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茨曼教授的收入分享经济理论是建立在以下假设基础上的:(1)支付“分享”工资的企业雇主拥有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即产权;(2)产权所有者追求利润最大化;(3)收入或利润分享的计算公式在短期内是不变的,但在长期内是可变的。
(一)如何计算分享工资
韦茨曼教授“分享”工资的精髓在于,作为工人工资来源的“分享基金”与雇主的利润或收入直接相关。分享基金可能是“纯”的,即雇员工资完全取决于企业业绩,雇员的工资也可能是有保障的工资与利润或收入分享基金的混合。
大多数实际运行的分享经济,融合了以时间为基础的保障工资和某种形式的利润分享。工资中“分享”部分通常采取年终由管理部门宣布红利的形式。另一种形式是雇员有权享受企业利润的一定比重。美国广泛使用“分享”工资以刺激高层管理部门更好地经营。1984年一项对557家公司(多数是大公司)的调查表明,58%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有红利。这些红利以公司的实绩为支付依据。对于获得红利或以其他方式分享公司利润的雇员来说,“分享”工资平均占高级管理人员基础工资的30%,中层管理人员的18%,下层管理人员的10%,其他监督人员的7%。
(二)短期“纯”利润分享
我们只考察韦茨曼教授的一种最简单模型,即:没有保障工资的短期“纯”利润分享(使用其他模型,结论相同)。工人工资来源于企业总收入的一定比例(S),因此工人的报酬总额等于S乘总收入(在此假设企业的报酬基金的贡献额以总收入为基础,如果假设贡献额的总利润——劳动报酬形成之前的企业利润为基础,结论相同),总收入等于产品价格(P)乘总量(Q).企业的平均工资(W)等于报酬总额除以职工人数(L):(www.daowen.com)
W=S·(PQ/L) (S<1)
短期内,S固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要将边际劳动收入与边际劳动成本进行比较,以明确是否增加单位劳动能够增加企业利润。在纯分享经济下,多雇用一个工人企业的净利润总是上升的。这是因为,企业仅仅将每一美元收入的一部分(S)用作工人工资的“基金”,企业获得了剩余的部分(1-S),只要S小于1——即只要工人没有得到企业全部的收入增量,短期内,纯收入分享制约企业需要获得的所有劳动。这建立在下面三个约束条件下:(1)追加工人的边际物质产品必须为正(如果多雇用一个工人而不能增加产量,显然企业增加劳动力不能增加利润);(2)筛选求职者并且新雇者的投资成本不高,不会抵消雇用该工人带来的预期净利润的增长;(3)求职者必须愿意接受按上述分享公式计算的工资。
如上所述,“劳动饥渴”的企业需要吸引求职者。以此为基础,让我们来看分享经济的第二个有趣的特点,如果劳动边际生产率随雇用量的增长而下降,再增加一名工人,企业总收入增长额将减少。实际上,产权所有者并不太关心这种递减的贡献额,因为只要边际生产率大于边际劳动成本,追加工人仍然对企业的净利润有所贡献。不过,尽管这种递减的边际收入继续增加劳动报酬总量,但是,随着雇用量的增加,劳动生产率下降,这最终限制了企业追加雇用或保留现有工人的能力。
一旦工资低于工人在其他地方可以获得的工资率,实行纯收入分享制的企业尽管它对劳动“饥渴”,但不能吸引工人。所以,收入分享经济的第三个有趣的特点是,均衡状态时,收入分享企业支付的工资必须等于其他企业支付的同级工人的工资。如果收入分享制企业的工资高于工人在其他企业可以获得的工资,企业就能吸引大量的求职者,并且能够留住现有工人。当然产品市场的竞争更加困难,如果企业经营不善或由于整个国家经济衰退或企业确定的S非常低,或者雇用的工人非常多,以致工资低于市场工资水平,那么该企业将不能吸引或留住需要的工人。因此,一般来说,只要工人是流动的,支付给特定等级劳动的市场工资率与工资支付依据无关。
因此,韦茨曼教授认为,实行收入分享经济,就可以解决计时工资制所伴随的似乎是普遍的、几乎不变的失业现象,从而解决或缓冲失业问题。因为在企业经营不善或整个经济衰退时,工人分享的收入总量减少,工资下降时,由于计时工资的刚性意味着边际劳动成本(MCL)并不下降,如果衰退以前利润处于最大化状态,即:MRL=MCL,衰退形成了新的MRL,它低于MCL,因而只有解雇工人节省成本。由此可以看出,纯收入分享经济不仅能调动工人的积极性,而且能稳定就业。美国和日本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而且不论企业亏损还是营利都严格履行分享规则,没有出现个人消费倾斜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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