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生活保障型惠农政策

生活保障型惠农政策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对危旧房改造政策进行了调整。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17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2017年甘肃省将全面完成农村D级危房改造,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避免农户因改造住房加深贫困。

生活保障型惠农政策

一、危旧房补贴政策

旧房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国家对危旧房改造政策进行了调整。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2017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指出,2017年甘肃省将全面完成农村D级危房改造,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

(一)农村D级危房改造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

2017年,甘肃省按拆除重建的方式全面完成农村D级危房改造,2017年年底将全部改造完毕。实施范围为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及原国民党抗战老兵家庭(以下简称“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居住在D级危房中的其他农户(以下简称“其他农户”)。

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非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贫困县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非贫困县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补助2万元。其他农户每户补助1.5万元。

1.危房改造内容

危房改造主要包括:C级危房的维修加固和D级危房的拆除重建。

——C级的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尚保持稳定;多数承重构件或抗侧向作用构件出现裂缝,部分存在明显裂缝;不少部位构造的连接受到损伤,部分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经鉴定加固后可继续使用。

——D级的宏观表征为:地基基础出现损害;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结构构造及连接受到严重损坏;结构整体牢固性受到威胁,局部结构濒临坍塌。

危房具体鉴定由当地房产部门认定,但真正纳入危房改造范围,还需要满足改造对象认定条件。

2.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的情形可认定为D级危房。

(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

(三)危房改造住房建筑面积的限制

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具体执行住建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但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四)危房改造操作程序

1.必须严格履行“一申二评三核四批”程序

一是个人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所在村委会书面申请。

二是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必须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危改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三是入户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审核,审核结果要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公示。

四是县级审批,县里接到乡镇上报的材料后,要组织人员实地进行房屋鉴定核查,研究确定资助方式和补助标准,审批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同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经审定后,乡镇政府、村委会、危改户三方要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明确改造方式、开竣工时间、补助资金等内容。施工方式原则上由危改户联系施工队伍自行改造,竣工后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农户惠农存折账户。

2.严格把握补助对象和审批程序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基本原则,解决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最基本安全住房,非贫困农户不得享受危房改造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一申二评三核四批”(农民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建设部门要细化危房改造申报审批程序的实施措施,并结合各地实际制定规范统一的申报审批资料。所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批表必须有县级建设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3.控制改造建设住房面积

按照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建村〔2013〕104号),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避免农户因改造住房加深贫困。各地应根据农民建房习惯提供多种可扩建式建房方案,指导农户分步建房。

4.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对于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进行整合的县(市、区),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管理程序,纳入建设部门管理范围,不得突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资金发放程序以及建筑面积、质量安全、档案录入等各项要求。

5.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改造后农房质量达到抗震安全要求。各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要指导农户与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承揽危房改造项目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县级建设部门或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场给予技术指导和检查,对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当即告知农户并做好记录。

集中统建项目要通过招投标选择有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承建和监理。县级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全面验收,按照基本建设要求逐户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各市(州)建设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力度,每年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工作。

6.认真落实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甘肃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甘肃省农村危旧房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好使用好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确保资金安全,不得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通过“一折统”“一册明”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改造户。

7.规范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

各地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管理要求,实行一户一档,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将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录入信息系统。“及时”要求完成农户危房改造审批后立即进行第一次录入,房屋建设和竣工时及时补充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和相关数据;“全面”要求所有实施危房改造的农户档案信息都必须全部录入系统;“真实”要求实事求是录入农户档案信息,客观反映实际情况;“完整”要求录入农户档案信息都必须包括所有数据项;“准确”要求录入系统的农户档案信息与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内容完全一致。建筑节能示范户必须要有一张反映围护结构节能措施的照片。甘肃各市(州)、县(市、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的校核工作,补充和修正信息系统中缺项、错项和存疑项,删除重复录入和未改造农户的档案信息,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性。

8.加强建筑节能示范工作

各地要总结建筑节能示范经验与做法,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导则》(建村〔2009〕115号)以及《甘肃省严寒和寒冷地区农村住房节能技术指南》要求和《甘肃农村住房建筑节能知识问答》,及时修订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方案。要充分利用当地建筑材料,借鉴当地传统工法,加强农房建筑节能适用技术研究,积极开发和筛选成本低、效果好、施工容易的地方性节能技术,每户建筑节能示范户要采用2项以上的房屋围护结构建筑节能技术措施。各市(州)加强技术指导和现场检查,积极开展基层管理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大建筑节能示范宣传推广力度,不断向农民普及建筑节能常识。甘肃各市(州)、县(市、区)建设部门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监督检查,县级建设部门要对建筑节能示范户逐户进行施工过程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9.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各地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10.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甘肃省各市、地、州、县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各级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各市(州)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甘肃省建设厅对各市(州)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危房改造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

11.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甘肃省各市(州)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各地要积极报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上报甘肃省建设厅。

二、残疾人补助政策

到目前我国有20个省份已经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有20个省份建立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13个省份同时有这两项补贴。不同地方,标准并不完全一样,但申请条件和标准可供参考。

(一)补贴对象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本地户口,有残疾证;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没有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等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的特殊困难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本地户口;持有残疾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长期照护持续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标准:一般低保家庭内残疾人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5%,低保外低保标准重度100%发放,一户多残等按照低保标准60%左右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城镇、农村分别按照120、80元每人每月标准发放。

以上是农村残疾人可以领取的补贴,另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还可以领取低保、危房改造、医疗等补贴,这是国家的一项惠农政策,为保障参加人基本生活出台的补贴政策。

申领流程:个人书面申请→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残联、民政窗口受理并初审(10个工作日内)→县级残联审核(10个工作日内)→县级民政部门审定(10个工作日内)→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账户。

(三)具体程序和注意事项

1.自愿提出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证件,由乡镇(街道办)残联、民政受理并初审。

2.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书;

②残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③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④最低生活保障证;

⑤填写《甘肃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属委托代办的,受托人应提供身份证。

(2)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①提供个人书面申请书;

②残疾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③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④填写《甘肃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属委托代办的,受托人应提供身份证。

注意事项:

A.提交申请的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B.递交申请材料时,最好带上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如复印件不清楚,可以通过原件核对账号或卡号,以避免补贴资金不能及时转入账户。

C.如个别残疾人因特殊原因(比如精神障碍患者)需要使用他人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领取补贴,要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

3.受理和逐级审核

(1)乡镇(街道办)残联、民政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具体负责对申请人的证件和所填表格进行核实并予以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中予以登记汇总;对不符合条件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当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初审合格材料由乡镇(街道办)残联、民政报送至县级残联进行复审,主要是审核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和相关政策衔接。

(3)县级残联复审合格材料转交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相关政策衔接等进行全面审核审定。

(4)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4.补贴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按政策将资金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转账存入残疾人个人账户。

注意事项:

(1)乡镇(街道办)受理并初审、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受理和初审应重点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规范。

(3)申请时间的认定应为递交材料到受理窗口并正式受理的时间。

(4)应将初审结果告知递交申请材料人,并声明初审合格只是初审结果,而不是最终审定结果。

(5)对递交材料有改动的地方应由递交申请材料人当场加盖指印。

(6)审核审批意见栏必须由审核审批人签署姓名及时间。

(7)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实行按月发放,特殊情况下可按季度发放。

三、一级残疾证所享受的优抚政策

(1)国家对于残疾人的补助,不是所有残疾人都有。对于残疾人的补贴是动态的,不是每年都有,各地执行的标准不同。一级残疾证可以享受不核定家庭收入(即持有一级残疾证的残疾人不用去政府部门核定家庭收入)上浮20%的全额低保,每年约5 000元;可以办理免费公交乘车卡;可以享受子女或本人大、中专上学补贴,每人每年约800元;可以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2)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有线电视专用线、水表煤气等,安装单位凭其残疾证件减免30%的初装费、安装费、煤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3)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和其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独立从事生产、商业经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 000元以下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月销售额达不到2 000元的,凭残疾证件和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经国税部门核准后,免征增值税。

(4)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持县级以上残联证明的贫困、特困残疾人就医,县级以上医院减免10%的床位费、护理费和20%手术费,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5)残疾人凭残疾证件可免费进入博物馆、文化馆、公园等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6)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免收学费和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学校、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优先照顾残疾学生。办理以上补助事项,需要携带残疾证,身份证明

四、甘肃省对残疾人的优惠及扶助政策

根据《甘肃省扶助残疾人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

第二章 社会保障

第六条 甘肃省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救助。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对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重点保障的家庭,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家庭,残疾人本人在已补助的基础上,按照保障标准上浮20%发给保障金;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享受全额保障金。

对患重病或长期患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在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应当给予临时救助。

第七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机构或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予以救助。

第八条 甘肃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残疾人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第九条 甘肃省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将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甘肃省各级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廉租房或给予住房补贴。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一条 对低保残疾人家庭,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取暖方面给予补助。在沼气开发、改厕改水、积雨水窖建设等方面,应当对农村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并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残疾人脱贫列入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扶贫开发工作对象;安排专项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在项目、技术、组织实施等方面给予扶持;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和实用技术培训。

第三章 医疗卫生与康复

第十三条 降低残疾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自付标准,残疾人医保住院、大病住院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分别上浮15%、20%;大病救助、医疗补助优先照顾残疾人。

第十四条 甘肃省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残疾职工因病就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到省内各类公益性医疗机构就医,给予挂号、交费、化验、取药优先照顾,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注射费。提倡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医疗项目服务。

第十六条 甘肃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残疾人重症医疗实施特别救助和康复治疗补助,将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矫治、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孤独症、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康复和假肢装配等列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第十七条 甘肃省各级各类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贫困残疾人,免收康复训练费。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指导服务。

第四章 教育

第十八条 甘肃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免费义务教育,逐步增加公共教育经费和补贴经费。在甘肃省市州和30万人口以上县市区建立教学、康复和无障碍设施完善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采取特殊扶助措施鼓励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注重实施特殊中等职业教育,拓宽残疾人接受高中教育的渠道,积极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甘肃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特殊教育补助专项经费并逐步增加;在基础建设、各种政策性补助方面对特教学校给予支持;将特教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总体规划,落实并适当提高特教教师津贴,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不断提高特教教师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收入。

第二十条 甘肃省民政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纳入低保;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入学。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各级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免试与本人身体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学生免试外语等听力。学校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在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贫困残疾学生录取后提供助学补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贴特殊教育学校。

第五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合身体和专业的岗位;除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岗位外,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依法减免税费、补贴经费等措施,扶持创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庇护工场和其他福利性机构,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在设置报刊亭、公厕、停车场、社区卫生监督等公益性岗位时,按不低于3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优先安排经营场地,按国家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劳动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培训、职业推介和档案托管等服务,免收残疾人培训证书工本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优先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盲人按摩机构,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营业税。

第六章 文化体育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免费进入体育馆(场)、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公厕等公共场所。对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以上公共场所。以上场所举办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参加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举办单位应免除参赛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在集训、演出、比赛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免费邮寄盲人读物邮件。有工作单位的盲人,所在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订阅一种盲文读物;无工作单位的,由县市区残联统一组织赠阅。

第七章 其他扶助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有线电视,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免不低于50%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燃气、电话、信息网络等设施和开通互联网,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籍所在地一致的,应减半收取燃气、信息网络安装费;通信网络运营商要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在开户、通话、信息、网络服务收费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第三十三条 公共服务行业和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在本省范围内乘坐公共客运车辆或船舶享受半票优惠,并免费携带随身的辅助器具;盲人和一二级残疾人可免费搭乘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大型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可免费停放。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和子女,公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和办理公证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应予优先受理,并减免相关法律服务费用。需要盲文、手语翻译的,及时给予相应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卫生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为贫困残疾人免费提供司法鉴定。

五、五保户家庭国家扶助政策

我国农村对无劳动能力、生活无保障的成员实行社会救助,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五个方面,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一)供养对象

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www.daowen.com)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二)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形式:对五保对象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三)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民主管理和服务管理制度。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培训。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四)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实施。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 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卫生、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符合要求的供养服务,并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大病医疗补助政策

(一)大病救助标准

身患重病并且家庭条件不是很好的居民,可申请大病救助。大病救助是国家出台的一种救助政策。

(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 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 000元救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费用支出过大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 000元;

(4)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 000元为起点,10 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 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 000元为起点,10 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 000元。

(二)大病救助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三)大病救助群体

(1)社会散居孤儿;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4)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6)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7)城乡低保对象;

(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大病救助范围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五)大病不予救助范围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3)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4)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申请条件所需资料

(1)填写《慈善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6)其他申报材料。

(七)申请和审批程序

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为:

第一步: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第三步: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四步: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五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六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甘肃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在甘肃省所在市州参加工伤保险,其工伤保险工作由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甘肃省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在甘肃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行业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工作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经办业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委托行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经办业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七条:甘肃省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工伤情况调查、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第八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甘肃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争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以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

第十一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甘肃省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最先接到工伤认定申请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对工伤认定有争议的市州协商不成又不申请指定管辖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指定管辖。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管辖。

第十三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鉴定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四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五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包括当地交通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2%,省外每天为3%,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其交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省内每天为5%,省外每天为8%,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非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工伤职工到市州以外就医,非住院期间的住宿,省内最多不超过3天,省外最多不超过5天。

第十六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

第十八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以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本人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

第十九条:甘肃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变化情况,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甘肃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卫生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并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所属行业内相应的基准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率。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该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自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达到退休年龄或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八、甘肃省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哪些人员可以享受返乡创业支持政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32号)明确提出,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人员参照执行该政策。因此,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均可享受甘政办发〔2015〕132号文件提出的返乡创业支持政策。

(二)返乡创业人员主要的创业领域

甘肃省鼓励农民工和已经成功创业的农民企业家充分挖掘和利用家乡资源和要素方面的比较优势,把适合的产业转移到家乡再创业、再发展。支持农民工依托精准扶贫战略推进返乡创业,引导返乡人员与精准扶贫项目有效对接,积极参与贫困地区村道硬化、饮水设施建设、危房改造、生态环境建设、易地搬迁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返乡人员利用本地资源大力发展加工、仓储、保鲜等设施建设,带动贫困村牛羊肉、中药材、蔬菜、果品等地方特色优势产品精深加工,不断延长产业链。围绕休闲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和农村旅游服务等产业开展创业。

依托返乡人员领办农村新经济组织。鼓励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新经济组织,围绕规模种养、农产品加工、农村服务业以及农技推广、贸易营销、农资配送、信息咨询等建立营销渠道、打造特色品牌、分散市场风险。依托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推进返乡创业。鼓励返乡人员发挥熟悉输入地市场、输出地资源的双重优势,借力“互联网+”,对草食畜、马铃薯、中药材、林果、蔬菜、文化等产业进行挖掘、升级和品牌化,走现代商业发展的路子。

(三)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主要服务内容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县、乡两级公共就业(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场所,主要负责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面试洽谈、政策咨询、享受就业政策申请审核经办、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人员变更、资格认定、待遇核发、社保关系转移、政策咨询、宣传服务、档案保管、数据存储等服务。

(四)什么是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是用于满足创业需要而发放的专项贷款,该政策始于2002年,其政策支持对象、政策标准等均由中央统一制定。目前,政策支持的对象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国办发〔2015〕47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也可享受上述政策。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个人创业项目必须是微利项目,具体指除广告业、桑拿业、按摩、网吧、氧吧等高利润行业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以外的项目。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者向当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村(社区)审核后提交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推荐至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推荐至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提供担保,各金融机构按各自调查、审查、审批要求和流程审核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六)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进入创业园区创业,在用地方面的支持政策

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入园创业,在用地规划方面,可采取租用创业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和标准厂房的方式,也可采取按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用地,从而降低创业过程中用地的一次性支出成本。

(七)农民工返乡创业具体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都可以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减免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具体税费优惠政策如下:

(1)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以每户每年9 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八)农民工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享受的创业服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断强化创业服务功能,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和创业项目库,为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创业贷款、推荐入园、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并积极开展创业大赛、创业明星评选等创业活动。

(九)农民工如何参加创业培训

农民工返乡创业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返乡农民工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及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报名申请参加返乡创业培训。

(十)甘肃省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电话

为便于农民工举报投诉用工单位拖欠工资等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如下。

甘肃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处          0931-8829044

甘肃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局        0931-8440109

                     0931-8440107

                     0931-8887086

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民情通呼叫服务热线 0931-12345

城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31-4661708

七里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31-2661551

安宁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31-7666164

西固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31-7555269

红古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31-6255638

榆中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31-5221727

皋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31-5721291

永登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31-6416839

兰州新区劳动监察执法   0931-8259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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