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收入分配与经济效益挂钩,为何在我国出现了难以抑制的工资收入膨胀?
第一,韦茨曼教授的收入分享经济的假设条件,形成的是这样一种权力结构,即发放工资的企业雇主的行为目标与雇员的行为目标互相制衡。发放工资的雇主是产权所有者,按收入分享制增加雇员的收入,就相应减少产权所有者——雇主的收入,在雇员的收入增长中存在着雇主对雇员的硬预算约束。在我国发工资的人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但企业的厂长、经理不是产权所有者,产权所有者是国家,增加职工的收入只会减少产权所有者——国家的收入。在这样的权力结构下,国家和企业,厂长、经理和职工之间存在的是一种软预算约束,厂长、经理常常在企业职工的强烈要求下,总是维护扩大本企业职工的收益,追求企业人均收入最大化。
第二,韦茨曼教授的收入分享经济要求有一个完善的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为了使企业能够吸引大量的求职者,并且能够留住现有的工人,该企业工人收入分享的工资就必须高于工人在其他企业可获得的工资。如果该企业工人收入分享的工资低于其他企业可以获得的工资,该企业的工人就会流入另一企业,而不是强行要求他所在的企业提高工资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增加收入分享工资。(www.daowen.com)
第三,韦茨曼教授收入分享经济中的工资占总收入的比重由工会与厂商相互谈判,分享的工资与市场工资率挂钩,即均衡状态时,收入分享企业支付的工资必须等于其他企业支付的同等级工人的工资,所以,工人工资归根结底由市场决定。在我国,工效挂钩中的利润增长与工资增长的比例通过行政上下级(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与厂长、经理)的讨价还价决定。上下级间的讨价还价从表现上看上级占优势,实际上真实的信息总是掌握在下级的手中,下级总是将所有的信息经过筛选,把对自己最有利的信息传给上级,上级总是被下级牵着鼻子走。所以,现实中工资占利润的比例常常高于本企业工资占利润的恰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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