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市场经济必须在价格高度灵敏,交易没有摩擦,以及完全竞争的条件下才能有效地运行。但是,现实生活中影响价格灵敏度的因素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的,交易过程中的摩擦也是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的,与竞争相对立的垄断因素也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典型市场经济体制是不存在的。此外,市场不能调节的外在化效应问题,一家投资全社会受益的“公共产品”应由谁出资的问题,以及有些交易市场缺位问题等等,也都是典型市场经济体制不能解决,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客观存在的问题。所以,为了对付价格刚性、交易摩擦和垄断,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种种问题,现实的市场经济体制都是在典型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上进行了某些变通,因而是在权利结构、行为目标、运行机制等方面发生了某些变化的市场经济体制。
变通的途径无非是参与交换的当事人自行调整和政府干预两种。
(一)当事人自行调整
当事人自行调整的方式又有两种,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创造市场,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妥协。前者会改变权利分配和行为目标,但不影响市场机制;后者会使双方都受到影响。股份制是创造市场的一个例子,它是在“资本集中”成为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创造出来的市场。股份制实际上就是某些生产资料所有者把资源使用权和处置权转让给用信誉与之交换的经营者,自己只保留所有权的一种市场形式。这种市场形式的出现,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即资源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发生分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权利结构,并创造出了股东与董事会以及具有“管理才能”的高级经理人员这样两对新的交易伙伴。股东的行为目标仍然是利润最大化,但追求的途径不是产品交换,而是股市交易,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人员结合起来成为经营者,他们的行为目标变了,他们把取得能使股东满意的必要利润当做约束条件,然后就像第一章曾描述过的那样,去追求他们自己的效用。当然,董事会与高级经理人员之间根据他们的交易,各自又有其各自的权利和行为目标,这里就不细分析了。雇主方面的这一变化对劳动经济体制有很大影响,因为这时的雇主已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所有权、经营权集于一身的生产者了,而是以某种非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单纯具有经营权的生产者了。后者的劳动需求行为因此与前者不同。交易双方中,一方的行为有所变化,整个劳动投入—产出机理也势必发生变化。
股份制在理论上提供了一种可能: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集中到一个社会中心手里,经营者凭信誉从社会中心手里取得生产资料使用权和处置权,然后以这种经营权和管理才能为资源参与市场交换。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收益归社会中心,经营权和管理才能的收益归经营者。在这种权利结构下,社会中心凭所有权,以等价交换为原则获取收益。因而他的行为目标是利润最大化;经营者行为目标是满足社会中心所需利润前提下的效用最大化,运行机制仍然是市场机制。
创造市场的第二个领域是协调外在化效应,例如有些环境污染问题不一定要用法律手段解决,可以用由污染制造方向污染受害方付费的办法解决。劳动经济体制中也有这样的领域,雇员毁约要向雇主付费,雇主毁约要向雇员付费,接受过雇主免费培训的雇员辞职时要另付费,以及雇主在政府法定保险标准之外为被解雇雇员支付补充失业保险,向年老退休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等等均是。
用双方妥协来解决问题的典型例子就是在劳动经济体制中的种种谈判决定工资的制度。这是在劳动资源的买方和卖方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垄断,双方都想抑制对方垄断优势的情况下出现的制度。这种制度对双方的权利都有所限制,因而从典型市场经济体制来看,这类做法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权利结构,改变了双方的目标,限制了市场机制的作用。(www.daowen.com)
(二)政府干预
政府干预的作用是解决一切交易双方不能自行解决的问题,包括限制垄断,把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收归国有,由政府经营,或承包给私人经营,在“互惠”遭到破坏时沟通补偿渠道,提供补偿手段,当市场均衡遭到破坏时进行数量调节,解决外在化效应带来的问题,帮助排除交易障碍,弥补市场缺位,以及制裁欺骗行为和纠正侵权行为,仲裁交易双方纠纷等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干预所使用的手段包括制定某种政策、法律、计划去影响市场交换,通过公共部门向市场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包括信息服务),通过税收和财政补贴进行干预,通过管制价格(包括工资)和实行配额供给进行干预,乃至取消市场,实行行政干预等等。政府干预在劳动力市场上十分频繁,这是因为劳动力市场上的摩擦因素、工资刚化因素、不互惠因素、外在化效应(比如教育)、交易双方纠纷以及伦理道德方面造成的交易障碍等等比其他市场都多。
政府干预就是直接限制交易双方的权利,并且把政府官员的权利加进权利结构中来。因此,政府干预势必改变权利结构。由于权利受到某种程度限制,行为目标也势必发生变化,不仅加进了政府官员行为目标对机理的影响,而且其他行为人的目标也要加进政府干预所给定的限制因素。政府干预的某些方面是保护竞争的,因而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但在另一些方面又限制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因而使市场机制也发生了变异。
由于政府干预不当会使市场机制受到限制,经济效率受到影响,因此许多经济学家对政府干预持否定态度,主张放任自由。但另一些经济学家则强调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国情,有的国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多些,有的国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少些;一个国家,这个时期政府干预多些,另一个时期政府干预少些。比较经济体制学家于是根据政府干预的多少,把市场经济体制分成不同的两类。“混合经济”是国有化程度和政府干预程度大的市场经济体制(有时也被称为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体制),它与纯粹依靠市场机制的自由竞争体制(亦称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一种对立,在这两种体制之间,还可以划分出政府干预程度不同的中间体制。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经济体制根据变通程度不同,也有不同的类型。不仅总体经济体制不同的国家,劳动经济体制的类型不同,而且在同一个国家内,也会同时运行着两种劳动经济体制。所谓二元劳动力市场理论就是研究同时运行着的两类劳动力市场之间差别的理论。这两类劳动力市场,一类称“优等劳动力市场”,或“一等劳动力市场”;一类称“次等劳动力市场”,或“二等劳动力市场”。优等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职业稳定,工资水平高且稳定,劳动条件好。形成这些特征的体制方面的原因是:买方有垄断,这是由于雇主需要的工种是有特种技术的工种造成的;卖方有垄断,这是由于劳动提供者一般是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或工会的力量比较强大,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较多等因素造成的;雇主的行为目标是长期利润最大化,或别的什么非利润最大化目标,因而通常采用长期雇用,甚至终身雇用方式,并注重用内部劳动力市场来调节劳动余额;接受政府政策指导多,政府干预多等等。次等劳动力市场的特点是劳动力流动灵活、频繁,职业不稳定,工资随行就市,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形成这些特点的体制方面的原因是:由于这个市场上提供的多是普通职业,技术要求低,所需要的劳动力是同质的普通劳动力,所以买卖双方垄断因素少,雇主以中、小业主为主,其行为目标多为短期利润最大化,劳动需求变化频繁;主要依靠外部劳动力市场调节;政府管理不严,干预少;买卖双方除服从一些最起码的劳动法规(如最低工资线、不准招收童工等)之外,一般不接受政府指导。显然,次等劳动力市场更接近典型市场经济类型,而优等劳动力市场是变通程度大的劳动经济体制的代表。在这两等劳动力市场中间,还可以划分出若干变通程度不同的劳动力市场,它们对劳动投入—产出机理发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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