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教育保障类惠农政策

教育保障类惠农政策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教育保障类惠农政策

一、农村小学营养早餐政策

第一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分工负责。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层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省级政府负责统筹组织。统筹制订本地区实施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统筹规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统筹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统筹安排资金,改善就餐条件;统筹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制订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方案,指导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级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县级政府是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制订实施方案和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责成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四)农业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六)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

(七)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会同教育、农业、质检、工商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与学校、供餐企业和托餐家庭(个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协助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

(十)监察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十二)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三)供销部门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第三条 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实行校长负责制。重点做好食堂管理,保证校园食品安全,组织和管理学生就餐。开展对学生及家长的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和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四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工作,做好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有关政策,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试点县和学校要在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营养宣传教育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七条 建立工作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绩效评价体系,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营养改善计划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的工作负管理责任。

(二)实行目标责任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必要时暂停拨付相关专项经费;对工作组织得力、任务完成较好的,予以表彰或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全国学生营养办定期编发工作简(通)报,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各省、市、县学生营养办定期以工作简报、工作报告等形式逐级反映和上报本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

(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应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保证信息公开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督促供餐单位和个人定期公布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严禁克扣和浪费。

第八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地方特点,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因地制宜确定适合当地学生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为主,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以选择加餐或课间餐。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营养要求,确保食品新鲜安全。供餐食品特别是加餐应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有条件的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供餐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九条 试点县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供餐模式,以学校食堂供餐为主,企业(单位)供餐模式为辅。对一些偏远地区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和企业(单位)供餐条件的学校和教学点,可实行家庭(个人)托餐。

(一)学校食堂供餐。由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企业(单位)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

(三)家庭(个人)托餐。由学校附近家庭或个人,在严格规范准入的前提下,承担学生就餐服务。

试点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伙房)建设与改造,在一定过渡期内,逐步以学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体过渡期由省级政府统筹确定。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行供餐准入机制。

(略)

第十一条 实行供餐退出机制。

(略)

第十二条 科学指导营养供餐。

(一)县级以上政府成立学生营养指导专家组。制定膳食营养指南或食谱,指导试点县、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科学合理供餐。组织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定营养宣传教育指南,指导学校及社会进行营养科普宣传。

(二)试点县和学校应结合学生营养状况,根据专家组制定的膳食营养指南或带量食谱,选择肉、蛋、奶和其他营养价值较高的食品作为主要供餐内容,建立定时、定量供给制度,保证学生充足的能量和营养摄入。

第十三条 加强营养知识宣传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家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供餐人员普及科学营养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促进科学合理供餐。

(二)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引导学生拒绝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

试点县要按照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确定一定数量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在常规监测的基础上,每年对部分试点地区和学校开展重点监测,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五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一)各地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统筹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分期实施,逐步达标。

(二)各地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金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中央财政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中专门安排食堂建设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学校改善就餐条件进行补助,并向国家试点地区适当倾斜。

(三)地方政府负责学校食堂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厨具、餐具、清洗消毒设备配置等基础条件的改善,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

(四)学校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超标准建设。规模较小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利用闲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备相关设施设备,为学生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

(五)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改造)方案应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避免建成后不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学校食堂建设进行餐饮安全指导。

第十六条 重视学校食堂管理。

(略)

第十七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要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二)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级学生营养办备案。

第十八条 试点地区应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试点县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 试点地区应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组织职能部门,对所辖学校供餐条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按照评估情况,安排所辖学校分期分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凡供餐条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暂缓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留样、配送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贮存。食品贮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C。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具备送餐条件和资质。送餐车辆及用具必须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60°C以上。

第二十一条 实行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供餐企业(单位)、托餐家庭(个人)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条件的试点县,可将涉及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供货商等一并纳入培训。

第二十三条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四条 资金安排。

(一)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试点地区以外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地方试点)。地方试点应当以贫困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革命老区等为重点,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对地方试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财政根据经费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情况给予奖励性补助。

(三)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同时,继续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简称“一补”)政策,不得用中央专项资金抵减“一补”资金。

(四)鼓励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捐资捐助,在地方政府统筹下,积极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资金拨付。

(略)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

(略)

第二十七条 资金监管。

(一)财政部门应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教育部门应当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导。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各地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试点学校、供餐企业(单位)和托餐家庭(个人)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用餐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国家重点督查、省市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日常监督。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对本系统(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监督。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学生营养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点督查及专项检查。

(三)人大、政协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

(四)社会监督。各地应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重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资金安全和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实施供餐准入和退出机制。

2.供餐单位是否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3.供餐单位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

4.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供货商是否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5.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6.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满足营养需求,是否建立营养监测与评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资金安全。

1.年度预算是否及时下达,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

2.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

3.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

4.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符合程序。

5.结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与管理。

6.食堂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是否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是否挤占学校公用经费。

7.是否按规定落实有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三)职责履行。

(略)

第三十七条 各地可依据本细则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各级学生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学生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政策

(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近些年中央有关部门密集出台相关资助政策措施,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免学杂费

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

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农村学生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及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国家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

3.寄宿生生活补助

用于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5元(寄宿生全年在校时间按250天计算)。

4.营养改善计划

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学生全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支持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二)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甘肃农村地区(含县镇和民族自治州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补助标准为农村初中200元每生每年,县镇初中230元每生每年;农村小学150元每生每年,县镇小学180元每生每年;特殊教育学生和农村职业初中学生230元每生每年。

第二条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8∶2比例共同承担。

第三条 中央和甘肃省财政安排的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是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必须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 甘肃省县级财政要根据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数和学杂费标准,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纳入本级预算,按规定及时拨付,不得先免后补,并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免学杂费政策实施情况和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要由县级财政直接核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不下拨到乡镇。

第五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甘肃省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的义务教育经费要继续保留,并加大对贫困寄宿生的生活补助,防止发生经费投入上的“挤出效应”,确保中央、省、市(州)和县(市、区)同步增加教育投入,提高农村中小学经费保障水平。

第六条 免收学杂费政策实施后,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取消寄宿学生住宿费。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第七条 甘肃县级以上各级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滞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地区,将采取相应手段予以处理。

第八条 甘肃各市、州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三)甘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

(1)持有低保救助证的家庭的学生。

(2)农村人均年收入低于1 000元的家庭的学生。

(3)父母残疾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贫困学生。

(4)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贫困的学生。

(6)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www.daowen.com)

2.资助标准

初中每生每年1 250元,小学每生每年1 000元。

3.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由贫困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经所在学校、村委会调查核实无异议后申报。

(2)汇总上报。各校填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单位申报表》上报到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县局核查。县教育局核查学校申报人数,依据各校实际寄宿生人数的40%左右下达资助指标到校,适当考虑照顾山区和边远地区学校。

(4)公示名单。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县教育局审核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后,由学校张榜公示七天以上。

(5)造册发放。各学校按规定程序,在公示无异议后将县教育局下拨的资助金在一周内造册发放到人,任何学校不得抵扣餐费或其他费用,财政统一打卡发放。

三、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1.贷款对象

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2.贷款合同签订频度

为了规范贷款管理,避免法律纠纷,开发银行规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一年一签。初次签订贷款合同时,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必须同时到场;续贷签订合同时,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授权委托书》即可办理。

3.贷款额度及用途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 000元,不超过6 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4.贷款期限及宽限期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短不低于6年,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毕业后两年为宽限期,毕业当年为宽限期第一年,宽限期到毕业第二年12月20日为止。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不展期。

5.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6.共同借款人

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借款学生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必须与借款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一致;共同借款人非父母时,年龄必须在25~60周岁之间,办理时共同借款人如超过60岁请更换共同借款人。

7.还款规则

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自己负担支付利息。每年的12月20日为正常还息日。宽限期内只需自付利息,不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次年的12月20日除自付利息外开始等额还本,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要求全部还清。

8.贷款政策示例

假设张三为甘肃省定西人,2017年被西北大学录取,学制4年。当年8月到定西所在区的资助中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申请贷款5 000元,贷款最长期限10年。该生报到后在规定期限内将借款合同回执寄回区资助中心,回执确定的学费和住宿费欠缴金额为4 500元。经开发银行审批通过后,支付宝将4 500元划付西北大学,剩余500元用于张三生活费。

9.生源地助学贷款初次申请流程

网上自助办理→登录网站并注册账户→用注册账户登陆→在线贷款申请,录入本人及共同借款人信息→导出并打印贷款申请表→办理证明材料签订合同办理电子回执→到居(村)委会办理→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

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https://sls.cdb.com.cn/。初次申请所需材料:盖章的申请表、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资助中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0.生源地助学贷款续贷流程

学生在线服务系统自助办理→登录网站并登录个人账户→在线贷款申请导出并打印贷款申请表→签订合同办理电子回执→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

再次申请所需材料:本人签名的申请表和学生证复印件。如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不能前往受理现场,另一方可持《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

(二)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认真做好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考录取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高校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在此办法之列,由学生所在高校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认定。

第三条 《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甘肃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等高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院校录取的应届高考新生中,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基础上,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实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中学校审核认定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或除此之外由学生本人或乡镇、街道、社区、民政、学生就读的中学(中职学校)等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的,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六条 乡镇、街道、社区、民政、学生就读的中学(中职学校)等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信工具的;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中学校,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审查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中学校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在银行有无其他类型的贷款;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D.申请人及其家庭有无不诚信记录;

E.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第八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提交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审,提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九条 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条 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贷款资格,收回贷款资金。情节严重的,建议学生所在高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退出贷款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均收入及当地消费水平等,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甘肃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操作流程

1.还款常识

(1)宽限期内按时偿还利息。

按照规定,贷款毕业学生应该从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承担贷款利息,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开始偿还第一年利息,以后每年12月20日前按时偿还利息。如当年专升本、考上研究生,需于9月1日前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展期,办理就学信息变更,申请继续攻读学位期间财政补贴利息。否则,不予继续贴息。

(2)宽限期后按时偿还本息。

在毕业两年后的12月20日(如2017年6月份毕业,则应该是2019年12月20日)前开始第一次等额偿还本金,以后每年12月20日前按时偿还本金,贷款期限最后一年的9月20日前还清,具体时间见《借款合同》。

(3)及时更新联系方式。

每年12月1日前,毕业学生主动与贷款办理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高校老师联系一次,提供自己及家庭最新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至贷款还完止。

每年12月1日前,登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相关信息,查询需要还款情况,至贷款还完止。

(4)享受贷款补偿学生如何还贷?

贷款学生毕业后参加了国家有关就业项目(如:服义务兵役、参加“三支一扶”等),符合享受贷款补偿条件的,补偿资金会通过学校或项目组织单位发放到学生手中,不会直接抵扣贷款,请贷款学生按规定提前自行归还贷款利息或本金,不要因此影响自己信用记录。

(5)违约后果。

——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

——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公布违约学生信息;

——违约信息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直接影响个人信贷(信用卡、车贷、房贷等);违约信息一旦进入征信系统,即使立即还款,违约信息也要保留5年。

2.如何查询自己应还款额

登录网址https://sls.cdb.com.cn(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如显示“此网站的安全证书有问题”请直接点击“继续浏览此网站”。

——正常还款查询时间:11月21日—12月20日。

——如已有逾期利息查询:随时登录,即可查询。

——提前还款:在贷款未到期前,提前将一个合同上的本金及利息全部还完。请根据自己还款能力谨慎申请,一旦申请,当月不能撤销,仅限于有钱还一个合同上的本金及利息的学生申请,没有能力提前还本金的学生不得申请,否则12月份系统将先扣提前还款本金,再扣正常利息,从而导致无钱还正常利息而逾期。

——提前还款申请时间:1-10月的1-10日内、12月的1-10日内(即除11月以外所有月份),请在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系统的“提前还款申请”中“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当月10日前提出申请,当月20日前必须按照提前还款将本金及利息存入支付宝或通过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还,否则提前申请就失效,必须重新申请。如学生是在当月11日—31日之间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则只能等同于下月1日—10日申请,下月受理。

如当年应届毕业生,有经济能力归还全部贷款本金,而不希望自己承担利息,必须于毕业当年8月10日前在系统内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于毕业当年8月20日前将贷款全部还完,否则从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自行承担利息。

11月1日以后经济条件好了,要提前还款的处理办法:等到12月1日—10日期间,在系统中提交提前还款申请,然后在12月20日前将规定资金存入指定账户(要告知当地资助中心)或支付宝账户(会自动扣划)。

四、“雨露计划”教育扶持改革试点政策

(一)“雨露计划”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素质,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加快扶贫开发和贫困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贫困地区实施“雨露计划”。

“雨露计划”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特色,以提高素质、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为宗旨,以中职(中技)学历职业教育、劳动力转移培训、创业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政策业务培训为手段,以促成转移就业、自主创业为途径,帮助贫困地区青壮年农民解决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最终达到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雨露计划是针对贫困区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子女在中职或高职高专学习的。补助标准是每年1 500元,分两次到账。需要的资料有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户主本复印件(本人及户主页复印件)、照片,学校出具的证明(盖学校行政章)、村里开的证明。

当前,“雨露计划”的对象主要有三类:

一是扶贫工作建档立卡的青壮年农民(16~40岁);

二是贫困户中的复员退伍士兵(含技术军士,下同);

三是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村干部和能帮助带动贫困户脱贫的致富骨干。

(二)甘肃省贫困地区“雨露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雨露计划”是以农村贫困户中青年劳动力为对象,以帮助贫困农户增收脱贫为目标,以转移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重点,按照“政府推动、学校承办、市场运作、部门监管、扶贫到户、农民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的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雨露计划”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以建档立卡登记在册的贫困户和返贫的新增贫困户青壮年劳动力为对象,以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为载体,提高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帮助贫困农户转移就业,实现稳定脱贫,从而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第二条 “雨露计划”实施的总体目标是:每年培训转移贫困户劳动力10万人左右。具体目标是:“培训一人,输出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

第三条 “雨露计划”实施的范围是:国家和省定全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有重点乡(村)的非重点县。

第四条 扶贫资金资助的培训对象是:居住在上述区域范围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贫困农民:年龄在16(初中毕业)~40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有转移愿望和符合用工单位条件的劳动力。对初中毕业后未考入高中,高中毕业后未考入大中专院校的“两后生”和退役士兵优先资助。

第五条 各县(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要进村入户,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生源登记表和数据库,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扶贫转移培训资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必须填写《甘肃省“雨露计划”培训申请登记表》,并经有关部门审定。“两后生”学员必须限定在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中。

第七条 “雨露计划”培训工作一律由省市认定的培训基地承担。培训基地的认定要严格按照《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进行,面向社会,择优认定。

第八条 为方便贫困农民就近培训,保证培训质量和就业安置,提倡培训能力较强的基地在贫困劳动力较集中的县(市)设立分校或联合办学。

第九条 培训内容以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和轻工化工等有关行业的用工技能需求为重点。同时,辅助开展政策法规、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就业常识等政策引导性培训。

第十条 “两后生”培训为1~2年,其他培训时间一般为20~90天。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就业岗位要求、用人单位订单以及用工市场需求,科学安排教学计划,合理配备师资力量,严格培训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二条 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一律实行订单培训。侧重以“两后生”、退役军人为主的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安排各种形式的中短期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要把转移就业作为开展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的根本目标。疏通学员就业渠道,提高培训就业率和就业巩固率。可采取校企挂钩、设立窗口、定期回访,以及与中介组织合作等多种形式,为贫困农民学员提供“培训就业维权一体化”服务。保证就业率达到90%以上,稳定率达到85%以上。

第十四条 “雨露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和激励机制。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是:培训基地根据《甘肃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管理办法》以及本市(州)、县贫困户劳动力状况和市场用工情况,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专业、培训时间、培训人数、就业去向、收费标准等内容,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各培训基地上报的培训方案,初步确定本县年度培训计划。各有关市(州)在县上报的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向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上报市(州)贫困户转移培训的年度计划。

第十五条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各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上报的全省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以及各地完成转移培训项目的情况,审定各市(州)年度培训计划。省审定年度计划时要充分体现激励机制。对完不成计划或资金管理出现问题的,要减少或不安排培训任务;对计划完成好、有创新的,要增加培训任务。经甘肃省扶贫领导小组同意后下达到各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各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省扶贫办下达的计划,将年度培训计划分解到各县(市)和认定的培训基地,并报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培训基地组织实施项目,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搞好转移就业,提供维权服务,提高扶贫实效。

第十七条 各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培训基地要将本地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的专业工种、培训时间、培训人数、收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和就业企业等内容,向社会公示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雨露计划”培训经费实行财政扶贫资金补一点、个人出一点、银行贷一点、基地免一点等多元化投入机制。每年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经费,补助标准暂定为普通技能培训人均300元,每个工种的具体标准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根据培训工种和时间适当调整;“两后生”培训第一年1 500元,第二年1 000元。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扶贫转移培训专项补助经费,采取按批准培训计划的实施进度和参训学员的就业合同执行情况统一报账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补助到学员个人。培训基地凭学员培训合格证明、《“雨露计划”申请登记表》和培训验收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经市(州)、县扶贫部门审核后,到市(州)、县财政部门统一申请扶贫培训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 学校对补助资金可通过减免学生学费、生活费等方式直接补到学员个人,并经本人及家长签字认可。享受财政扶贫资金补助的学员,可同时享受国家或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提供的各种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培训基地的收费管理。培训收费标准须经各级物价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开。各培训基地不得擅自提高培训收费标准,并适当酌情减免有关费用,以减轻贫困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的经济负担。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全省“雨露计划”的规划制定、计划管理、政策研究、业务指导、检查督办、协调服务、经验推广等。各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本地“雨露计划”的上报和下达、检查、验收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本地参训贫困户劳动力的资格审定、登记造册和建立档案,并配合培训基地按照上级下达的培训计划搞好生源组织、学员招收、跟踪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和培训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 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要确定分管领导和科室,市(州)、县扶贫办要建立监管责任人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雨露计划”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承担项目实施的培训基地的负责人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对项目实施中出现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套取财政扶贫补助资金和培训转移就业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担“雨露计划”培训项目的培训基地,必须建立健全“雨露计划”培训就业申请登记制度。登记表要如实记载受训贫困农民的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培训专业、培训时间、缴纳学费、资助金额、转移就业单位、联系方式及户主姓名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雨露计划”实行半年报告制度。培训基地每半年须向市(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报告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将各县情况汇总后报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督查工作,重点监督计划落实,项目实施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配合审计等监督部门搞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培训项目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组织初验,市(州)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验收,省扶贫办在年底根据市(州)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下达的培训计划进行,可通过检查培训学员登记表、入户抽查、技能鉴定合格率普查、就业企业抽查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贫困农民转移培训时间、培训登记表、培训质量、就业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套取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的,除追回违规资金,通报批评外,取消培训基地资格。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以确保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细则由甘肃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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