化中,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在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下建立劳动力市场,实现市场机制对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此时,由于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的发挥,必然推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且推动社会资产存量的重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在这一过程中优胜劣汰机制使落后技术、落后产品被淘汰;甚至可能使一些落后企业转产、停产或破产。因此,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失业现象在所难免。可以说,失业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现象,适度失业还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失业作为一种淘汰机制,淘汰落后企业、落后技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一种优化选择的作用。技术性失业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使产业结构更趋合理化。而且,失业的外在压力可转化为内在动力,推动企业和职工提高素质。可见适度性失业的机制作用是有积极意义的,这种机制的启用,只有在建立了一套控制失业风险的有效机制下,才有现实可行的意义。否则,失业就会成为一种社会不安定因素,冲击经济生活。
从“失业风险=失业风险广度(失业规模)×失业风险强度(失业周期)”可知,在失业规模一定的情况下,可通过缩短失业周期控制失业风险,缩短失业周期可从决定失业周期的因素中加以考察。
从失业到再就业的时间称为失业周期的界定中,寻找出决定失业周期的主要因素是:新的就业机会与等待就业人数之间的比例。相对于等待就业人数而言,就业机会较高,或者相对于就业机会而言,等待就业的人数较少,则表明失业者较易于找到新的工作岗位,从而失业周期较短,失业风险较小;反之,失业周期较长,失业风险较大。所以,在劳动力市场建立的起步阶段,国有企业冗员(实为隐性失业)将变为显性失业者,显性失业人数增多的情况下,我们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增加就业机会。
增加就业机会从宏观产业政策和劳动需求主体——企业来说,就必须发展能提供更多劳动岗位的产业和企业。结合我国产业政策,目前应做到:(1)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产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且我国现有的第三产业比重偏低,通过提高第三产业的比重可以使就业机会增大;(2)以法的形式保护私营、个体、乡镇企业的发展,解除这些企业发展的后顾之忧,增加其资本积累,扩大生产规模,增加就业岗位。(www.daowen.com)
增加就业机会从劳动供给主体——劳动者来说,就业机会的增加依赖于劳动者本身素质的提高,劳动者素质越高,可选择的工作岗位越多,越容易被用人单位选用,失业周期便越短,失业风险就越小;反之,劳动力素质越低,可选择的工作岗位越少,越不易被用人单位选用,失业周期越长,失业风险就越大。
提高失业者的素质,需要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发挥其服务职能,加强各种形式的培训,以适应就业岗位的要求。我国传统人力资本投资主要依靠国家和单位的财力。从人力资本理论“谁投资谁受益”来看,人才属单位、部门所有可说是合理,但它的弊端是阻碍了劳动力流动,从而资源配置难以合理,效率难以提高。目前,改革这一现状就要与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改变传统的人力资本投资主要依靠国家为更多依靠个人投资。这需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改革传统的劳动保障制度和福利补贴制度。将过去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保障制度改造为国家、企业和个人共担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使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人力资本投资,如医疗投资等。将隐含的巨大福利补贴透明化变为个人可支配收入,从而使个人能够承担起人力资本投资任务,使劳动力自由流动合理化。第二,在劳动力市场还未完全形成之前,依靠各种手段改变现存的人力资本投资与个人收入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如果个人对人力资本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偏低的情况不满时,个人必然会将这一投资用于其他途径,对未来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将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4.劳动力市场的建立,要求同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但我国在推进市场经济的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还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最突出的矛盾是: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低于劳动力合理流动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我国社会保障(主要指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小。二是社会保障标准和规则不统一、不规范。这使我国劳动力通过市场机制的优化配置缺乏前提条件,劳动者流动或转换职业的风险要由自己承担,在劳动力流动中存在着后顾之忧。
提高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的核心是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津贴水平的确定。在失业保险水平的确定上,要兼顾公平和效率,既不能使失业保险的津贴水平太低,又不能高到影响在业人员的积极性,应有个最低、最高限(如图12—1、图12—2所示);与此同时,享受失业保险人员的津贴水平既要拉开档次,又不能悬殊太大,应符合图12—2的原则。
图12—1和图12—2中的B、W、B/W分别表示失业保险津贴水平、失业前工资、失业保险津贴与失业前工资的比。
图12—1中曲线表示:所有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工人至少有资格享受最低的津贴水平Bmin,当失业前工资在Wmin和Wmax之间时,失业津贴水平随失业前工资的增加而增加,增加到Bmax为失业津贴的最高限,超过此最高限就会影响在职工人的积极性。
图12—1 工资与失业保险津贴的关系
图12—2 工资与失业津贴比例的关系
图12—2中曲线表示:为了兼顾公平和效率,在失业前工资越低,失业保险津贴水平B占失业前工资W的比率应越高,在曲线上表现为:在W<Wmin和W>Wmax区间内,B/W与W成反比例变化;在Wmin<W<Wmax区间内,B/W保持不变。
随着上述约束条件的实现,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主体——企业,就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劳动力市场的供给主体——劳动者,就能自主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企业也会以利润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劳动者以效用最大化为行为目标,企业与劳动者这两个主体在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中介机构的服务下,在劳动力市场的均衡点得到结合,整个社会的福利就会达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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