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析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析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抽查,召开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正式将其确定为保障对象,颁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金通过“一折统”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析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二)不得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如今的农村经济生活水平已经得到了极大提高,但是相较于城市来说还是差距不小,特别是社会福利待遇方面。农村地区因为各种原因致贫的家庭急需要帮助,农村低保政策便应运而生。但是低保政策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国家已经开始重视这个问题,特别是随着农村精准扶贫政策的开展,未来农村低保的福利要落实到位。以下几种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永久清除。

(1)不符合低保领取标准的,简单地说就是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这也是低保政策最基本的规定。

(2)不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低保资格的。对于这类情况没什么好说的,直接清除低保资格。

(3)因可抗因素导致贫困的,例如结婚、买房、买车等致贫的农村居民。这类是坚决清除低保资格的。

(4)谎报自己家庭收入的。部分村民为了获取低保资格,谎报自己年收入,此种情况一旦发现,永久取消申请低保资格。

(5)身体健康,好逸恶劳的。农村普遍存在这一类人,自己身体健康,有手有脚不去劳作,这类人即使贫困也不能享受低保。

(6)直系亲属中有财政供给的。自己家人中有正式退休人员,有经济来源保障,这种情况不能享受低保。

对基层存在的人情保、关系保要从源头上杜绝。凡是有以下情况的村民,取消其参选村干部的资格:农村的“村霸”、有违法行为被记录的、担任过村干部但是经村民反馈确实存在问题的、组织或涉嫌参与违法组织的、存在违法行为的。

农村低保政策资格审查是重要的一环,而村干部的行为需要得到监督。低保资格进行全民投票,结果进行公示,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才能让低保政策落到实处。为了让真正贫困的村民能拿到补助,广大村民要做好监督,发现有违背政策的情况要积极上报。

(三)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认定办法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中,救灾款、优待抚恤金、奖励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和农村养老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申请审批以及审核程序要求

凡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都可领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认定办法》指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1)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凡自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2)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户籍状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单独登记。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和邻里访问,并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表上签字,并对调查结果负责。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村民小组召开会议,按照家庭贫困程度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选评,产生排序名单。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初步核查和民主评议,产生拟保障对象名单并在全村范围内张榜公示。

(7)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评议有争议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对象进行重点复查、核实,做出审核意见。

(8)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小组会议,确定拟保对象、类别,作出审核意见,将结果返回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审核小组会议除乡村干部参加外,应当吸收农村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参加。

(9)对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未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10)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关材料进行复核抽查,召开会议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核实。

(11)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严格审核。

(1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正式将其确定为保障对象,颁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金通过“一折统”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月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由财政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每季度初或者月初通过“一折统”发放。

(1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每季核查一次。

(五)法律责任

从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2)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4)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相关问题答疑及注意事宜

(1)低保是否申请成功:经济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但不一定会有低保,而不申请则一定没有低保。

(2)需要知道名单名册以及某人低保情况的,去当地的民政局咨询,因为涉及隐私,网上不宜公布。

(3)需要举报、投诉或者认为有不合理不合法不公平之处的,或者对低保政策不明白有疑问的人员可以去当地的民政局,因为民政局是管理低保的法定单位,是政策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

(4)低保只是保的买米钱,不保吃香喝辣,更不可能保发财致富。

(5)只要自己认为生活困难的都可以申请低保。注意要把困难说够说透,这样有利于获得审批。

(6)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7)低保每个月发多少钱、发放时间以及低保类别、等级如何确定,这是依据地方财政收入水平、申请人家庭具体的困难程度确定的,没有统一的标准,没有唯一的数字答案,有的地方(低保户)会多点有的会少点。

由于低保主要由地方财政开支,各地区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收入状况不同(有的地方经济好经费多,有的地方经济较差经费少),因此各地方的低保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政策咨询当地民政局,如类别的划分,补助等级的确定,补助金额的多少,最低生活标准线的确定,低保补助金是按照月发、季度发还是年度发等都需咨询当地民政局。

(七)申请农村低保需要递交的材料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要详细说明家庭收入情况,致贫原因,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因病致贫人员提供近期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已婚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

1.申请农村低保待遇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2.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www.daowen.com)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八)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的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九)低保的取消

(1)保障对象虚报、隐瞒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经查明后取消;

(2)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戴金挂玉、饲养宠物等,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邻居生活标准的可以取消;

(3)保障对象及家人在保障期间,家庭添有高档消费品如彩电冰箱洗衣机、移动电话、摩托车、贵重饰品、空调等,或装修房屋、购买贵重家用电器、新装固定电话的可以取消;

(4)有劳动能力且已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村级公益性劳动的可以取消;

(5)保障对象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或无特殊理由请他人替领低保金的可以取消;

(6)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与享受低保有不相符的娱乐和休闲消费的取消保障资格;

(7)已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

(8)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期间大办红白喜事,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9)家庭年内一次性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金额达300元以上的。

(十)有下列情况的可能会被民政局拒绝审批

(1)有儿女做生意,开店铺的。只要有儿女在农村做生意,不管是开小卖部还是小药店,只要是做了一点生意,不管生意好坏,老人是不能申请低保的;如果已是低保,儿女做了生意低保就会被取消。

(2)儿女在城里买房买车的。如果儿女在城里有钱买房甚至还买车,是申请不到低保的。

(3)儿女当干部有赡养能力的。有些儿女明显有赡养能力,但借助职务之便,给父母办理了低保,这都是被清理的对象。

(4)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不含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

(5)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

(6)有高额价值收藏品的家庭。

(7)家庭成员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

(8)自费安排子女借读、择校、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家庭。

(9)申请城乡低保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城乡低保期间,购买商品房、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十一)低保户死亡政策

基本殡仪服务内容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服务,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服务标准。“比如免除普通殡葬车遗体接送费用、三天内普通冷藏柜遗体存放费用等”,对低保户进行减免。

减免的办理程序:符合减免政策的亲属,向死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办申请,按要求提供死亡证明、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报经区县民政局审批后,到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

(十二)三书、四表、两记录的论述

在新增城乡低保审办过程中,严格执行“三书、四表、两记录”制度。

1.三书

“三书”是指申请人低保申请书,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的承诺书,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三书”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在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民政部门掌握申请低保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在了解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同时,也对申请人的诚信申报进行评价。

2.四表

“四表”是指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近亲属备案表、低保对象动态管理表。“四表”的目的是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对其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对近亲属是否有民政工作人员情况、家庭成员经济条件变化情况进行备案,程序齐全后审批。

3.两记录

“两记录”,一是指民主评议记录。须村代表、民政助理、乡镇分管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组成的低保评议小组签字的记录;二是公示记录,是指乡镇对评议的结果在村级、乡镇明显位置公示,要有图片。除此之外还要有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土地证明、劳动能力鉴定。

(十三)低保的法律法规: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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